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的法治和精良,即在法治的基础上构建精良的城市公共治理结构,以及信息的共享和以开放的方式采取行动,最终建立良好的城市治理结构的核心,以达到减少城市贫困,提高市民的参与度,促进城市良性发展的目的。
19世纪后期,面对日益严重的城市问题,英国先后制定了《公共健康法》(1848年、1875年)、《住宅补贴法》(1851年)、《住宅改进法》(1875年)、《工人阶层住房法》(1890年)、《住宅与规划法》(1909年)等一系列有关环境卫生和住房标准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引导城市健康持续发展。1909年,英国颁布了《住宅与规划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律,1947年,颁布了《城乡规划法》,奠定了英国现代规划体系的基础,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最早把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国家。
20世纪中期,日本在工业化、城市化深入发展中推进农业现代化时遇到了诸多的阻碍,如农地的不断转用和农业劳动力外流、农村过疏化、农工间收入差距拉大等问题。为了促进农业国际化和农业结构调整,最终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业农村的综合发展,日本颁布并施行了《农业基本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产品生产流通等各个领域,采用法律手段制止农地乱耕乱占,鼓励农业采取多种手段扩大经营规模,为更好更快地实施有关政策、顺利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保驾护航,同时也对“三化”齐头并进起到了关键作用。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的法律法规,将城镇建设的进程法律化,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适时修改,满足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了日本城镇化的顺利开展。(www.xing528.com)
德国以基本法和各项法律为依据,辅之各地的行政规章制度,通过健全小城镇的管理制度,规范小城镇政府管理体制,保证了小城镇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使之各项计划和功能能够很好地实现。德国的城镇建设非常重视提前规划,其规划体系由联邦规划、州规划、地区规划、地方规划(即城镇建设指导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图则)构成[36],编制和颁布程序非常严格,充分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尊重民意。德国采用法律手段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约束,规划方案报政府审批并取得议会的通过后便确定为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随意调整,从根本上保证了规划执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按照现有的《规划法案》的体制框架,德国明确了国土利用规划、各州的州规划、各专区(直属中央政府的大市)规划和市镇建设规划四个层次,相对应的法定主体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划管理法律,还包括一些具体细化的程序和形式要求[37],区域发展和城市规划建设体系非常科学严密。
此外,对于大城市以及大都市区的治理,在西方国家出现了建立大都市联合管理机构的现象,形成地方城市政府自治与大都市联合政府的双重机构。其主要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于20世纪50-70年代,成立大都市区政府曾盛极一时,最典型的例子是华盛顿大都市委员会和双城大都市区议会的成立。华盛顿大都市区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及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的15个市县,于1957年成立了统一正规的组织——华盛顿大都市委员会,现已成为包括18个成员政府、120名雇员、年预算1000万美元的正式组织。双城大都市区(位于明尼苏达州东部两城市圣保罗和明尼阿波利斯及其附近连绵成片的城镇密集区)总共有372个独立的地方政府单元,包括7个县、138个市、50个镇、149个学区、6个都市组织、22个特别法院,为了解决因机构复杂多样而导致的区域矛盾,于1967年成立了双城大都市区议会。议会共有17个成员,由州长按照城市规模提名任命。第二种方式则是以横向合作为基础,组建松散型城市政府联合组织,如大都市区地方政府协会,最为典型的就是1961年成立的旧金山湾区地方政府协会,在其全盛时期,有8个县、82个城市作为其资格成员。这些联合机构的职能一般都是协调区际利益冲突和提高资源共享程度,优点是能够充分考虑到都市区的各种功能联系,使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更加高效合理,促进都市区的政治经济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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