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人们经常使用而又歧义甚多的一个概念。据美国文化人类学家A.L克罗伯和K·克鲁克洪的统计,1871年至1951年的80年间,严格的文化定义就有164种之多。后来,法国社会心理学家A·莫尔新的统计资料表明,20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文献中关于文化的定义已达250多个。对不同的文化定义分别加以考察已经远远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故而我们在此采用国内学术界较为通用的文化定义,来进入本课题的研究。
一般说来,国内学术界对文化这一范畴的含义大多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上加以分析。广义的文化是指凡是超越本能的、人类有意识地作用于自然和社会的一切活动及其产品,或者说,自然的人化就是文化。广义的文化是一个由多层次构成的结构系统,人们往往从文化的外化和接受过程这一角度把文化看成是由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构成的系统结构。
物质文化,是指人类在物质生产活动中所创造的全部物质产品以及创造这些物质产品的手段、工艺、方法等。物质文化包括人类的衣食住行用所需要的多种物品,如食物、服装、日用器具、交通工具、建筑物、道路、桥梁、通讯设备、劳动工具等。制度文化是精神文化外显、对象化为物质文化的中介环节,是深层文化心理结构在规范层次上的存在或体现。如中国“天下为公”、“大一统”的文化心理结构在制度层面上体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平均主义等制度文化;西方个人主义文化心理结构则体现为私有制、三权分立、依法治国等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也称为观念文化,是以心理、观念、理论形态存在的文化。它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在于人心中的文化心态、文化心理、文化观念、文化思想、文化信念等;二是已经理论化、对象化了的思想理论体系,即客观化了的思想,如政治法律思想、艺术、道德学说、美学、宗教、哲学、科学等。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是内在统一的,三者统一的主体性基础是现实的人及其实践活动。人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存在,文化的不同要素和不同层次都是人这个整体中的不同侧面及其对象化。因而,从人来看,文化的诸要素都可以在人的活动的基础上统一起来。我们这里所说的狭义的文化概念,就是指广义文化中属于精神层面的文化,包括传统文化和宗教文化。
伦理文化则是指由伦理价值观念和伦理行为规范构成的文化系统,它既表现为系统的理论形态,又存在于社会的风俗习惯中,其总体上属于精神文化的范畴。具体说来,伦理文化包含着如下基本内容:一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什么是善、什么是恶的认知和评价系统,表现为由一系列道德价值标准构成的观念体系,在伦理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二是行为规范。这是道德价值观念的具体化,是对行为主体的行为应当不应当的规制。
2.文化的作用(www.xing528.com)
文化是在人类实践活动中创造的,人创造了文化,但是文化反过来也塑造了人和人类生活。以往,我们在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时,常常简单地把社会历史的发展归结为纯经济的原因,有些人甚至把这一点称作是历史唯物主义。其实,这种理解不仅是机械的,而且是庸俗的。我们知道,文化的最深层核心中的东西,是隐藏于其表现形式背后的价值观以及由此而来的思维方式,价值观是贯穿于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中的纽带。因此,我们在理解文化对社会历史发展的作用时,就不能不紧紧抓住价值观这个核心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唯物史观初期,由于其理论任务主要是反对唯心主义,所以他们主要强调了生产力、经济因素在历史发展中的动力和基础地位。但是,他们在这样做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观念、传统、文化、上层建筑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这种忽略被后来的某些非马克思主义者所利用,指其为“经济唯物主义”“经济史观”、“技术经济历史观”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唯物史观过程中留下的理论缺陷必须弥补。事实上,唯物史观不仅是唯物的,而且是辩证的。因而唯物史观不可能只承认经济的决定作用,而否认观念的作用,只承认历史的第一因素作用而否认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唯物史观对于社会历史的理解有科学和价值两个维度。从科学的维度看,唯物史观强调要把观念、价值、意义、上层建筑、生产关系都归结为生产力,这样才能认识和解释社会历史事实、客观过程及其规律。但是,仅从科学的观点上看是不够的,还应从价值方面进行考察。从价值方面看,所有经济、政治范畴中都隐含着人的文化价值意义,都有着自己的主体性特质,因而,它们的主体不在于它们是经济的东西,而在于它们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因素。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的研究为我们做了很好的注脚。他在考察较为典型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何最早出现在西欧时,指出资本主义在西欧出现,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支持和驱动力,即他所说的资本主义精神。这种作为经济动力的资本主义精神来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文化价值体系,即新教或清教。新教给经济发展提供的伦理价值有几个方面,即对休闲欲望的禁忌——珍视时间;对享乐主义的禁忌——奢侈消费的限制;崇尚劳动,劳动被认为是抵御各种不洁欲望的重要手段;对贸易交往中信用原则的肯定——对欺诈和贪婪欲望的否定。
马克思·韦伯以后,越来越多的人文社会学家注意到文化在人类历史发展以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大作用。撇开马克思·韦伯的个案考察不谈,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文化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说经济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话,那么,应当指出,人类的经济活动也不是在纯生物性、技术性因素推动下进行的,其中有超越的形而上文化价值动力。因为,如果从纯生物性角度看,人类的需要是有限的,如果缺少了一种超越性的形上追求,那么,当有限的需要满足以后,进一步创造财富的激情和动力就会湮灭,人类社会就不能够进步。其次,文化价值体系是构成经济活动自觉或不自觉的社会环境、约束条件,它规定着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如中国传统社会所说的“宁卖田和土,不卖妻和祖”,这就是一种人文价值观在起作用。最后,人类的社会生活是群体性生活,这种群体性生活需要社会有一种规范性秩序,这种规范性秩序合理与否,需要得到相应的文化价值体系的认可。同样地,当这种规范性秩序发生变迁时,其变迁的合理性也需要得到相应文化价值体系的“批准”。总之,文化价值体系赋予社会秩序规范性和社会变更合理性,成为具有超越性权威的社会制度及其变迁的批准者,这种合理性当然要以生产力说明,但同时又受文化价值约束,科学技术的使用是这样,转基因技术的使用也是如此。
应当指出,文化价值也没有终极决定作用。社会历史发展的终极动力归根到底是生产力,是人们的物质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因为人的生命存在是比任何其他因素都重要的。当某种文化不能满足人的生存需要时,人就会考虑变革这种文化,创造或借用新的文化。
正因为如此,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必须要考虑到文化的因素,制定转基因产品的管理政策同样不能例外。当然,从文化的发生来说,尽管不同的民族、不同种族的人们,在人性上具有共同性,因而他们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时间上创造的文化也具有共性。但是,必须考虑到,在文化发展史上,不同的民族由于地理环境不同,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有着各自的特点,因而,他们创造的文化又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一点尤其在人类生产力水平低下,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交往还不频繁的情况下表现得更为明显,伦理文化也是如此。因此,现今各国政府在制定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时,因各自文化具有不同特点,而显示出标识管理政策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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