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内的著录项目,版本还没有提到重要地位,主要是指著录书名和撰人的方法。
从汉至唐,最普通的著录方法是以书名为主,独占一行,然后注撰人姓名于下,有的在撰人姓名上,还标识着朝代和官衔(当别集产生以后,撰人姓名与集名一致,遂不再注撰人,以免置撰人于集名之上)。宋初,欧阳修重修《新唐书·艺文志》,对于撰人姓氏都和别集一样,一律提在书名之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著录方法,著录方法的问题才引起了目录学家的关注。
我们知道,中国是以书名为主,而外国是以撰人为主。在书本目录中一书一行的著录法,如果是以撰人为主,而在撰人的姓名下又不知用逗点或冒号把人名和书名分开,就会造成混乱。所以郑樵在《新唐书·艺文志》出版以后就提出了批评。他在《校雠略》内写了“不类书而类人论三篇”。郑樵所谓“类书”,是指的以书名为主的著录方法,“类人”,是以撰人为主的著录方法。他认为过去的目录都是“类书”,欧阳修改为“类人”,就带来了一些弊病。郑樵指出:《新唐书·艺文志》的别集类著录了令狐楚的《漆奁集》130卷,《表秦集》10卷,又陆龟蒙的《诗编》10卷,《赋》6卷,这样,把文集和表奏,诗和赋放在一起造成分类上的不恰当,他认为都是由于在著录上采用了“类人”的方法。他的意见是:文集与表奏各自为类,诗与赋也不是一类,文集应入别集类,诗应入诗集类,赋应入赋集类,正是由于以撰人为主了就不加分别,那是不对的。(www.xing528.com)
《新唐书·艺文志》的杂传类,有管辰《管辂传》2卷,李邕《狄仁杰传》3卷,李翰《张巡姚阆传》2卷,也都是以撰人为主,也就是“类人”的,郑樵指出这一方法的缺点说:“《唐志》以人置于书之上而不著注,大有相仿。如管辰作《管辂传》3卷,唐书文例去作字,则书曰管辰管辂传,是二人共传也。如李邕作《狄仁杰传》3卷,去掉作字则当曰李邕狄仁杰传,是二人共传也。又如李翰作《张巡姚阆传》3卷,去作字则当曰李翰张巡姚阆传,是三人共传也。”在目录没有使用标点以前,或没有使用卡片分行著录以前,像这样的弊病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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