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工半分比法”的具体内容
我们知道在工程建设领域,人们建筑楼房、车站、道路等大型工程时都会有较大的时间跨度,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些领域的产品不到最后完工交验,是不能使用的,毕竟没有建设完毕的楼房是“烂尾楼”。
但是因为工期比较长,施工方一般无力垫资做完,所以建设方一般会按月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建设领域,建设方和施工方有两种不同的“计价规则”:
建设方作为投资人需要看到成果,所以对工程的每一个组成部分进行单独标价,就如同给一台机器的所有零部件进行标价一样。完成一个构件或分部工程,就按照其预先标定的价格进行计量结算,而已经开始施做却没有完成的部分是不予计量结算的。
而施工方因为所有的工程都是自己必须完成的任务,所以施工时是从工程整体进行考虑的。怎么有助于节约整体成本、怎么有助于提前完工,就会怎么施工,完全不是按照工程构件为单位进行施工的。
这样导致施工方为了准确地核算自己的盈亏,必须选择一种更加准确的收支计算体系。于是施工方选择了一种叫做“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定方法,用来核算自己的盈亏。
“完工百分比法”非常简单明了。那就是事先预测自己整个工程的收入和成本,并核算出具体的“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并将“预计总成本”看成自己整个工程需要投入的资源。然后每月或每季度都会因工程的进行而产生一个实际的“当期成本”,这个“当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就是当期的“完工百分比”。
那么就会有公式:当期的收入=预计总收入×完工百分比。或者:当期收入=预计总收入×(当期成本/预计总成本)。
这种确认收入的方法,被称为完工百分比法。用这种方法所确定的收入更符合施工方的真实收支情况,所以在会计法上建筑施工领域普遍采用该方法确定当期收入,并核实盈亏情况。
假设一个工程总造价100万元,预计总成本80万元。再假设该工程由很多“分部工程”构成。其中一个“分部工程”做完后,经过统计共发生成本20万元。则此时可以确认的收入为:100×(20/80)×100%=25万元。
“建设方”按照构件标价进行工程结算,“施工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内部盈亏核算。两者核算过程的数额差距较大,但是其核算本质却是相同的。因为建设方核算构件标价时,也是参考了施工方的成本投入,并最终确定的。
两者的本质都是“成本加成”的收入确认方法。即施工方的成本+合理利润=工程构件的价格。
(二)“完工百分比法”的原理
“完工百分比法”的核心作用是通过整体的收入、整体的成本、构件的成本,进而计算其“构件的收入”。这是一种由“整体收入”而计算“部分收入”的方法。这种方法因方便易用,而在施工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会计实务中应用“完工百分比法”有如下前提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定;4.交易中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只要达到以上四个条件,则就可以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收入。
而应用“完工百分比法”,依赖于“总收入”“总成本”“当期成本”,最终得出的是“当期收入”。
上面共存在着四个独立的事物。其中,“总收入”和“当期收入”属于“收入事项”。“总成本”和“当期成本”属于“支出事项”。所以这四个独立事物,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收入类事物”和“成本类事物”。
如果我们再对这四个独立事物进行分析,则会发现“总成本”和“总收入”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当期成本”和“当期收入”之间也存在着同样的“因果关系”。
即:之所以能够获得“总收入”,是因为最终要投入“总成本”;而之所以能够获得“当期收入”,是因为投入了“当期成本”。所以成本是“因”,收入是“果”,没有“成本支出”的前因,就没有“收入流入”的后果。
所有的“部分成本”构成了“总成本”,所有的“部分收入”构成了“总收入”。“部分成本”和“总成本”之间、“部分收入”和“总收入”之间,呈现的是“构成关系”。
