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对租赁的分类
根据2018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承租人不再对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而是对所有租赁都采用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二)出租人对租赁的分类
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根据是否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与报酬,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当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例3-2】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了一项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有权以10 000元的价格购买租赁资产,而在签订租赁协议时估计该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时的公允价值为40 000元,由于购买价格仅为公允价值的25%(远低于公允价值40 000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将会购买该项资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在租赁开始日即可判断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3)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即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3-3】某项租赁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了3年,从第4年开始出租,租赁期为6年,由于租赁开始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7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85.7%(6年/7年),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应当归类为融资租赁;如果从第4年开始,租赁期为3年,租赁期占使用寿命的42.86%,则不符合第3条标准,因此该项租赁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假定也不符合其他判断标准)。假如该项设备已经使用了8年,从第9年开始租赁,租赁期为2年,此时,该设备使用寿命为2年,虽然租赁期为使用寿命的100%(2年/2年),但由于在租赁前该设备的已使用年限超过了可使用年限(10年)的75%(8年/10年=80%>75%),因此,也不能采用第3条标准来判断租赁的分类。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在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做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又可分为直接租赁、销售式租赁、售后租回、杠杆租赁、转租赁及委托租赁等。(www.xing528.com)
①直接租赁。直接租赁是指出租人垫付全部资金购入资产,租与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租赁业务。出租人垫付的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借入资金。由于这种租赁实质上是出租人直接为承租人提供了购置财产的全部资金,因此称为直接租赁或直接融资租赁。
②销售式租赁。销售式租赁是指具有销售性质的租赁,出租人通过这种租赁方式既可赚取销售财产的收益,也可赚取融资收益。从事销售式租赁的一般是资产的制造厂家或经销商,他们将所生产或经销的商品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同时实现销售的目的。
③售后租回。售后租回是指资产的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先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的租赁活动。从事售后租回的承租人,主要是在企业资金短缺时,为了筹集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先将所拥有的资产变现,但为继续使用该资产而再从租赁公司将其租回。这种租赁活动对承租人来讲,并没有改变资产的使用权,改变的只是资产的所有权;通过让渡资产的所有权,获得了资金,但通过租赁又取得了资产的使用权。
④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为举债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在购置大型的资产时,自己承担资产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然后以租赁资产作为抵押,大部分资产的购置成本则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来融通。杠杆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和贷款人。在这种租赁活动中出租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出租人又是借款人。
⑤转租赁。转租赁又称租进租出式租赁,是指出租人从一家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租进一项资产后转租给承租人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资产的原始出租人和最终承租人之间主要起中介作用。
⑥委托租赁。委托租赁是出租人在直接租赁的基础上,因承租人在异地而委托他人或其他租赁公司代办有关租赁手续的一种租赁。与委托租赁相反的是代理租赁,它是一种由租赁公司接受其他租赁公司或制造厂商的委托,代办租赁手续的一种租赁方式。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是承租人为了经营活动中的短期性、临时性及季节性需要而向出租人租用某种资产的行为。经营租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经营性租赁是承租人单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上短期的临时性需要而租入资产的方式,承租人只需要某种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2)租赁的期限比较短。经营性租赁只是为了满足企业季节性、临时性的需要而租入资产,因而资产的使用期将远远短于其有效使用年限。
(3)出租人承担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经营性租赁是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并未从出租方转移到承租方的租赁。由于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给承租人,因此,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应由出租人承担。相应地,出租人还要承担租出资产的保险、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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