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
对研发者而言,可以自由决定开发哪些新产品。研发者既包括科研机构,也有现代生物技术企业,还可以是其他主体,他们可以自由的研发和经营,但这种自由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能侵犯人权,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生物科技的研发是科技自由和经济自由的一大成就,但生物科技的自由已经触及到其他领域,如生态伦理、生态平衡、人类生命健康等,并威胁到其他领域的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自由内在的要求我们必须对生物科技领域的自由予以重新审视,在以维护更大范围内的自由和安全为目标的情况下,对科研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和判断。研发自由只是在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的范围内,应当禁止转基因武器、转基因人体试验等科研项目。例如,现在大量对动物试验的成功报道说明基因兴奋剂的技术已经日趋成熟。如果其运用于体育竞赛,顽强拼搏的精神和鼓励将被掩埋,“更高、更快、更强”的口号受到鼓舞的只有科技工作者[40]。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并且可能逐渐超出人类的控制时,科研应当严格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转基因产品的研发也是如此。抑制科技发展负效应的有效方式是建立系统的情报公开制度,保证信息时代的人们享有知情权,而标识是信息公开的一种有效方式。
种植者、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的自由。这里生产者不仅包括转基因的生产者还包括非转基因的生产者。在生产链条中,作物种植者决定是否种植转基因作物;生产加工者根据自己产品的特性和竞争优势决定是否采用转基因原材料;销售者根据各种类型消费者的需求调整销售的货物。共存和标识制度共同保障了这些主体的自由的实现,共存制度中,需要转基因种子和传统作物种子的分离,转基因作物不对传统作物造成基因污染,使两种产业都能获得发展。在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中都需要对转基因标明身份,“从农场到餐桌”都进行身份的追溯。转基因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共存制度、标识制度能够确保两者的分离,从而保障不同的市场主体都有选择的自由。
消费者的知情选择自由,是指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食用转基因食品,食用哪种转基因食品。但选择自由实现的前提是知情,需要有强制标识制度来保障,否则选择自由将落空。尽管消费者可能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通过自己的信息搜集和调查获悉一定的转基因知识,但是,对于出现在市场中的转基因原材料和非转基因原材料(例如大豆),消费者仅凭以往的消费经验无法判断,更不用说当原材料被加工成其他产品(如豆腐、豆奶、饼干、奶粉、火腿肠)时,分辨转基因成分对消费者而言成为“不可完成的任务”。消费者凭自己的经验和能力无法鉴定转基因产品的信息特性,所以,消费者知情选择的自由需要法律通过强制标识制度才能保障。此外,转基因的信息还包括与消费者自身利益无关但与社会利益或环境利益相关的信息,如转基因作物及其产品对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系统的消极和积极的影响,这关系到消费者的价值选择。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体现,是信息交流的组成部分,选择自由是在知情的基础上行使的,标识制度是消费者的知情选择自由实现的前提。
标识的权利主体和标识的义务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消费者享有知情和选择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标识产生的费用。生产者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正确标识的义务,除此之外,消费者不能强迫生产者发表不利于自己利益的言论或者知晓生产者不希望消费者知道的信息。在法律地位上,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和生产者的言论自由权是平等位阶的权利,消费者不能强迫生产者透露自己关注的信息,除非该信息包含安全等更高位阶的价值。因为转基因与安全相关的危险尚未得到证实,消费者知情权不是立法强制生产者承担义务的充分条件,不足以要求生产者强制标识转基因食品。
消费者和生产者间有平等实现权利的机会。消费者应当有适当的途径和手段知悉转基因信息,有机会发表意见并公平的参与到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转基因规则的制定中来,可以合理地监督生产者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在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赔偿。生产者享有生产获准的转基因产品的自由,有机会参与到涉及自己权益的转基因规则的制定中,有权和非转基因的生产者平等在市场中进行竞争。实现机会平等需要保障性制度的支持,例如信息交流和沟通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通过信息的披露和沟通,使公众参与到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中。标识制度是信息披露的一种,是公众参与的前提,为消费者和生产者平等的实现权利提供了可能。
待遇平等是指相关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过程中,在相同的条件和情形下被同等对待,平等的获得机会并且平等的受到保护。在国内层面,要求对标识过程的所有参与者平等对待,包括种子销售者、作物的种植者、加工者、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最后的消费者无偏私和偏袒。待遇平等要求各种主体都有表达意愿、影响决策的机会,特别要保障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能得知转基因食品的相关信息,参与有关的决策过程,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救济。
“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起行为的后果,接受对其行为的赞扬或谴责。”[41]如果转基因产品产生了损害,研发者、生产者或不当使用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标识和文件保存有助于确定生产、销售环节的最终的责任人,有助于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产品的及时撤回。标识是转基因食品中自由价值实现的关键。
2.收入高者与收入低者之间(www.xing528.com)
从理论上来说,社会风险应当由全社会分担,但实际上社会弱势群体承担了更多的社会风险。我国自古有绳子断在细处之说,说明社会风险最易在社会承受力低的群体上爆发。传统食品的价格较高,低收入人群更倾向于消费转基因食品以获得价格补偿,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更多的是由处于社会底层的购买能力弱的民众承担。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商认为,强制标识会让食品成本上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环节中,都需要检验和区别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品种,所增加的社会成本和由此上涨的物价,最终成本和特殊风险都由购买能力较低的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承担,不符合为了最不利地位的成员的最大利益的原则,应当由传统食品生产者加贴自愿标识,使得不愿意消费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承担标识的成本,实现对社会弱者的关照。
强制标识制度认为,只有通过标识揭示了信息,才能让消费者明了风险的存在,避免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消费到自己不想要的转基因食品;即使较贫困的消费者消费了转基因食品,也是明白的消费,没有存在隐瞒和欺骗;同时标识也避免在没有信息的情况下采用“只选贵的,不选对的”的态度来回避转基因食品,可以避免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后带来整个食品市场的无序,损害所有消费者的利益。标识制度上要求实现了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后,才进行差别待遇,对社会弱者进行较多的关注。相比较而言,强制标识制度平等的对待不同团体的需要,购买能力差的消费者能充分知情选择,因此更能完全的体现了差别待遇中的两个层面的内容。
