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日益凸现的新现象,是时代的基本特征。一般讲,从物质形态看,全球化是指货物与资本的越境流动,经历了跨国化、局部的国际化以及全球化这几个发展阶段。货物与资本的跨国流动是全球化的最初形态。在此过程中,出现了相应的地区性、国际性的经济管理组织与经济实体,以及文化、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精神力量的跨国交流、碰撞、冲突与融合。事实上,边界的存在越来越模糊,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协定、关税壁垒已成为历史,虽然国家的边界还是存在,但之间真实的隔阂却慢慢消失。全球化并不只限于某个方面,而是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国与国相互依存,已经几乎打破国界的隔阂,全球化是真实发生且不容质疑的事实。强国、弱国、大国、小国都可能获益,也都可能吃亏。传统的中国是被全球化击败的,却也从全球化历程中高速崛起。大英帝国是从全球化中崛起的,也是在全球化中衰落的。眼下的美国,虽然一直是全球化最大的获益国,却呈现冷淡全球化的倾向,因为美国开始感受到代价。全球化导致的“趋同”是浅薄的,全球化导致的“逐异”却是深刻的。追逐不同是全球化时代最深刻的特征。全球化的资本毫无人性可言,它带来激烈的社会变迁,刺激形形色色意识形态的兴起,也必然伴随激烈的社会集团、意识形态乃至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以往的全球化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也带来了大革命,带来了国内战争,带来了“世界大战”。
本土化是指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迅速适应东道国的社会环境,淡化企业的母国色彩,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公司。因此,本土化战略又称为当地响应能力、当地化经营。所谓本土化实际上就是当事双方所寻求到的一种战略协调模式。“本土化”的实质是跨国公司将生产、营销、管理、人事等经营诸方面全方位融入东道国经济中的过程,也着实承担着东道国公民责任,并将企业文化融入和植根于当地文化模式的过程。本土化不仅指跨国企业。在中国,企业在国内的经营活动中还意味着如下几点:尊重并注重本土人文环境的研究,也就是说企业在营销活动、制度建设时都要考虑企业每位成员的情况;注重对本土消费者、各市场所在地的研究。我国地域广阔,市场的区域化特征比较突出,因此,本土化还要注意营销的地域化,注重人文环境和消费者需求差异的地域研究。本土化在管理上意味着渗透和融入。
本土化应该理解成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目的。一个事物为了适应当前所处的环境而做的变化,通俗的说就是要入乡随俗。本土化概念是与国际化、全球化概念紧密相关的,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它是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时代国际品牌的全球扩张战略下出现的。没有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就没有本土化。本土化不是狭隘的地域观念,更不是族群的对立,而是放眼国际,展望未来。现代社会由于交通发达,地区与地区之间往来密切,旅游、参访,甚至移民风气普遍频繁。
本土化要求企业一切经营活动以消费者为核心,而不是以商家的喜好、习惯为准绳,企业规范必须随地区性变化引起的顾客变化而改变。本土化有利于跨国公司降低海外派遣人员和跨国经营的高昂费用、与当地社会文化融合、减少当地社会对外来资本的抵触情绪,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安全、增加就业机会、管理变革、加速与国际接轨。
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
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国际法规定比较繁杂而零散,目前并未出现专门规定的国际条约,某些双边或多边条约中的原则和个别条文涉及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此外,政府间和一些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致力于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国际协调,产生了某些建议性的法律文件,特别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长期以来试图为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定国际标准。很多非政府间的国际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地球之友对生物技术持保留态度,一直致力于号召转基因产品的强制标识。对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起间接推动作用的组织非常多,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法委员会。
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讨论了生物技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问题,大会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第一次通过国际法律规范来调整生物技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利用,生物技术的安全使用和转让,以及生物技术惠益的分配等问题。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的是为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决定了公约不是直接针对转基因产品的。第4款规定了转基因产品如果可能严重危及或损害生物多样性时的国际合作,第19条第3款规定,缔约方应该考虑需要一项议定书来规约生物技术改变的任何活生物体的安全转移、处理与使用。这样,《生物安全议定书》(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简称BSP)在2003年9月被宣布生效,它是国际法最主要的规定转基因技术的法律文件。
