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的人均消费水平远高于非独居老人,这不仅是由于家庭消费无法与老伴共同分担的缘故,更重要地是独居老人由于老伴之间互助功能的缺失,使得独居老人对来自外界有偿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服务的需求格外突出。那么,如果每个有这方面需求的独居老人都有经济实力购买有偿服务的话,就能使独居老人特别高的消费支出得以覆盖和满足。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相反,往往独居老人不仅是生活自理能力上的困难户,也是经济状况方面的弱势人群。那么,独居老人的生活问题应如何从制度与政府层面得到改善呢?
首先,对没有赡养能力子女的独居老人,由街道、社区、居委、村委提供独居弱势老人生活照顾。独居老人,有些是自愿独居,并且经济状况可以满足独居要求,或是有子女赡养支付其独居生活的,这些独居老人的生活状况并不需由政府托底管理。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老年人口之所以独居,是因为没有子女或子女没有赡养能力,也没有经济能力入住养老机构养老,而被迫独居。那么,这一类被迫独居的老年人口,就是独居老人中的弱势群体,需要由政府托底扶助。从具体操作与执行层面来看,街道、社区、居委和村委对区域内独居老人生活上的帮助是最直接也是最贴近的。比如,同一社区的独居老人之间、独居老人与非独居老人之间、独居老人与志愿者之间、独居老人与社区工作人员之间,以结对形式进行互助。在有条件的地区,或可考虑建立独居老人公寓,独居老人公寓可以是政府公办性质,也可以是市场化营利性质,前者以政府托底扶持独居弱势老人为目的,后者为满足有经济能力并想改善生活的独居老人的需求为目的。(www.xing528.com)
其次,要从根源上减少独居弱势老年人口的数量,还必须得到法律层面的支持,加重对子女有能力但不赡养老人的行为的惩罚。独居弱势老人,有些是自身和子女都处于经济状况的社会底层,而也有一些独居弱势老人,其子女有赡养的能力但是存在家庭矛盾或其他缘由而不赡养老人,使得这些老人不仅独居,而且处于独居老人中的弱势群体。针对后者这种情况,法律的约束不可或缺,不仅仅是“常回家看看”,经济上与生活照料上的赡养也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