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政府管理者的伦理责任与依据

政府管理者的伦理责任与依据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基因产品所存在的安全性隐患,意味着政府应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政府对公众的这一知情选择权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和满足。一些宗教组织认为转基因产品可能会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体现了管理者对上述道德责任的自觉承当和道德义务的自觉履行。

政府管理者的伦理责任与依据

转基因产品所存在的安全性隐患,意味着政府应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从管理者的角度而言,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更重要的是伦理上的考虑。

1.尊重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

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首先是尊重和满足消费者的知情同意和自由选择权。现代社会是民主社会,公民有权知悉自己所使用的由他人或社会提供的产品的相关信息,这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伦理共识。由于转基因产品存在着安全性隐患,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尽管这种威胁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公众有权了解与自己的生命健康相关的转基因产品的一切信息,并在这个基础上自由作出消费或者不消费转基因产品的决定。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管理者,政府对公众的这一知情选择权应予以充分地尊重和满足。

公众决定是否消费转基因产品,不仅是安全顾虑,也有可能是因为宗教文化原因,如宗教禁忌、素食主义,或者在文化心态方面的保守与开放等等,这些会对人们做出是否消费转基因产品的决定有着重大影响。从宗教禁忌方面来看,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信仰的虔诚教徒认为,转基因技术改变、重新编排和操纵了上帝创造的生命,是反上帝的、是不道德的。在欧洲有一些宗教组织公开反对转基因产品,认为应该禁止所有转基因植物及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原因是基因工程技术不是一种微小的技术发展,而是一种剧烈的、违反自然基本法则的新技术。一些宗教组织认为转基因产品可能会侵犯他们的宗教信仰。例如:许多印度人信奉佛教,而佛教教徒一般都是素食主义者,不吃荤腥;穆斯林犹太教教徒不吃猪肉;以牛为敬仰对象的宗教教徒认为,如果将来源于牛的基因转至动植物中,就可能使他们在不知觉地情况下因食用这种转基因产品而侵犯其宗教信仰。而在全世界有许多宗教信徒。所以,应该对转基因产品明确标识,便于他们选择。

从文化心态的角度看,在对待转基因产品的态度上,美国人的开放和欧洲人的保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美国的公众对科学的发展更有兴趣,对新生事物如转基因产品持乐观态度,他们希望科学的发展能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他们相信权威机构的认可。而欧洲人相对来说比较保守,他们不愿意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新生事物带来对他们原来传统习俗的冲击。特别是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以来,欧盟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使得欧洲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谨慎了许多,大有闻转基因色变之势。芬兰国家消费者调查中心进行过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对食品加工业的担忧当中,对转基因产品的担忧位居首位,约有60%的调查者表示了他们的强烈担忧。有数据显示,70%的欧洲人不想吃转基因产品,许多欧洲人坚决反对在食品中加入任何转基因原料。现在,虽然欧盟取消了1998年颁布的含转基因成分食品销售禁令,但是要求在所有含有转基因原料的食品上加注特殊标签,标明成分和产地。这一决定还是在许多欧盟国家内部激起强烈不满,不少欧洲民众也表示对此不能接受,这与乐于接受转基因产品的美国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尊重各个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需要,也是国家稳定、全人类和谐发展的需要。这要求生产者和管理者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传达相关信息,以避免导致公众消费行为与其在宗教和文化观念上的冲突。

2.管理者的伦理责任

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是管理者对维护人类生命健康和保证转基因技术健康发展这一伦理责任的自觉承当。

保护人类生命健康不受人为损害,乃是生命伦理学的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有价值的。人的生命的价值来源于人类生命的神圣性”[48]。从这一点出发,可以发现,由于转基因产品存在着安全方面的不确定性,人类在食用转基因产品时有可能导致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危害,因此,作为管理者,在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承担起维护人类生命健康的道德责任,自觉履行维护人类生命健康不受损害的道德义务。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体现了管理者对上述道德责任的自觉承当和道德义务的自觉履行。

转基因产品的标识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包含成分检测、安全性风险评估和标签说明等具体环节。通过这些工作,可以明了转基因产品中所包含的具体的转基因成分,从而为消费者提供食用这些转基因产品是否会损害自身健康的相关信息,帮助消费者做出相应的决定。例如,“有资料表明,有近2%的成年人和4%~6%的儿童患有食物过敏”[49]。所以,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规定转基因产品中如含有过敏蛋白,一定要明确标识,体弱多病者、老人以及孩子最好尽量不吃这种食品。

