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识与标签
《辞海》里注:“标识,即 ‘标志’”。我国古代很早就在文献里提到了“标志”,依照《水经注·汶水》中的说法,古代的石碑就起着标志的作用。在《昭明文选·孙绰 〈游天台山赋〉》中李善注: “建标,立物以为之表识也。”[1]标识与标志在中国古代是完全等同的,标识即标志,主要功能在商业上。标识,按照使用的功能可分:商标、徽标、标识、企业标、文化性标、社会活动标、社会公益标、服务性标、交通标、环境标、标记、符号等。标签(1abel)是指贴在或系在物品上,标明品名、用途、价格等的纸片[2]。标识作为人类直观联系的特殊方式,在社会活动与生产活动中无处不在,越来越显示其重要的独特功用。
2007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指出了标识与标签的区别,标签(1abeling)是名词,由文字图形等组成。标识(1abel or labeling),是动词或动名词,是指具体在标签上标注转基因成分的行为。
2010年,食品标识分委员会在《基因修饰获得的食品和食品成分标识推荐草案》中规定:“标识是指标签上的任何书写的、印刷的或图释表述,贴在食品上或展示于食品附近,包括用于促进食品销售和处置的使用”[3]。标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生产加工环节有不同行为者的参与,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标签是一个静态的说明。
对转基因产品管理规制的研究上,应当强调标识制度,具体研究标识制度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尤其是标识的义务主体,包括转基因种子的销售者、转基因作物的种植者、转基因成分的加工者和使用者、转基因产品和食品成分的销售者等。标识的客体是转基因产品,标识的内容包括标识的方式、标签上的内容、标识的位置、标识的例外、标识的豁免等规定。标签只是在最后环节的信息披露,不能动态的、整体的理解转基因产品中的信息揭示,因此用标识的说法更为准确。
总之,转基因产品标识是指在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中标注说明该产品是转基因产品或含转基因成分,或由转基因生物生产但不包含该生物的产品或产品成分,以便与传统产品区分开来供消费者选择的行为[4]。转基因产品标识是转基因产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估、审核及市场准入的最终体现。它是转基因产品管理的信息系统和监督系统的基础,是转基因产品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2.实质等同
实质等同(Substantial Equivalence)是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分析中发展出来的概念,是通过对转基因产品和传统产品在物理、化学成分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转基因产品和传统产品的差异,从而判断转基因产品安全与否。
实质等同的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形成的。当时,生物技术公司已经成功开发了几种转基因产品,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些产品做出是否给予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决定。但是,政府有关的法律体系在监管转基因产品方面还是一片空白,也没有授权相应的机构来监管其中的风险。199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在《起源于现代生物技术的食品的安全性评估》的文件中认为,以实质等同性为基础的安全性评价,是说明现代生物技术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成分安全性最实际的方法。实质等同原则的含义是:“如果一个新食品或食品的组成实质等同于现存的食品或食品的组成,在安全性方面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当建立实质等同比较困难时,食品或食品的组成不能被知晓或全新时,应对新特征进行进一步安全性评估。”[5]实质等同是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的一种方法,通过评估后,转基因产品在不同的国家法律规定下,加贴或者不加贴标识进入市场;评估后实质不等同但是安全的产品,需要强制加贴标识才能进入市场。
3.强制标识制度
分为全面强制标识和部分强制标识。(https://www.xing528.com)
全面强制标识制度要求,只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转基因技术或者转基因成分,无论最终产品中是否能够检测出转基因成分,都要进行强制标识。生产过程指的是“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生产销售过程,包括种子的选择、作物的收获、生产加工、最后到超市货架上,只要使用了转基因技术就需要标明,并将身份文件留存一定年限。采用该制度的国家主要是欧盟、巴西和土耳其。这种标识制度的执行方式有“身份保存体系”和“检测”双重保障。
部分强制标识制度是对能够在最终产品中检测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进行强制标识。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模式,例如中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俄罗斯、韩国、泰国等。这种模式规定的对象是最终产品,执行方式主要是检测,在最终产品中检测得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需要标识;对深度加工的转基因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如果最终产品中检测不出来,则不需要标识。部分强制标识制度在严格程度上界于自愿标识制度和全面强制标识制度之间。
部分强制标识制度和全面强制标识制度最大的不同是,标识的目的是为了标明最终产品里是否有转基因成分(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还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是否使用了转基因成分(如欧盟、巴西)。
4.自愿标识制度
自愿标识制度是指国家不强制要求转基因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由他们自己根据市场行情、竞争对手的市场策略、消费者反馈的信息和国家政策等实际情况来自愿选择是否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除非转基因产品和传统产品有实质的不同或者安全性疑虑,政府不要求揭示产品的转基因特性。采用自愿标识制度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和南非等。在自愿标识制度下,采用转基因原材料的生产商基本上都选择不进行标识。有机食品的生产商为了区别,会采用“非转基因”的标识。自愿标识的执行方式是检测,主要是对加贴“非转基因”标识的产品检测其是否存在转基因成分。
5.阀值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转基因标识管理政策,都允许在非转基因食品中存在少量转基因成分,将这种转基因成分的存在作为收获、运输及加工过程中,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加以消除的意外混杂,而不需要进行标识,并且确定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意外混杂的最高限制,即阀值(Threshold)。若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这一阀值,则需要对食品进行标识。大部分实施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国家,无论是自愿标识制度还是强制标识制度都规定了不同的标识阀值,从0%~5%不等。
不同的标识政策关于阀值的定义缺乏一致性,且不同阀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一种观点认为,阀值指的是某一食品成分中转基因成分占该食品成分的重量百分比;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阀值指的是食品DNA中,某一食品成分中转基因成分的外源基因拷贝数与该食品成分内源参照基因拷贝数的比值。其次,转基因产品标识阀值的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科学实验可以阐明食品中某一转基因成分含量的不同对食品安全性存在何种影响[6]。
阀值是转基因产品的强制标识制度和非转基因产品的自愿标识制度都需要的一个判断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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