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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制度和适度管理视角出发的优化思路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产品责任巨额赔偿制度的缺失,欧盟不敢依赖于转基因产品生产销售者的自律,必须通过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管、规定转基因产品上市的严格程序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监管的模式,不难发现:美国模式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及其他权益;欧盟模式又过于严格,无疑会抑制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和转基因产品市场的形成。

从现有制度和适度管理视角出发的优化思路

1.标识管理模式要立足于现有制度。我国在选择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模式时,必须考虑到现存的法律制度。美国之所以敢于对转基因产品市场采取宽松型监管,重要原因在于其产品损害赔偿数额惊人,加上美国人喜欢诉讼的传统和发达的信用体制,足以促使产品制造商只有在经过严格科学实验和评估,确信转基因产品安全无害后才敢投放市场。所以,美国敢于运用自愿标识政策。由于产品责任巨额赔偿制度的缺失,欧盟不敢依赖于转基因产品生产销售者的自律,必须通过加强政府的外部监管、规定转基因产品上市的严格程序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所以,他们运用了全面强制标识政策。同样,我国也不存在产品责任巨额赔偿制度,企业信用制度尚不完善,再加上我国消费者不太喜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更多监管转基因产品的义务,通过设置多层次的监管主体、严格的程序来对转基因产品生产销售者的市场行为予以监管,最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必须加强转基因产品的强制标识管理。

2.标识管理要适度。通过分析比较美国、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监管的模式,不难发现:美国模式过于宽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及其他权益;欧盟模式又过于严格,无疑会抑制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和转基因产品市场的形成。对转基因产品市场放手不管、任其自行发展,不是我国政府的习惯。但是,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基于我国现实情况,我国监管转基因产品的整体思路应当是:以对转基因产品生产、销售严格的标识管理政策来保障消费的健康,并通过鼓励进一步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逐步消除转基因产品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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