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是两类特殊的商品。最初的“徒手围猎”是一种完全不依靠工具而进行的纯劳动生产。而相比较而言,“挖陷阱捕猎”和“用弓箭捕猎”都需要事先进行劳动支出,然后再进行捕猎。而“徒手捕猎”是一种“劳动时间”的付出,“陷阱捕猎”和“弓箭捕猎”同样是一种“劳动时间”的付出。它们在生产中的作用都是“使生产者接近劳动对象”,其经济本质都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时间”。
我们知道“最终消费品”可以直接消费,从而拥有“价值量”。但是“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是两类特殊的商品。它们并不能被人们所直接消费,但是依然对人们有用处。那么,它们是否拥有“价值量”?如果拥有“价值量”,又该怎么计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依然需要观察洪荒时代的经济活动。在洪荒时代,人们一般用围猎的方式捕猎。当然也可能用“挖陷阱捕猎”或“用弓箭捕猎”。最初的“徒手围猎”是一种完全不依靠工具而进行的纯劳动生产。
而相比较而言,“挖陷阱捕猎”和“用弓箭捕猎”都需要事先进行劳动支出(挖陷阱、制造弓箭),然后再进行捕猎。“陷阱”和“弓箭”都是一种捕猎工具。只不过“陷阱”是一种不可移动的捕猎工具,弓箭则是一种可以携带和移动的捕猎工具。
挖陷阱和徒手捕猎相比,两者并没有本质不同。我们完全可以将“挖陷阱”的过程,看成“徒手围猎”时逐渐迫近猎物的过程。而“用弓箭捕猎”和“挖陷阱捕猎”两者的同样本质相同。(https://www.xing528.com)
那么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事实:“徒手捕猎”同“陷阱捕猎”的本质相同,都是劳动的投入。“陷阱捕猎”同“弓箭捕猎”的本质又相同,也同样是劳动的投入。而“徒手捕猎”是一种“劳动时间”的付出,“陷阱捕猎”和“弓箭捕猎”同样是一种“劳动时间”的付出。
所以我们得出一个结论:生产工具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时间”。
而社会发展到现在,人们制造了众多的生产机器,而这些机器同捕猎所用的弓箭的经济本质又是相同的。它们在生产中的作用都是“使生产者接近劳动对象”,其经济本质都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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