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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对垄断的措施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一)价格管制政府对处于自然垄断的企业的价格实行管制,以防止它们为牟取暴利而危害公众利益。如政府可以制定垄断企业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三)制定反垄断法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

政府应对垄断的措施

针对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取的方法主要有:

(一)价格管制

政府对处于自然垄断的企业的价格实行管制,以防止它们为牟取暴利而危害公众利益。如政府可以制定垄断企业的价格等于边际成本。这样可以将垄断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行业重新组合

对一个垄断行业进行重新组合,使之成为包含许多厂商的行业,这样厂商之间的竞争就可以使市场价格降低。而且,竞争程度越高,市场价格就越接近竞争性价格。如果一个行业的垄断是通过行业中的厂商兼并或者一家厂商凭借其较大的规模设置进入壁垒而形成的,那么可以由政府将垄断厂商分解为几个或多个较小的厂商。例如,我国于2002年将拥有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为中国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

但是,对垄断行业的拆分和重组并不一定能立刻形成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因为大厂商被分解后形成的小厂商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市场支配力。重组最大的好处是在同一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为了能使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充分发展,政府可以对新进入的企业进行扶持,以便能与原有厂商展开竞争。

(三)制定反垄断法(www.xing528.com)

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或托拉斯法。西方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这里作一概括介绍。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美国企业界出现了第一次大兼并,形成了一大批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这些大企业被叫作“垄断”厂商或托拉斯。这里的“垄断”不只局限于指一个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全部供给的“纯粹”的情况,而且也包括几个大企业控制一个行业的大部分供给的情况。按照这一定义,美国的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化学工业等都属于垄断市场。垄断的形成和发展深刻地影响到美国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利益。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其中包括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惠特—李法(1938)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统称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

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法严禁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或者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明显的或者突出的优势,从而有能力在相关市场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能够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此外,《反垄断法》还设立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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