除此之外,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还可以长期跟踪转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尽管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几亿人吃了十几年的转基因产品,还没有出现一例转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确凿报道,但这并不能消除人们对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的担忧,因为有些转基因产品可能在短时间内不会引起明显的负面效应,其负面效应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能够使研究人员对某类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进行长时期的跟踪研究,并在这个基础上得出可靠的结论。这不光是维护人类代内生命健康与安全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人类代际生命健康与安全的需要。

另一方面,转基因产品安全性隐患还只是一种迄今为止在科学上没有得到证实的可能性,所以,禁止转基因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是没有依据的。如果盲目禁止,我们就可能承担丧失运用转基因技术来合理解决目前人类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诸如食物短缺、环境污染等可能的伦理风险!积极的态度是通过对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包括转基因产品的严格而有效的管理,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作为转基因技术及其应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转基因产品标识管理,通过其中的具体管理环节,促使研究人员弄清楚转基因产品与人类生命健康以及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关性,从而对转基因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供导向,保证并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健康发展。

3.公平的需要

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从管理者的角度看,还有公平方面的考虑。

一是经济公平。目前,世界各国的转基因技术发展不平衡。美国的转基因技术水平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是当今最大的转基因产品出口国,欧盟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技术水平上不如美国。另外,开发转基因产品需要巨大的经费投入,为保证商业利益,转基因作物种子价格昂贵,并且有专利保护,使农业生产高投入、高产出的趋势更明显。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不足,妨碍了转基因作物的开发与应用,随着转基因产品数量增加,对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也会增加,导致贫富差距拉大,引起新的发展不平衡。这种状况是有悖于伦理上的公正原则的。为扭转这一局面,转基因技术弱小的国家,大多会对转基因产品实行严格的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这是因为,第一,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这就增加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成本,使其不具有价格优势;第二,单纯从技术层面上看,要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内容较为完整的标识,在技术上也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对其安全性和危害的验证需要较长的时间,这使得转基因产品的市场准入时间大大延长,其难度也大为提高。正因为如此,一些转基因技术弱小国家利用强制性标识政策,对转基因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加以限制,并不仅仅是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本国相关产业的需要。尽管这可能被认为是制造贸易壁垒,但是,从伦理的角度看,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它可以预防发达国家的转基因产品垄断,减少转基因产品对本国经济和文化的冲击。从公正原则来说,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是一种市场化的替代选择,有利于减少转基因技术给全球贸易秩序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解决目前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一种可行的方法。

二是生物公平。从根本上说,任何生命都有存在的权利和价值。生命存在于普遍联系之中,所有的生命都像链条一样环环相套,如果某些环节断缺,万物赖以生存的生命之链就会七零八落,人类也将随着一个个生命体的消失而灭亡。基于此,“英国班纳委员会特地为转基因农畜的问题于1995年制定了一组三条原则:1)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给动物造成某种程度和某种方式的伤害;2)即使对动物的某种伤害并不是绝对不允许,那也一定得有正当理由,且在这样对待动物的过程中所现实获得的好处一定得超过这种伤害;3)然而,第二原则难以合理解释的伤害,也应尽可能合理地减到最低程度。”[50]人类必须以有利于整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为前提来生产转基因产品,应当停止对动植物的基因进行恶意的重组和改造,禁止以满足个人好奇心去制造“怪物”。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有利于人类思考和确定转基因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范围,预防对转基因技术的滥用;有利于我们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万物。自然界的万物有自身的权利和规律,如果我们去打破物种界限,至少,我们应该清楚的标识出来,为未来动植物种群的人为演变留下一条清晰的痕迹,也是我们跟踪考察转基因产品对自然界和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依据。

4.有利于社会进步

是否要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还取决于这种管理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与进步。由于转基因产品对生态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的长期影响还难以有科学定论,这意味着在事实层面上,对转基因产品实行标识管理或不实行标识管理,存在着选择上的自由。但是,从伦理学上看,在科学家还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转基因产品是安全的时候,按照伦理学上“有罪推定”原则,应该先假设它是不安全的。国家环保总局的主要技术支持专家薛达元研究员认为:“既然你无法从科学上证明转基因产品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那么,你就应该建立预防措施。这是国际上通行的预防原则。”标识制度在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体现了一种社会进步。

小 结

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管理,虽然也有事实上的基础,即未经科学验证的安全性隐患,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主要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也就是说,其动因主要是伦理上的。它所依据的伦理理由,体现了人类在如何珍爱生命、保护环境、追求公平和社会进步以及对技术的人文关怀等问题上的伦理自觉。这对人类社会的进步和转基因技术自身的健康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1]朱忠孝.转基因食品风险的伦理思考[J].青海社会科学,2007(6).

