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转让经营权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两种模式一直是我国普通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燃油税改革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两种融资渠道的合法性。燃油税改革的主旨在于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网络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免费公路网络。这表明普通公路属于公共产品。燃油税是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实质上是国家针对汽车耗油量而征收的一种税。
转让经营权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两种模式一直是我国普通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是,燃油税改革从根本上否定了这两种融资渠道的合法性。燃油税改革的主旨在于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体的收费公路网络和以普通公路为主体的免费公路网络。这表明普通公路属于公共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国家财政应该成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公民通过积极纳税等方式履行公民义务之后,有无偿使用公共产品的权利。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无偿获得普通公路的使用权,普通公路网络丧失了通过使用权交易在市场融资的功能,也就意味着未来普通公路的建设将不能再运用BOT等融资方式,通过经营权转让获得社会资金投入。
改革前各省份充分利用交通规费形成的现金流,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或用其担保融资,为公路建设筹集大量资金。交通规费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出让或出租普通公路的使用权而获得的一种收入。燃油税是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实质上是国家针对汽车耗油量而征收的一种税。交通资金“四不变”原则只是界定了预算资金的使用领域仍然归属于交通部门,事实上资金的性质在费改税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法理上说,现行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这一规定,决定了国家预算资金不能用于信贷担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不能再持续。(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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