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各国城镇化发展的历史及实践,不管是美国式的“自由放任式城市化道路”、日本和英国的“先放后调式城市化道路”,还是法国和德国的“市场引导与政府并重的城市化道路”[28],尽管城镇化发展战略模式和具体推进手段有所差别,但其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规划、干预和支持是存在和必需的。
美国的城市化进程虽然以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主导力量,但在后期的城市化进程中,政府的引导也不容忽视。在美国,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一般依据联邦和州的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该地区区位特点及产业特色进行,注重规划的综合性和长远性,强调整体协调和功能分区。除此之外,政策因素对美国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也非常明显,如房屋政策、自由的迁徙政策、国防政策、具体的产业政策等,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城镇体系在更大范围内的发展。
早期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匮乏、劳工住房短缺、生活环境恶化,导致传染疾病蔓延,危及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英国政府由此认识到政府引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赋予规划重要地位,以科学完善的发展规划统筹城镇建设,实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西方国家政府对城市化的引导和规划首先是着眼于城市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而英国是最早把城市规划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国家。1909年,英国颁布的《住宅与规划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城市规划法律;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奠定了英国现代规划体系的基础。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突出了“三个注重”:一是注重城镇化发展规划必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二是更加注重规划执行的刚性要求,按照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三是强调规划建设的引导性和适度超前性,将城镇的远景规划与近期的改造和发展相结合,引导城镇可持续发展。
德国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政府更是发挥了强大的主导作用,并积极引导民众参与,使大中小城镇在城市化进程中得以均衡发展,进而形成一种城乡统筹、分布合理、均衡发展的独特模式。德国的城镇建设对空间规划非常重视,其规划体系是由联邦规划、州规划、地区规划、地方规划(即城镇建设指导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图则)构成[29],各级政府都设有专管规划的机构,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联邦政府负责联邦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包括制定目标、标准,调整布局等,并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体系的建设,整体控制城镇建设力度;州级政府负责本州范围内的州级规划和大的城市规划;地区一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区域规划和景观规划;乡镇一级负责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具体实施规划,并承担国家委托的、德国基本法以及各州宪法规定的自我管理任务,如建设学校、抢险救灾、社会保障等。除此之外,德国的各级政府提供完备的机构、人员、资金和技术保障,高度重视城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并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www.xing528.com)
澳大利亚政治体制为联邦制,其行政规划分为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三级政府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其中联邦政府负责全国范围内的整体规划;一些州政府则在联邦政府的整体规划框架下建立了各种具体的协商机制和各类委员会,如财政、经济等,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地方政府根据具体城镇的特色,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大力进行招商引资,以及发展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信息服务,以增加地区的就业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城市化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日本在城镇发展过程中,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与土地开发和城镇建设相关的法律,并按照一定的时间予以修订,在总体规划上为城镇设计了未来发展方向,并将城镇建设的进程法律化,以确保城镇建设目标保质保量的完成,保证城镇化发展稳步推进。除此之外,政府通过扩大公共资源投资,主导城镇建设的发展。从数字上看,日本政府在基础设施上的投资大约占国内总支出的15%~20%,而且总金额逐年加大,在1950—2000年,50年间投资年均增长约为12%[30],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加速了城镇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日本政府还大力加强对教育的投入,1950—2000年,相关教育投资增加达到了3443倍,建设了大量的学校,培养了大量城镇建设的相关人才,通过种种措施保证了城镇建设的持续力和活力。
韩国政府也在城市化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世纪70年代初,韩国政府将农村发展列入国家战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新农村运动”,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同步推进农村现代化。针对首尔和首都圈的过度集聚发展,韩国政府在各个时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政策和规划,特别是先后四次编制了《国土综合开发规划》,但政府的区域发展政策成效有限。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改善区域发展的不均衡状态,韩国政府实施地方都市圈战略,实现地方与首都圈经济的协调发展,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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