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变更
采购合同的变更,是指采购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采购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使之更精确等,如标的物数量的变化、履行地或履行时间等的变化。合同的变更,分为法定变更、裁判变更和协商变更。
【Tips】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Tips】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3.合同的解除
采购合同的解除,是指采购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Tips】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1)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的约定解除,《民法典》没有大的变化。
【Tips】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民法典》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随时解除制度。在出现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形下,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行使解除权,而无须和对方协商一致,即当事人可以解除,也可以决定不解除而继续履行。是否解除,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做出判断。
【Tips】 《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合同解除的程序
①解除通知及解除时间的确定(www.xing528.com)
《民法典》增加了通知载明了合同的解除期限,在该期限内,对方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期限届满解除。明确合同自通知到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时点。另增加了无通知直接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除合同的方式。取消了审批合同的解除的规定,见表7-7。
表7-7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规则在《合同法》和《民法典》中的比较
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明确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一年或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丧失,见表7-8。
表7-8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在《合同法》和《民法典》中的比较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明确了违约解除情况下解除合同可与违约责任并存,即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Tips】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解除的风险管理
订立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准确清晰,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的情形,守约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在订立合同时应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
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在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间行使解除权,则守约方的解除权发生消灭的法律后果。
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应当妥善保管通知的相应证据,综合采取邮寄通知书、发送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通知等方式。
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等。
【扩展资料7-1】 违约方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以起诉方式行使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规定:“有前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其途径只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同时符合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违约方继续履行对其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三个条件。
4.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民法典》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
【Tips】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现在的情势变更原则,主要是针对长期合同。长期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合同的期限很长,动辄十年、二十年或更长,当事人不愿意动不动就解除合同,当事人的目的是要使合同长期存在。
【例7-4】 以能源供应合同为例,如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建设,从中俄边境修了一条天然气管道通到上海,因为国际能源市场的价格异常变化,就解除合同、把输气管道拆掉,这绝对不行。所以,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长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不希望解除合同和免除责任,而是希望继续维持合同。继续维持合同就需要解决因为变动所打乱了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是双方就合同内容(价格)重新协商,但因情势变更导致一方获得巨大利益、一方遭受巨大损失,仅靠当事人双方协商往往很难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因此需要借助于当事人之外的、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某种力量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恢复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这就要靠法院和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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