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目录学图书分类的指导思想仍试图坚持以义分类原则,但由于著述内容与形式的发展,部分目录学家不得不突破这一原则的限制,而采用另外一种思路来调整分类法。《七略》一书确立了“以义分类”的图书分类基本原则,还用准确而简要的文字将各类别的学术性质进行概括,并以之命名各类。自此以后,从荀《簿》、阮《录》、王《志》等目直至《隋志》,图书分类法经历了六分到四分的巨大变革,但不管采用什么样的图书分类法,其基本的指导原则皆为“以义归类”。这种分类原则的优点是将性质、内容类似的图书归在了一起,极便检阅。而通过这些图书的分类排比,可将一个学科在一个时期内整体的学科发展态势得以完整的体现出来。将全目综合起来,则可以完整、系统地反映出整个社会的学术面貌。
以义分类的原则,虽有助于了解学术状况,但这种分类思想指导原则产生在汉代。其时书籍的编纂体例较为简单,像综合性文集、类书这样具有非单一内容的书籍尚未出现,彼时以义分类并不存在困难。当社会文化得到巨大发展时,书籍编纂的形式更为多样化,书籍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一部书往往难以用一个单一的“义”来定型。在分类法发展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不少打破这一原则的做法。
入宋以后,随着学术发展,书籍的内容与形式都有了更多的变化,为了在四部之内完成天下图书的著录与合理分类难题,目录学家也不得不打破“以义分类”的原则,以增设类目、增加分类层级的方式,对《隋志》所确立的四部分类法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改进。如《崇文总目》依据文体的不同,将别集类分为综合性文集、诗赋集、文集三个小类。这种分类方式缓解了别集类一个小类著录书籍过多而造成的臃肿情况。但《崇文总目》这种做法的缺憾是仍未采用统一的思想指导分类。诗赋、文集这两部分,可以认为是按照著录文献文体的差异而分别设立的。“文体”是著录文献本质特征的属性,以此分类,符合“以义分类”的原则。然而,在此二类之外,专门设立著录涵盖多种文体的综合性文集,则又是以书籍编纂体例为依据进行的分类。显然这并未遵循“以义分类”的重要原则。究其原因,这是由于综合性的文集在文体特征上两者皆有,其“义”本身就兼有文与诗赋两种内涵,导致无法从文体属性上设置与诗赋、文集属于同一层级的三级类目来著录这些书籍。因此,只能采取变通的方式,按照书籍编纂的体例进行分类。 (www.xing528.com)
以义分类的原则无论是在描述书籍性质并进行合理分类方面,还是反映社会学术的整体面貌上,都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也是无法被取代的。因此,虽然发展中存在一些困难,宋代目录学家也仍坚持以此为基本理论,指导分类工作。有些分类目录,尽力试图遵循一种分类原则进行图书分类。如《龙图阁书目》的分类方式。其文集阁,也就是四部分类法的中集部,延续历代的分类方式按照书籍的编纂体例进行分类,但其名称由“集”改为“文集”,较之《隋志》等目录使用“集”这个字来命名此部,更准确地反映了这一类书籍的内容特点和学术性质,也体现了“以义分类”的原则。同时,其文集部之下不设楚辞类,可见在二级类目这个层级上完全按照编纂体例进行分类。《崇文总目》继承了这个思想,亦未设楚辞类,楚辞类书籍依据其编纂体例分别归入总集和别集类中。但《崇文总目》在集部中设立了文史类,实际上又成为以义分类与以体分类两种指导思想并用。面对新文献形式的出现,集部的二级类目完全按照编纂体例的方式进行分类,无法将文学理论著作合理纳入原有的类别之中,在不改变原有分类大体框架的情况下,便只能再次依据“以义分类”的原则设立新的类目。这说明“以义分类”的原则在图书分类思想中处于难以舍弃的地位。
宋代目录学家坚持以义分类的原则是该原则本身的合理性所决定的,但学术发展变化所引起的图书编纂内容和体例形式变化,使以义分类的原则难以在四部分类法的固有模式下继续指导图书分类法的发展。在四部分类法获得更多青睐的情况下,学者们为了维护四部分类体系的完整而采取的种种变通,实际上更加凸显了四部分类法与时代学术发展的不适应。对分类法的大规模调整也在此后开始出现。南宋《直斋书录解题》的集部,在别集类之外设立了诗集类,即是遵照以义分类的方式所为。而到了郑樵的《通志·艺文略》中,首先将大类名改为“文类”,体现了此类的学科性质,是极为恰当的做法。而在二级类目的设置上,除了无法彰显其内容的影集、总集两种之外,另设有楚辞、赋、诗总集、赞颂、箴铭、碑碣、制诰、表章、启事、四六、军书、案判、刀笔、俳谐、奏议、论、策、书、文史、诗平凡20类,完全是遵照以义分类的原则进行划分的。北宋目录学家试图完全遵循以义分类的原则对分类法做出改进,但并未完成的工作,在南宋得到了较好的解决。郑樵几乎彻底抛弃了四部分类法固有模式方才在分类法中最大程度地实现以义分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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