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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债务偿还主体并未明确?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直以来,公路管理部门既承担着公路建设的职能,又承担着向银行融资的职能,而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债务偿还主体并未明确。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前,公路部门可以使用车辆通行费来还本付息,而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国家虽预拨了专项补助资金,但湖北省并未安排专门的配套偿债资金。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公路管理部门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为什么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债务偿还主体并未明确?

1.债务偿还主体不明确

普通公路建设具有政府性和公益性特点,需要政府财政投入资金,但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公路的公益性质与公共财政不足的矛盾突出。一直以来,公路管理部门既承担着公路建设的职能,又承担着向银行融资的职能,而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债务偿还主体并未明确。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是借款主体,成为银行追索债务本息的对象,但公路管理部门又无力偿还,银行与公路管理部门之间的资金纠纷不断。

2.还本付息压力大

公路管理部门每年还本付息数额巨大。以2010年为例,湖北全省公路管理部门到期贷款约42亿元,需付息约18亿元。在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前,公路部门可以使用车辆通行费来还本付息,而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国家虽预拨了专项补助资金,但湖北省并未安排专门的配套偿债资金。国家预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只够满足收费人员安置和省统贷付息,根本无力还本。2010年政府融资平台清理,银监局将公路管理部门评级降低,银行要求压缩或归还存量贷款,省、市公路管理部门将难以续贷。(www.xing528.com)

3.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普通公路的养护主要由各市州基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后,对公路养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公路管理部门保质量、保安全、保畅通的责任更重。但2009年燃油税改革后,公路管理部门原本可以收取的养路费银行贷款筹措养护资金的渠道消失,燃油税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财政提供的资金远远不能满足基层公路管理部门的资金需求,突出表现为道路小修保养养护资金不足,路网结构改造资金缺口巨大,道路应急保障资金严重不足。形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是公路管理部门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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