3.国家与国家之间
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转基因产品开发中存在的巨大经济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目前关于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争论已经演变成不同国家、集团之间争取各自利益的冲突。美国作为出口转基因产品的头号大国,是转基因产品的坚定支持者。一方面,从美国的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来说,由于转基因技术的应用,节约了部分用水、化肥和农药,成本大大减少,而单位面积的产量却大大增加,从而给美国带来大量利润;另一方面,大量转基因产品的出口,使美国的转基因产品迅速占据了国际农产品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形成了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垄断,为美国带来了高额的利润。目前美国已控制了全球98%的转基因农产品市场和70%的农药市场。因此美国政府大力鼓励发展转基因技术,在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政策上支持转基因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相反,欧盟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逆差,其转基因农作物种植面积只占全球的0.08%,因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的措施,如用转基因产品强制标识制度来保护其经济利益。但是获取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欧盟制定政策的出发点。面对国际市场上美国转基因产品的垄断,为了维护其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抵制美国的市场垄断保护本国农民的利益,不让受巨额政府补贴的美国农产品冲垮欧盟的农产品市场,所以不得不对转基因食品亮出红灯。大多数欧盟国家只能以安全性为由用标识管理政策限制转基因产品的推广。
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不平等竞争非常明显。首先,在自由贸易的推动下,转基因食品通过贸易、援助等形式将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由于转基因食品具有巨大的价格优势,因而其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比例相当大。例如,在世界食品援助中,欧盟对非洲国家提供的食品援助多通过资金的方式,美国对非洲许多国家提供的食品援助,是通过实物的形式进行,其中大部分产品是没有任何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目前,世界上约有60%的食品援助是由美国捐赠的,美国国际开发机构和世界食品项目(WEP)每年捐赠的包含有转基因生物的食品大约有350万吨[42]。2002年,在玻利维亚发现美国捐赠的玉米中包含有转基因生物,尽管该国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43]。2002年,南部非洲发生了大饥荒,6个国家的140万人面临着食品短缺和饥荒的袭击,为应对这一危机,美国捐赠了35万吨玉米作为粮食援助,世界食品项目估计其中75%包含有转基因生物[44]。接受的国家有6个,是赞比亚、津巴布韦、马拉维、斯威士兰、莫桑比亚和莱索托,当食品运达时,这些国家发现其中包含有转基因成分,他们面临着接受或拒绝这些粮食援助的选择。赞比亚宣称不接受这一援助,赞比亚总统姆瓦纳瓦萨(Levy Mwanawasa)表达了对转基因食品援助的关注,认为:“如果其实安全的,我们将接受并提供给人民;如果不是,我们宁愿挨饿也不要有毒食品。”[45]斯威士兰、莫桑比亚和莱索托表示在磨碎后接受这些玉米;马拉维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当地农民不会种植这些玉米;津巴布韦表示在磨碎和标签的基础上将接受这一粮食援助。在粮食贸易和粮食援助中,美国这样的生物技术大国生产的转基因食品由非洲国家的人民食用,非洲人民生产的传统食品被欧洲国家人民食用。即转基因食品和传统食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不一致,技术的使用在发达国家,后果的发生在最不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成了发达国家生物技术产品的试验田,转基因食品的大部分风险由生物技术处于相当劣势的最不发达国家承担,这实属国际社会分配的不公平。如果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人们可以看到的只是数据上统计的人道主义援助的产品和价值的数量,在食品援助中产生的风险承担的转移将被掩盖。其次,一些非洲国家是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的。如果不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管理,这些食品可能通过粮食援助的途径进入他们的国内市场,实际上接受援助的国家的主权没有得到尊重。无身份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不仅会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基因可能会飘逸到邻近物种中,对生产传统食品的生产者也会造成损害,最终对以出口农产品为主要外汇来源的非洲国家的国家利益带来损害。最后,最不发达国家的检测技术落后、检测人员匮乏、检测设备有限,已经上市的几十个转基因作物的检测对他们来说是非常沉重的负担。转基因产品的不标识将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不发达国家进一步陷入不公平的泥潭。标识制度要求出口国对产品进行标识,满足了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实现了对他们的差别待遇。
在转基因食品中存在着严重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风险更大程度上由抵御风险能力差的低收入人群和低收入国家承担了。标识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差别待遇,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知情选择的权利。标识也对不发达国家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援助和进口的食品的标识义务和标识成本由转基因出口国承担,进口国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享受国际贸易带来的惠益。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并不能消除转基因产品中存在的不公平,但至少可以让转基因食品的消费者和进口国清楚这一情形的存在,并在可能的范围内做出自主选择。
不同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确定采用何种标识制度,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能强迫他国采用统一的标识制度,不能干涉他国自主的制度选择。目前国际社会有采用强制标识的国家、自愿标识的国家,还有不做标识的国家,尽管他们的生物技术实力、经济水平和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生物技术的使用范围不同,但他们作为伦理责任主体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有权平等的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平等的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法的制定,有自由选择的平等。在国际层面,对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同等对待,对不同外国的生产者同等对待,这是WTO中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也是国际贸易中转基因产品待遇平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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