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油税改革涉及的需安置人员有三类:第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包括在路、桥、隧道、渡口等地方的收费站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第二,养路费征稽人员,在机动车保有量大的大、中城市一般按0.3~0.5人/100车定员,其他地区以0.5~10人/100车定员;第三,管理和服务人员,主要指市、县、区公路管理部门与公路收费相关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包括从事党群工作、财务、审计、后勤、信息技术、路政等方面的工作人员。鉴于公路管理局的职能定位,本项目主要讨论第一类和第三类人员。
从人员构成来看,富余人员的构成情况比较复杂,经梳理大致有以下8类人员:①年龄较大人员。对“年龄较大”的界定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具体来看有几个年龄节点,男年满45、50、55、57周岁不等,女年满40、45、50周岁不等。公路行业各市州单位对这类人员的安置政策都有较大的一致性,即这类人员可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也有的直接办理了正式的提前退休手续。②工龄满30年人员。对这类人员并不在年龄上做出限定,而只规定在工作年限上满30年,就可提出提前离岗退养的申请。这一条款往往是与“年龄较大”条款同时规定的,作为一项选择性的内退政策。上述两类人员一般统称为内退人员。③机构或岗位调整而未聘的人员。主要是在单位机构调整中,原有机构设置发生变化而失去岗位的人员。④因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人员。⑤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岗位工作人员。⑥因表现不佳而被辞退人员。⑦辞职人员。⑧其他原因未聘人员。
“富余人员”与“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有着一定的区别。所谓“下岗”是指富余人员与原单位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又已离开工作岗位,处于参与社会再就业与失业之间的一种状态。而“失业”是指已与原单位不存在关系,有劳动能力和意愿,而又没有实现社会再就业的一种状态。“下岗”是一段时期内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安置企业改制富余人员采取的最基本的方式。下岗时,原单位给予一次性的安置补偿,在下岗期间,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原单位缴纳相关的社保。但在一定时期内没有重新上岗或安置,这部分下岗职工就与原单位失去关系,成为失业人员。公路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公路行业收费人员身份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部分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部分人员属于劳动合同编制人员,这些人员为我国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其付出应得到合理的回报。(www.xing528.com)
据2009年湖北省交通管理部门的统计,湖北省103个收费站停止收费后,涉及安置人员6624人,其中:干部身份1119人,工人身份4085人,合同用工1168人,退休人员2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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