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于2002年3月制定、2004年7月修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三个配套文件,规定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安全评价审批和标识申报制度。第一次将转基因从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规定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名单:主要有大豆、玉米、油菜、棉花、番茄及它们的种子和加工品等。随后,国家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三个文件。2007年6月11日公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卫生部于2002年7月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废止),对转基因食品和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料的食品的标识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要求,转基因产品的进口商在对华销售其产品前,必须获得卫生部食用安全与营养质量评价验证,进一步加强了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卫生部2007年还颁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另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粮食局共同制定了《转基因食用油强制标识的国家标准》,已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也加强了对进出口转基因产品的监测管理,于2004年5月发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7年8月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此外,有关食品标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符合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1.《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于2002年4月8日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8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门主要承担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所称转基因食品包括:“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主管部门可根据《食品卫生法》,将转基因食品视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形式: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还要标注“本品转✕v食物基因,对✕✕食物过敏者注意”。
转基因食品采用下列方式标注:①定型包装的,在标签的明显位置上标注;②散装的,在价签上或另行设置的告示牌上标注;③转运的,在交运单上标注;④进口的,在贸易合同和报关单上标注。
2.2004年修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首先,规定了标识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遵守该《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其次,规定了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最后,规定了标注方法。我国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标识规定得非常详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了标注的方法和标注的位置。2007年6月11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细化了标注的位置、文字规格和文字颜色。
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分三种情况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第一种是转基因动植物产品(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第二种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材料为转基因✕✕”;第三种情况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转基因食品最主要出现在第二、第三种情况下。(www.xing528.com)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一般的原则是应当醒目,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刷。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规定标识应当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上。标识应紧邻产品的配料清单或原料组成,无配料清单和原料组成的应标注在产品名称附近。
3.2004年实施的《转基因食用油强制标识的国家标准》
2004年5月1日起,在我国生产销售的食用大豆油、花生油,必须标明原料大豆、花生是否是转基因产品,并且必须标明原料原产国是哪里。这是国家粮食部门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及选择权的一项重要举措,因为中国大量进口转基因大豆和油菜籽用于食用油生产,市场上供应的多数大豆色拉油和部分菜籽油都由转基因生物制成。
4.2007年发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将转基因食品和其他新资源食品一起进行规定,标识问题也与其他新资源食品一致,第21条规定了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办法考虑到转基因食品的不同之处,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新办法规定了4种新资源食品,其中第4种“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具体指的就是转基因食品。把该定义简化了看,转基因食品是指食品原料。办法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转基因农产品和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作了区别处理。办法要求转基因农产品通过在包装上、标识板(牌)上、适当方式声明或者报关单上注明的等方式进行标识,转基因食品则通过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包装上。办法还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企业的信息收集报告制度。但该办法没有对转基因食品潜在致敏性进行标识的规定,也不要求对转基因食品的信息保存记录,因此,新办法从整体上是采用了对转基因食品放松管理的方式。
5.2007年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规定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的权限。《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6条:“……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管理规定的第三章共5条专门规定了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这是所有食品标识应当满足的条件,转基因食品也不例外。
第2l条规定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2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管理规定首先明确了转基因食品的强制标识,但是对于怎样进行标识没有详细规定;其次,转基因食品标识和其他食品标识一样,不区别对待,也就是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是对产品的标识,没有在整个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进行过程管理,专门对待,说明了我国采取的是部分强制标识制度。
6.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同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9年7月24日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这两个法律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检测与评估、许可、记录、标签以及跟踪、召回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详细规定。《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了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因此,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一般规定。它为我国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提供了宏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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