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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时间与效用时间的计量单位同构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我们必须将劳动结构的差异也纳入劳动的“计量单位”中。当期的“活劳动”的“计量单位”是。“生产工具”具有特殊性,是一种介于“劳动时间”和“效用时间”之间的过渡品。又表现为物的“效用时间”,具有同最终消费品相似的存在特征。“效用时间价值论”可以用自己的“计量单位”,去标价任何经济对象

劳动时间与效用时间的计量单位同构

(一)

“人的劳动”表现为“劳动时间”,“物的价值量”表现为“效用时间”。人借助物的“效用时间”而产出了“劳动时间”,而人利用自己的“劳动时间”又创造出了物的“效用时间”。两者之间是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实际上这是一种阴阳关系。根据我们前面的叙述则知道“物的价值量”的“计量单位”为(构×质×量×天×人)。那么既然两者的关系如此紧密,则“人的劳动”的“计量单位”也应该是同构的。

我们知道平常我们将劳动的“计量单位”确定为(工日)、(工时)等。我们这里认为这些“计量单位”同“价值量”的(天人)、(时人)等一样,是一种笼统而不严谨的“计量单位”。

既然“物的价值量”可以从“人数、时间、数量、质量、结构”五个方面进行考察和标价,则“人的劳动”的成果也必然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考察和标价。劳动的时长是“劳动时间”,而劳动成果从数量上考察,则是“劳动产出”。从质量考察,则是劳动产品的质量。从结构考察,则是劳动产品的结构。

甲乙两个人从事同样的劳动,甲干活时间长为10天,乙干活时间短为5天,则甲的劳动可以标价为10(工日),乙的劳动可以标价为5(工日)。而如果甲一天生产2件产品,乙一天生产4件产品,则甲和乙的劳动标价就不能简单用(工日)来标明了。若要找到一种能够正确反映两者“劳动功效”的标价方式,则我们必须要引入两者之间数量的不同。

于是我们将数量单位引入进来,则劳动的“计量单位”扩充为(数×工日)。甲工作10天,每天生产2件产品,则甲的劳动应标价为10(2件×工日),而乙工作5天,每天生产4件产品,则乙的劳动应标价为5(4件×工日)。这样的劳动标价,才能够更加真实全面地反映每个人的劳动所蕴含的“真实功效”。

跟“物的价值量”一样,“人的劳动”仅仅靠数量和时长进行标价也不能全面反映每个人的工作成果,因为劳动产品的质量没有体现在其中。假如甲慢工出细活,生产的产品质量高,乙工作虽快但生产的产品质量却不高。虽然甲乙两人都完成了同样的任务,但是并没有反映出两者任务质量之间的差距。所以我们需要在其“计量单位”中引入工作质量的标价。所以“人的劳动”的“计量单位”应该扩充为(质×数×工日)。于是,甲的劳动可以标价为10(优质×2件×工日),而乙的劳动可以标价为5(劣质×4件×工日)。

同“物的价值量”一样,我们接着要讲结构升级对“人的劳动”的影响了。我们假设甲100天能生产2辆自行车,而乙100天能生产1辆摩托车,则甲的劳动可以标价为100(低×优质×2辆×工日),乙的劳动可以标价为100(低×优质×1辆×工日)。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都工作了100天,都生产了优质的产品。虽然甲的数量多,但产品的层次低,而乙虽然生产数量少,但产品的层次高。这样两者的劳动标价就产生了差异。

这种差异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将劳动结构的差异也纳入劳动的“计量单位”中。所以我们将劳动的“计量单位”扩充为(构×质×数×工日)也就是(构×质×数×日×工)。这样生产摩托车的工人一个工天的劳动和生产自行车工人一个工天的劳动之间的差别就能够标明出来了。

同是劳动,“快”和“慢”不一样,“效果好”和“效果差”不一样,“产业水平高”和“产业水平低”不一样,他们之间功效是不能等同的,所以标价上也应该有所差别。而扩充后的“劳动标价”能够更好地表达这种“功效”的差异。

(二)(www.xing528.com)

其实,现实中人们也都知道这种差异的存在,雇工时也都从工资报酬方面考虑了这种情况,只是限于理论水平和手段,无法按照我们提出的“计量单位”对劳动进行明确标价。劳动之间的很多差异是可以消除的,我们通过培训、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这种差异。当然因工作要求不同,也无法做到完全消除差异。

“人的劳动”“计量单位”是(构×质×数×日×工),“物的效用”“计量单位”是(构×质×量×天×人),两者都是五重限定的“计量单位”,构成基本一致。结构相同,质量相同,数量相同,工天相同,人工相同。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

这里“人的劳动”包含当期的“活劳动”也包含附着在“生产工具”上的“死劳动”。当期的“活劳动”的“计量单位”是(构×质×数×日×工)。附着在“生产工具”上的“死劳动”的“计量单位”同样也是(构×质×数×日×工)。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效率的差异,“生产工具”之间同样存在着劳动效率的差异。这种差异同样可以用(构×质×数×日×工)的单位予以标定。

不同的“生产工具”因工作效率的差异,会带来不同的未来收益。这就如使用熟练程度不同的工人会带来不同的未来收益一样。如果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解,则带来收益大的劳动者或者“生产工具”的价值大,反之价值小。这种理解也不能说错,但是这只是在常识引导下的看法。但是其所谓的“价值”,实际上应该是“功效”。

在我们“效用时间价值论”的视野之下,只有能够被用来作为“最终消费品”的产品,才具有价值量。当期的“活劳动”或生产工具的“死劳动”能够带来“未来收益”,但是若对这个“未来收益”进行追根究底地剖析,则最终会发现这个“未来收益”还是“最终消费品”。所以,当期的“活劳动”和附着在生产工具上的“死劳动”的所谓“功效”,都是用“最终消费品”所标定的“价值量”。

这种因功效不同而导致的“未来收益”不同,是存在假设前提的。这个假设前提就是生产的产品都可以实现最终价值。假设一台功效很低的抽水机所抽的水,可以很好地满足全村子人的饮水需求。而一台功效非常高的抽水机就没有用武之地了。需求消失了,功效也就变成冗余功效了。这个例子可以完全证伪“活劳动”或“生产工具”具有真正“价值量”的说法。

“生产工具”具有特殊性,是一种介于“劳动时间”和“效用时间”之间的过渡品。既具有“劳动时间”的特征和表现,又具有“效用时间”的特征和表现。既像“劳动时间”一样,是一种成本投入。又表现为物的“效用时间”,具有同最终消费品相似的存在特征。

(三)

本章对“价值量”“计量单位”修正的突破,是我们“效用时间价值论”真正走向成熟的标志。从此之后,对“效用时间价值论”的质疑,都可以销声匿迹了。“效用时间价值论”可以用自己的“计量单位”,去标价任何经济对象。也可以同“劳动时间”相互标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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