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天×人)单位去计量“价值量”,则只是标明了该“价值量”的“财富”所能够为人们提供的“活命时间”。并不能标明其所能够为人们提供的“生存质量”(或生活品质)。
某段时间内“饿不死、吃得饱、吃得好”是三种完全不同的“生存质量”。但是三种“生存质量”的“活命时间”却是相同的。
如果我们仅仅用(天×人)的“计量单位”进行标记,则三种财富的“价值量”是相等的。显然无法区分“饿不死、吃得饱、吃得好”三种财富之间的不同。这显然不符合事实。
洪荒时代,一头麋鹿够20人吃一天,我们说该麋鹿的“价值量”为20(天×人)。但是这种说法中隐藏着一个假设条件:“一个人一天只能吃(1/20)头麋鹿”。如果这个假设条件变成了“一个人一天能吃(1/10)头麋鹿”,则该麋鹿的价值量就变成10(天×人)了。
于是,我们这里必须要对“价值量”的“计量单位”进行修正,使其成为含有一定数量限定的“计量单位”。所以我们将“数量限定”加入到该“计量单位”中。那么,经修订后“价值量”的“计量单位”就变成了(量×天×人)。
我们假设“洪荒时代的远古部落”平均“一人一天能够吃(1/20)头麋鹿”(含肉量为50斤),则一头麋鹿的价值量应为20(1/20麋鹿×天×人)。而如果经过生产力发展后,部落成员平均食量变成了“一人一天吃(1/10)头麋鹿”。则一头麋鹿的“价值量”就会变为10(1/10麋鹿×天×人)了。(www.xing528.com)
同样一头麋鹿,生产力水平提升后,其“含肉量”没有变化,但是“价值量”却缩小了。由20(天×人)变成了10(天×人)。但是因为“计量单位”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所以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所计算的同一头麋鹿的“含肉量”依然没有变化。毕竟20(1/20麋鹿×天×人)=10(1/10麋鹿×天×人)=“一头麋鹿”。
麋鹿依然是同样的麋鹿,但是标尺变了,对人的用处也变了。只不过其“含肉量”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50斤的鹿肉永远不会因为人们“计量单位”的改变而改变。而修正后的新“计量单位”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某“财富”的“经济内涵”(生存时间)。
洪荒时代,一头麋鹿用10(1/10麋鹿×天×人)标价,则表示这头麋鹿足够“一个每天吃(1/10麋鹿)的人”生存10天。同样一头麋鹿用20(1/20麋鹿×天×人)标价,则表示该麋鹿足够“一个每天吃(1/20麋鹿)的人”生存20天。
这样经过修正的“计量单位”——(量×天×人),比原先的“计量单位”——(天×人)更加全面地反映财富的真实“经济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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