议定书第18条第2款第1项专门规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标识,“每一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要求:拟直接用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之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应附有单据,明确说明其中 ‘可能含有’改性活生物体且不打算有意将其引入环境之中;并附上供进一步索取信息资料的联络点。”该条款规定了对转基因食品应当附有单据,说明其中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并且没有意图将该转基因生物释放到环境中。该款说明了强制标识是缔约国的一般义务,但缺乏标识的形式和内容、具体的文件形式、阀值等规定。《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了标识采用的文件形式比较多样化,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采用商业发票、现存的文件体系或本地规则下的文件形式。这种方式有利于议定书和成员国国内法的协调,使各国在转基因食品这个新领域有更多的行动和实验的空间。标识内容方面,明确了“包含”和“可能包含”这两种表述各自的使用情形,改性活生物体的名称、独特代码和不意图引入到环境中,以及各国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的网址。《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改性活生物体的标识需要标明独特代码和各国信息交换所的网址,这个要求是《生物安全议定书》特有的,针对改性活生物体的。大部分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由于作为加工原材料的活生物体已经不再存活,就不再要求标识各国信息交换所。议定书肯定了强制标识制度,为强制标识提供了最重要的国际法依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决定是目前国际法在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上规定得最完整和详细的一个法律文件,对于协调各个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www.xing528.com)
3.中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本土化的政策
中国是世界上粮食进口大国,近年来每年进口美国、阿根廷和巴西的大豆达3000万吨,进口加拿大的油菜籽达数百万吨,还进口大量的大豆油、油菜籽油和豆粕及菜籽粕,而美国、阿根廷、巴西的大豆和加拿大的油菜籽多半是转基因产品。随着中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可耕地的持续减少,粮食进口大国的地位将会持续下去,成为转基因生物及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进口大国。因此,需要对进口转基因生物实施较严格的标识制度,从而保证转基因生物国际贸易有序进行,维护我国经济利益,确保人民健康。
第一,应附单据的类型。由于出口转基因生物的国家担忧因标识而增加货物成本,故而一再坚持现行使用的商业发货单,这种发货单特别简单,只是在海关检查的发货运单上注明“可能含有”。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转基因生物进口国家对这种单据方式很不满意,提出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商定的独立单据、或者当事国国家当局提出的模板,建立独立的单据形式。另外,我国需要根据《生物安全议定书》第18条第2款的要求,对拟直接作食物或饲料或加工原料的改性活生物体、预定用于封闭性使用的改性活生物体和拟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的环境的改性活生物体采取不同的要求,即对有意引入环境的转基因活生物体需要更加严格的单据要求。
第二,所附单据应提供的信息。站在进口国的立场,应当要求货物所附单据能够提供足够多的信息。目前货物单据提供的信息过于简单,不足以满足我国国内标识的要求。因此,在国家立法中,我国应该明确要求出口方在其货物单据中不仅提供改性活生物体的通用名称、学名和商业名称,还要提供改性活生物体的转变活动编码、分类学名称、加入的基因变异、被改变的特性或基因、关于受体及供体的资料等。必要时还要提供独特的识别资料,以及关于改性活生物体的安全处理、储存、运输和使用的资料等。
第三,独特标识和使用方法。建立全球统一的独特标识系统是大势所趋,目前经合组织已制定了一套转基因作物独特识别系统,可以在此基础上发展各国都能适用的独特标识体系。我国在立法中可提出建立独特标识码体系,这种独特标识制度的资料体系可与生物技术安全信息交换所相联系,也可与传统作物和改性作物的独特海关编码结合起来。
第四,偶然或无意造成的改性活生物体含量的阈值。我国应该对偶然或无意造成的改性活生物体含量建立一个阈值,这个阈值量应该在1%~5%。或者根据各进口国的具体情况和我国立法的规定建立一个阈值,亦可以在个案的基础上,根据科学的风险评估对具体的改性活生物体规定阈值。总的原则是阈值的确定反映我国的国家利益,以国家立法为基础。
第五,取样和检测方法的协调统一。在检验进口转基因生物产品的过程中,需要协调统一取样和检测的方法。目前,我国农业部指定了国内20多家重点试验室作为检测的权威机构,而在指定的检测机构中,尚没有国外的权威试验室。这种制度可维护我国在检测标准方面的独立性,但缺点是当发生国际纠纷时,国内检测可能得不到进口国的认定。因此,在新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中应确定接受具体改性活生物体取样和检验技术的接受标准以及满足了标准的技术。即强调技术标准的国际化和方法的统一,而不是委托国际机构来执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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