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国家利益。美国、欧盟和我国之所以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采取了截然不同的三种态度,其最根本原因是为了保护各自的国家利益。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转基因产品生产国,力求继续保持生物技术领先地位、推动转基因产品出口的国家利益,因而采取了较为宽松的自愿标识方式。欧盟长期依赖进口食品,使得欧盟从保护本地区转基因产品产业的角度,对转基因产品的入市设置极为严格的程序,延长进口申报审批的程序和时间,实行严格的全面标识管理政策,导致部分进口商减少进口数量。欧盟实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在积极地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发和应用,2008年,“欧洲食品安全局重新批准了两种转基因玉米品种:先正达公司研发的BT-11型玉米和陶氏益农公司与杜邦子公司先锋国际种子公司共同研发的DAS1507型玉米”[2]。我国目前在转基因生物技术、转基因产品的种植面积、转基因产品的生产量等方面都处于世界较为领先的水平。我国每年都进口和出口大量的转基因产品,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安全,但是过于严格又会抑制我国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和转基因产品的出口。因此,从国家利益的角度,我国应该采取的严格监管下的鼓励发展型模式。
2.尊重文化传统和民众观念。不同的文化传统和民众观念也是造成美国、欧盟、我国对转基因产品法律监管千差万别的重要因素。美国传统的实用主义文化更具创新精神、开拓冒险精神,但对于规避风险的意识不强,这使得美国人乐于接受新事物,欢迎品质口味更好、产量更高的转基因产品。相反,欧洲人理性主义的文化传统使他们难于接受新事物,对新技术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比美国人更为警惕,而近年来发生的疯牛病、二噁英等食品安全事件使欧洲消费者对改变食品制造方法的新技术更加怀疑。“调查表明:有三分之二的欧洲消费者认为转基因产品会给社会带来危险,只有四分之一的人支持转基因食品。”[3]我国消费者当然也有着自己的文化传统,如对待新兴事物接受程度较低、接受过程较缓,消费者长期依赖于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自我维权意识淡薄等等。因此,我国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对转基因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同时还需要通过政府的正确引导和宣传来使消费者逐步了解转基因产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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