[2]刘谦,朱鑫泉.生物安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119-122.

[3]刘谦,朱鑫泉.生物安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45-47.

[4]沈孝宙.转基因之争[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50-70.

[5]付文佚,王长林.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核心法律概念解析[J].法学杂志,2010(11):113.

[6]林忠平,倪挺.农业确实需要转基因[J].科学中国人,2001(9).

[7]Clive James.2016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7,37(4):1.

[8]阎新甫主编.转基因植物[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474.

[9]朱俊林.标识转基因食品的伦理动因[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33.

[10][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Clive James.2016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7,37(4):3.

[12]Clive James.2012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3(2):1-8.

[13]Clive James.2016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7,37(4):6.

[14]翟晓梅,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5]闰维毅,任政,王华.基因经济:分割绿色黄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56.

[16]陈一鸣,张旸.《转基因食品,美国人吃得不少(求证·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关注转基因食品)》[N].人民日报,2012-12-19(4).(www.xing528.com)

[17]Clive James.2014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5,35(1):11.

[18]Clive James.2016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7,35(1):10.

[19]刘谦,朱鑫泉.生物安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74.

[20]Manuela Malatesta et al.a long-term study on female mice fed on a genetically modified soybean:effects on liver aging[J].Histochem Cell Biol,2008,130:967-977.

[21]Joël Spiroux de Vendômois,François Roullier,Dominique Cellier and Gilles-Eric Séralini.a comparison of the effects of three Gm corn varieties on mammalian health[J].Int j Biol Sci,2009;5:706-726.

[22]孟山都除草剂“农达”安全性再受质疑[N].科学时报,2011-9-2(A4).

[23]植物遗传物质跨界调控人类基因——触动转基因安全问题的敏感神经[N].科学时报,2011-9-30(A4).

[24]邓媛雯,洪昱斌,张明瑶.珠海销毁两吨多含转基因成分的进口黄玉米粉[N].中国食品产业网(http://www.foodqs.cn/)2009-3-7.

[25]王海花,张晓峰.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安全的影响[J].广东农业科学,2009(3):164-171.

[26]刘谦,朱鑫泉主编.生物安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241.

[27]ASSAF.Workshop proceedings report on:GMOs for African agriculture: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R].2010.

[28]贾士荣.转基因植物的环境及食品安全性[J].生物工程进展,1997,17(6):40.

[29]蔡东生,李国荣,陈素红等.论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J].现代农业科技,2008(22):311-313.

[30]陈明亮等.转基因饲料的生物安全性[J].粮食与饲料工业,2011(3):57.

[31]张晓燕.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M].北京:化工出版社,2010:124-136.

[32]薛达元.转基因生物风险与管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12-114.

[33]俄罗斯之声http://english.ruvr.ru/2010/04/16/6524765.html.

[34]蒋高明.试论转基因作物的生态风险[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2):45.

[35]蒋高明.试论转基因作物的生态风险[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10(2):45.

[36]张晓燕.食品安全与质量管理[M].北京:化工出版社,2010:124-136.

[37]《自然》杂志相关报道——饱受争议的转基因农作物[J].生命奥秘,2013(7):32.http://www.lifeomics.com.

[38]《自然》杂志相关报道——饱受争议的转基因农作物[J].生命奥秘,2013(7):35.http://www.lifeomics.com.

[39]邱仁宗.SARS的伦理和政策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6):5.

[40]徐启.欧盟裁决确认了对转基因蜂蜜的限制[R].农药科学与管理,2011,32(12):33.

[41]易里.摘自《转基因产品:一种可能的延时性生化武器》[EB/OL].http://club.china.com/.

[42]植物遗传物质跨界调控人类基因——触动转基因安全问题的敏感神经[N].科学时报;2011-9-30(A4).

[43]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116.

[44]曾勇,康玉国.从信息不对称现象谈消费者权益保护[J].经济与管理,2003(6):60.

[45]《2009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www.isaaa.org“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2010.

[46]《2010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www.isaaa.org“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2011.

[47]《生物技术和绿色革命——对诺曼·博洛格的访谈[EB/OL].生物谷.http://www.bioon.corn/biology/scientists/85204.html[2004-12-12].

[48]邱仁宗.生命伦理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62.

[49]刘谦,朱鑫泉.生物安全[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241.

[50][英]迈克尔·J·赖斯,罗杰·斯特劳恩.天性的改良[M].王建新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1:165~16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