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ethic)最初源自希腊语ethos和itos,前者意为“正义的行为”,后者是“心智状态”[1]。后来由拉丁文ethos引申而来,含有习俗与品性双重意义。如今,“伦理”一词系从英文ethics翻译而来,其基本词义为:(1)道德哲学;(2)适合于特定的那个生活领域中的行为准则。在中国,“伦”的含义是特定的人际关系,辞源解释为:“伦,常也,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为五伦也。”因此,“伦”字具有其特殊的结构性、秩序性和血缘性的文化特性[2]。“理”字的含义在许慎的《说文解字》诠释为“理,治玉也。”伦理二字连用成为一个词始见于《礼记·乐记》“凡音者,生于人心者也;乐者,通伦理者也。”东汉郑玄注:“伦,犹类也,理,分也。”当然,伦理在中国古代有着更为广泛的所指。
一般而言,伦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首先,伦理具有生命意义的善。“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3]其次,伦理是有机的,且这种有机性是构成其合理性的根据。“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4]最后,伦理是具体的、现实的。“伦理性的东西不像善那样是抽象的,而是强烈地现实的。”[5]
“伦理”与“道德”是两个可以互相替代的概念。在汉语中,“道德”偏重于个人的“得道”即个人品德的完善,而“伦理”则偏重于有着具体客观内涵并存在于人类生活世界中的普遍价值或规范准则。然而,人们很难将个人之德和人伦之理截然分开。伦理的人文本性是价值,具体讲是道德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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