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节所提出了用“完工百分比法”的原理对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进行计算的思路。并根据该思路推导出了一个具体的计算公式。但是该公式只是“完工百分比法”在经济领域的一个公理性的公式。并不适合计算具体商品“模拟价值量”,我们需要对该公式进一步推导,才能够得到实用的“计算方法”。
我们前面提出了“社会价值量标准”概念,用来表示该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或标准生活水平)。一个“社会价值量标准”表示一段人们所能够获得的一定享受程度的“生存时间”。并充当了社会财富的“衡量标尺”,以及“计量单位”。
既然充当社会财富的“计量单位”,则只要“任何社会财富”能够换回(或折算为)一定数量的“生存时间”,则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社会价值量标准”对该“社会财富”进行记录或标价。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最终也要以“社会价值量标准”为标尺(或计量单位)进行标价。
那么,我们所计算出来的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一定是一个以“社会价值量标准”为计量单位的数字。这是我们在提出具体商品“模拟价值量”计算方法前,必须明确的一个事情。
下面我们阐述两种具体的“计算方法”。
(一)计算方法一
一个“社会价值量标准”表示人们可以因此而获得拥有一定享受标准、时长为一天的“生存时间”。
假设该“社会价值量标准”中只含有衣服、食物、房屋、车辆四种商品。这四种商品各自所释放的“效用时间”,共同组成了可以提供时长为一天的“生存时间”。
而人们为了获得这样的一个“社会价值量标准”的“生存时间”,则必须付出一定时长的“总劳动时间”(汇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个“总劳动时间”是人们获得一个“社会价值量标准”所需要付出的真正代价。
如果我们将“社会价值量标准”除以其自身所耗费的“总劳动时间”,则就可以得出单个劳动时间所生产出来的“社会价值量标准”,我们称之为“劳时比例”。
“劳时比例”表示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能够生产的“模拟价值量”。于是有以下公式:
劳时比例=单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生产的“模拟价值量”
=1÷1个“社会价值量标准”耗用的“总劳动时间”×社会价值量标准
那么我们只有知道生产某个具体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就可以轻松计算出该商品的“模拟价值量”。那么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的计算公式就可以这样表示:(www.xing528.com)
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劳时比例×具体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假设生产一个单位的该“社会价值量标准”中的衣服、食物、房屋、车辆四种商品,所需要耗费的“劳动时间”分别为0.5个小时、1个小时、2个小时和1.5个小时。于是有“总劳动时间”=0.5+1+2+1.5=5个小时。则该社会的“劳时比例”为1/5=0.2个“社会价值量标准”。
这时,如果有一件衣服需要耗费10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则该衣服的“模拟价值量”应该为10×0.2=2个“社会价值量标准”。当然,一个“社会价值量标准”可以标示为1个标准(天×人),于是该衣服的“模拟价值量”为2个标准(天×人)。
(二)计算方法二
我们知道在社会生产力水平不会突然提升,即使中国近几十年来生产力水平突飞猛进地发展。但是这种变化也最少要以几年为一个跨度进行发展的。不可能今天是一个低水平,明天突然就是一个高水平了。所以在一个短时期内,一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或者“劳动生产率”是一个常数。
那么一个社会短时间内的“社会汇总效用时间”同“社会汇总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就会存在一个变化不大的差额。这个差额可以称之为“社会汇总利润时间”。则有公式:社会汇总利润时间=社会汇总效用时间-社会汇总必要劳动时间。
如果我们将“社会汇总利润时间”除以“社会汇总必要劳动时间”,则会得到一个“单位必要劳动时间”所应该分摊的“单位平均利润时间”。则有公式:单位平均利润时间=社会汇总利润时间/社会汇总必要劳动时间。
那么就会得出公式:单个商品的“价值量”=该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单位平均利润时间)。我们在讲解“资源和半成品”的价值量计算时,用的也是这个公式。只不过是将公式变成了:单个商品的“价值量”=该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利润时间。
(三)小结
我们知道“社会价值量标准”是一个“生存时间”的概念,其单位为标准(天×人)。如此,则我们就会得出一个完全摒弃货币,而用“标准(天×人)”为“计量单位”,而对社会上所有商品进行标价的全新标价体系。
则剩下的问题就是“价值量”如何同货币进行换算的问题了。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则一个全新的“价值论”体系,就会不可动摇地建立了起来。
我们将在本书第四章“价值量与货币的关系”章节中详细阐述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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