而“部分成本”的支出,导致产生了“部分收入”;“总成本”的支出,导致产生了“总收入”。所以,“部分成本”和“部分收入”之间、“总成本”和“总收入”之间又呈现“因果关系”。
“完工百分比法”就是利用四者之间的“构成关系”和“因果关系”,而通过“其中的三个事物”进而推导出“第四个事物”。参见图2-1:
图2-1 成本、收入“完工百分比法”原理图
那么,我们就获得一个重要的启示:只要一个“总结果”是因为一个唯一的“总原因”而产生,而这个“总原因”又犹如“成本”一样,是由众多同质的、均匀的、可分的“部分原因”所组成。则就可以利用:“总结果”和“总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部分成本”和“总成本”之间的“构成关系”,进而通过“完工百分比法”原理,而利用“部分原因”进而确定“部分结果”。我们将这个从“收入成本完工百分比法”中,所抽象出来的原理,通过图2-2表示如下:
图2-2 原因、结果“完工百分比法”原理图(www.xing528.com)
(三)具体商品的“价值量”计算公式
(一)
我们知道“劳动”是“价值量”的唯一源泉。一定量的“劳动时间”投入,在特定“劳动生产率”之下,会得出一个“产出”。这个“产出”会释放“效用时间”。于是有公式(“劳动时间”ד劳动生产率”=“商品”=“效用时间”)。
从该公式中可以发现“劳动时间”和“效用时间”之间,在“劳动生产率”既定的情况下,则是一种直接的“因果关系”。“劳动时间”投入增多,则“效用时间”产出增多。反之,“劳动时间”投入减少,则“效用时间”产出减少。
我们假设人们的“维生物资通道”(总消费品)是由4个商品构成,每个商品都有各自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各自的“劳动生产率”,则如图2-3所示:
图2-3 总投入、总产出关系图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在第一章中曾经对“维生物资通道”进行了简化。用衣、食、住、行四种商品所构成的简化版“维生物资通道”来揭示其组成结构。参见图1-2。
那么,我们根据简化版“维生物资通道”的构成,用“衣、食、住、行”四种商品,对“总投入、总产出关系图”中的四种商品进行替换。则如图2-4:
图2-4 总投入、总产出关系图
(二)
如果我们将“衣服”“食物”“房屋”“车辆”四种商品所组成的“维生物资通道”(总消费品),看成一个“总工程”。将“衣服”“食物”“房屋”“车辆”四种商品,看成该“总工程”的“分部工程”(或“构件”)。
则生产“总消费品”就如在建造一个“总工程”,而生产“衣服”“食物”“房屋”“车辆”等,就是在建造其中的“分部工程”。如图2-5所示:
图2-5 成本、收入“完工百分比法”原理图
我们用“劳动时间”和“效用时间”分别替换上图中的“成本”和“工程”,则就会图2-6:
图2-6 计算具体商品“价值量”的“完工百分比法”原理图
我们从上图中,可以明显发现“完工百分比法”应用时的四个独立事物,它们分别是“总劳动时间”“汇总效用时间”、具体商品的“劳动时间”、具体商品的“效用时间”。
其中,具体商品的“劳动时间”构成了“总劳动时间”,具体商品的“效用时间”构成了“汇总效用时间”。具体商品的“劳动时间”和“总劳动时间”之间、具体商品的“效用时间”和“汇总效用时间”之间,呈现的是“构成关系”。
其中,具体商品的“劳动时间”的支出,导致产生了具体商品的“效用时间”,“总劳动时间”的支出,导致产生了“汇总效用时间”。所以,具体商品的“劳动时间”和具体商品的“效用时间”之间、“总劳动时间”和“汇总效用时间”之间又呈现“因果关系”。
那么,我们就可以应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了。
根据前面内容可知:“总消费品”的“汇总效用时间”能够提供“生存时间”,所以具有真正的“价值量”。那么,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则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的计算有如下公式:
具体商品的“模拟价值量”=总消费品的“汇总效用时间”×
{(具体商品的“劳动时间”÷(总消费品的“总劳动时间”)}
因“汇总效用时间”表示可以提供的“生存时间”,而具体商品无力提供完整的“生存时间”,所以通过该公式所得出的是一个以“汇总效用时间”作为“计量单位”的“模拟价值量”。其计量单位也是(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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