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有着复杂的动因,有经济方面的,在我国还可能有政府方面的,但企业合并作为营利性组织的经济活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应是其主要动因。企业合并的动因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一)企业合并是企业快速扩张的需要
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持续生存。而快速扩大企业规模,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企业的扩张有两种常见的方式:一是通过筹资、投资新建来大生产规模;二是通过企业合并获得被合并企业原有生产力来达到扩大生产规模的目的。如果企业通过自行建造厂房、购置生产设备方式来扩大生产规模,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而且需要花费相当长的建设周期。二者相比较,采用企业合并这种方式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它可以使企业的规模得到迅速扩张。
企业要分散风险、获取新的更多的发展机会,就必须开展多元化经营。而要实现多元化经营,一个重要的战略就是合并相关行业中的现有企业,而不是依靠企业自身内部积累来发展。因为直接获得正在经营的现有企业,可以取得时间优势,避免新建工厂延误时间,易于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同时,也可以减少一个竞争者,并直接获得其在某个领域已有的地位。另外,通过企业合并获得已有的产品生产线,接受现有的市场,扩展现有的营销网络,通常要比开发新产品、拓展新市场的风险小。
(三)取得无形资产
企业合并可能是为了取得有形的经济资源,但更可能是为了取得无形资产,如土地资源、专利权、专营权、专有技术、管理技术、专门人才、商标、品牌、营销网络、优越的地理位置,甚至是进出口特许权等。这也是有些企业合并的主要动因。(www.xing528.com)
(四)企业合并可以节约企业扩张成本,缓解现金压力,利于企业筹资
以企业合并的形式扩大生产规模不仅可以迅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且可以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这对于资金暂时短缺的企业来说尤其必要。同时,通过合并现金充裕而负债比率低的企业,可以改善合并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企业的举债能力。
(五)企业合并可以给有关方面带来税收上的好处
通过企业合并,组建企业集团,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我国和有些国家的税法,对企业集团的增值税、所得税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条件。对合并方而言,我国税法上允许以被合并方以前年度发生的累计亏损抵销合并方当前年度或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取得税收上的好处;对被合并方而言,可以避免因出售企业获取现金而应该缴纳的税收。
(六)企业合并可以满足企业快速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的需要(买壳上市)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审批较严格,因而上市资格也是一种资源。有些企业进行企业合并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目标企业本身的生产能力等资源,而是为了获得目标企业的上市资格,通过企业合并可实现在国内或到国外买壳上市,成功进入国内外资本市场进行资本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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