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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的不完善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于美国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宽松,欧盟的严格,日本的折中态度,我国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也是比较谨慎的。但是,在检测技术和手段上,全国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同一种转基因产品,在甲地检测的结果与在乙地检测的结果可能不一致。调查人员对消费者的转基因食品意识的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的消费者不能辨别转基因标识的标签。

中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的不完善

相对于美国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的宽松,欧盟的严格,日本的折中态度,我国对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也是比较谨慎的。我国对转基因产品采用的是部分强制标识制度,对于非转基因标识没有提供必要指引。2002年到2007年,我国对转基因产品采用了专门的规章规定了强制标识,后来废弃了专门法规定,将转基因食品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一类进行规定。中国实际上是世界上比较系统地实行转基因生物强制性标识制度的国家之一,总体上看,中国的转基因标识制度的实施还是比较成功的,但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1.标注要求不尽详细。现有标识规定存在一些漏洞:首先,我国采取的是肯定标签和否定标签相结合的方法。肯定标签是转基因食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否定标签是指如果用转基因生物或含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最终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则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这种双重标识表面上看似公正,实则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怀疑和混淆。“直接加工品”的含义不很清楚。以转基因大豆为例,加工为豆油后,可以标注为“转基因大豆加工品”。但是,如果再用这种豆油混合其他食用油,加工为另一种烹调油,这种新的烹调油是否还是大豆的直接加工品?如果是,则还需要标注;如果不是,则不需要标注。但是,现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没有对再加工品的标识提出要求。如果仅仅以其是大豆的间接加工品为由,就允许这种新的烹调油不标注出转基因的成分,会使消费者误以为它的原料都是以传统方法生产得到的,有误导消费者之嫌。而且,这也给转基因农产品提供了一个隐蔽的销售途径——深加工,只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加工,就可以不进行转基因标识。这与法规的原意可能并不相符。如果一个产品中含有多种转基因成分是否每种都需要标出?如果不是每种都必须标出,什么样的不需要标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也没有详细阐明。其次,就标识内容而言,转基因产品的标识文字信息量还太少,消费者无法获知其中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比例、检测机构信息,以及该转基因产品含有的特殊营养成分、过敏源成分等信息。普通消费者面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时,既不能理解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含义,也无法做出科学的、理性的消费决策

2.缺少阈值概念,实际操作性欠佳。国外标识通常采用阈值,为了防止由于偶然因素或技术上不可避免因素而造成的转基因污染,低于阈值的可豁免标识。我国现行的法规中没有转基因成分的最低比例的阀值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零允许阈值”标识制度。任何微小的含量都足以证明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应当加贴标签的规定过分苛刻,在事实上是一个不可能达到的标准。欧盟的立法规定产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低于0.9%时,可以不加贴标签是一个很好的立法借鉴。澳大利亚设定的阈值为1%,韩国为3%,日本为5%,而我国现行的标识制度因为没有阈值概念,难以处理由于偶然因素或技术上不可避免因素所造成的转基因生物或成分的污染情况,这既是不太合理的,也是不太可行的。

确定是否含有或是否含量低于阈值的最直接方法是通过专业仪器检测。目前的检测设备水平已经很高,甚至微量的转基因成分都可以检测出来,阈值问题在检测技术上已不是问题。但是,在检测技术和手段上,全国各检测机构参差不齐,同一种转基因产品,在甲地检测的结果与在乙地检测的结果可能不一致。这就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且需要考虑误差。

3.对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致敏性标识缺乏规定。旧办法本来规定了该问题,但是新办法删除了这一合理规定,是很大的欠缺。致敏性转基因标识获得国际社会广泛一致的认可,即使是采用自愿标识制度的美国也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致敏性进行强制标识。

4.标识力度和范围不够。就标识适用范围而言,《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仅对大豆、玉米油菜番茄等5类17种进口量较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实施强制标签管理,而对我国种植的转基因水稻甜椒等常见食用作物并未作出标识要求。就标识标注要求而言,现有规定要求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必须醒目,但是并没有对标识的字体、字号、在商品标签中的位置等做出特殊要求,以至于实践中生产者对转基因成分的标识往往与其他内容无异,使消费者难以察觉。另外,就违反标识要求的法律责任而言,现有法规有关不当标识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近乎空白。

在标识力度上,对进口环节管理较严,而对国内加工或销售管理较松。以转基因大豆为例,只有五种转基因大豆产品被要求进行标识,实际上大豆在进口之后,除了榨油以外,可以被加工成多种产品,如豆奶粉、豆浆、豆腐腐乳、酱油等,豆油还可以与其他食用油混合成烹调油,其在食品和食物加工过程中更是被广泛应用。而这些大豆或大豆油的再加工和深加工产品都不在被要求标识的目录之中。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我国大面积种植转基因抗虫棉,而这种转基因棉的棉籽在各地都普遍用于榨油,并在市场上销售为人类食用。根据实地调查,我国北方一棉区的农民普遍食用这种棉籽油,然而,这种棉籽油尚不在现行管理政策要求的标识产品目录之中。(www.xing528.com)

5.标签不醒目。标识的图案、字体、字号大小和颜色等没有规范,产品商故意模糊标识,采用不规范和不醒目的标识,使消费者难以注意以致不能发现其标识。调查人员对消费者的转基因食品意识的调查中发现,一半以上的消费者不能辨别转基因标识的标签。农业部也早已发现这个问题,自2004年就研究这一问题,并于2007年7月17日以农业部869号公告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国家标准)。这项标准的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标识位置。标识应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应紧邻产品的配料清单或原料组成,无配料清单和原料组成的应标注在产品名称附近。

第二,文字规格。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cm2时,文字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高度不小于1.8mm;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当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文字规格不小于产品标签中其他最小强制性标示的文字。

第三,文字颜色。文字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相同;当与产品标签中其他强制性标示的文字颜色不同时,应与标签的底色有明显的差异,不得利用色差使消费者难以识别。

总之,我国的转基因立法层级过低,没有专门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加贴标签的转基因生物过少,范围过窄;转基因检测标准也没有具体规范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各管理部门认真对待,并尽快完善和改进。

6.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技术检测制度有待完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不存在危险、低度危险、中度危险和高度危险四个等级,没有专门就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做出规定,可食转基因农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适用该办法。我国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和检测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划分安全等级的标准模糊,安全评价分类管理制度没有建立。究竟何为“低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并无量化标准加以明确界定。其次,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实质等同原则尚未引入。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就将实质等同性原则用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若某一转基因产品的表型性状、关键营养成分、抗营养因子有无毒性物质、有无过敏性蛋白等因素与已上市食品有等同性,则应认为其与已上市食品同样安全。我国并没有引入实质等同原则,在判断这类转基因产品时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再次,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技术检测体系还不健全。目前我国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技术检测主要是农业部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并且缺乏专项立法对检测主体、程序、技术手段以及违规检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最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持续监测和重新评价制度有待细化。《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虽然在第19条、第20条做了相关规定,由卫生部对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但是该规定过于原则化。有关监督的对象、内容、措施、程序等均未提及,进而使监测和重新评价制度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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