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积极组织管理研究的三大理论基础之一,员工的建设性偏差行为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Cameron,Brigh,& Caza,2004)。Pascale和Sternin(2005)提出每个组织或者每个社会里,总有一部分人试图运用自己独特的行为方式来更好地解决问题,这种行为就是建设性偏差行为。Warren(2003)认为建设性偏差行为是超越组织规范但服从于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或信仰的一种行为。Spreitzer和Sonenshein(2004)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提出建设性偏差行为是一种以受人尊敬的行为方式违背组织行为规范的故意行为。进一步地,Spreitzer和Sonenshein(2004)强调亲社会意图是识别建设性偏差行为的重要标准,而非依据行为结果的好坏,这种令人尊敬的意图将建设性偏差与主要甚至完全受自利或报复动机驱动的破坏性偏差区分开来。Galperin(2012)指出建设性偏差行为应聚焦于组织内成员,并将其定义为一种为了提升组织或其利益相关者的福祉而违背重要规范或规章制度的自愿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建设性偏差并非一个独立构念,而是一类背离参照群体规范,同时符合超规范的行为总称,包括创新绩效、建言、揭发行为、角色外行为、亲社会行为、亲社会规则违背、反角色行为等(Vadera,Pratt,& Mishra,2013)。
上述定义在行为者的亲社会意图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例如,某公司的一位猎头发现竞争对手公司有一位适合本公司岗位、近期又准备离职的高级技术人员,此技术人员同时也受到多家公司的邀请,该公司猎头抢先一步与该人员谈判完毕并达成协议,但此时管理者外出出差联系不上,为了避免高级人才的流失,该猎头决定抢先独自谈下合同;某公司的一位客服代表接到一个重要大客户的紧急订单,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公司规定紧急订单的承接必须经由管理者确认和同意,但该客服代表的管理者那天刚好一直在开会无法联系上,为了避免客户将订单转向竞争对手,这个客服代表自己决定将订单承接下来;某公司的一位预算与财务分析员为了获得更为低廉的价格从而为公司节约成本,从尚未经公司认可的供货商那里购买办公用品(Morrison,2006;李锐、田晓明、柳士顺,2015)。上述场景在企业中并不鲜见,正如王艳子和王聪荣(2020)所言,公司一线员工与客户互动时通常需要遵守某些规则标准,但在试图充分响应客户需求时,有时必须偏离这些既定的流程和标准。这些由亲社会意图驱动的规则违反行为都会被认为是建设性偏差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行为也可能出自不同的行为意图。例如:经常光顾餐馆的顾客提供过期的优惠券,雇员可以决定遵循程序并拒绝它,或违反规则并接受它。违反规则的决定可能由于动机不同而发生。在这个例子中,如果员工选择接受优惠券(如因为这样他可能获得一笔更大的小费)或者因为他希望这会损害组织损失,那么该违反规则的行为将被认为是破坏性的偏差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员工出于帮助顾客和组织的动机选择接受优惠券来帮助顾客和组织(这个顾客很重要,如果拒绝,他将不会再光顾,从长远来看,成本更高),那么此时违反规则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建设性偏差行为(Dahling & Gutworth,2017)。
因此,建设性偏差与主要甚至完全受自利或报复动机驱动而做出的破坏性或消极偏差行为的区分需依据行为动机,它常常反映了员工经常面临的这样一种现实选择困境:一方面,组织规章制度被认为与组织的目标是一致的,因而需要遵循;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境下违反规章制度事实上对组织有益并能够提升组织的有效性。
但是现有研究对建设性偏差的理解仍存在一些分歧。第一,建设性偏差行为是一类行为的总称,还是一个独立构念?Warren(2003)提出判断偏差行为的两条标准:超规范和参照群体规范,由此认为建设性偏差行为是偏离参照群体规范,但遵守超规范的一类行为的总称。Vadera,Pratt和Mishra(2013)在Warren(2003)的理论基础上新增一条建设性偏差行为的判断标准,即偏离参照群体规范、遵守超规范并能使参照群体受益的行为属于建设性偏差行为。然而,组织中积极的自发行为都带着使参照群体受益的初衷,可见Warren(2003)和Vadera等(2013)的观点并无本质差异。依此判断标准,我们也容易得出破坏性偏差行为(同时偏离超规范和参照群体规范)也是一类行为的总称,包括反生产行为、不当行为、组织报复行为、反社会组织行为等。显然,这与以往研究的观点不符。尽管这些积极的或消极的组织自发行为间内涵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然而它们的理论视角和分类系统却各不相同,这些不同视角的探讨,有助于我们获得对组织中的自发行为(voluntary work behavior)的全面了解。因此,我们认为建设性偏差行为是相对于传统的破坏性偏差行为而言的,同破坏性偏差行为一样,建设性偏差行为也应作为一个独立构念,有其特殊的结构和专门的测量工具。(www.xing528.com)
表1-1 建设性偏差的内涵
第二,建设性偏差行为偏离的标准是什么?大部分学者在界定建设性偏差行为时,认为行为违背的是组织规范(Warren,2003;Spreitzer &Sonenshein,2004;Galperin,2012)。然而,他们对规范的定义并不明确,一些学者认为组织规范包括组织政策、程序或规则等(Galperin,2012),而Morrison(2006)指出建设性偏差行为不同于亲社会规则违背,它偏离了组织中的非正式规范。Robinson和Bennett(1997)在界定偏差行为时指出,偏差行为聚焦于组织规范以及管理层对员工行为的期待。显然,Robinson和Bennett(1997)的观点既包含了由书面形式指定的正式组织规范(如组织政策、规章或禁令),也包含了约定俗成的非正式组织规范(包括习俗、惯例、文化、社会期待和共享的工作价值观等)。正式规范需要明文规定,条文类的规范往往呈僵化特征,而员工常常需要做出权变性的组织活动,此时,正式规范难以给员工提供细化的行为准则,而非正式规范发挥着较大作用(Crozier,2009)。此外,组织的正式规范往往需要组织机构的强制约束和实施,没有给组织成员太多想象和自由裁量的空间(周雪光,2010)。由此可见,非正式规范的违背成本小、风险低,这给建设性偏差行为的普遍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因此,对非正式规范的强调应是建设性偏差行为区别于其他规则违背行为(如亲社会规则违背)的重要特征。
此外,理解建设性偏差的定义须考虑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性质三个要素。(1)行为主体。组织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构成要素包括:组织成员、股东、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代理商等。显然,如果不对行为的主体加以限定,研究必然失去准心。Galperin(2012)指出,建设性偏差应聚焦于组织内成员,而非组织外部人员(如客户、供应商)。同时,组织成员也是组织最为关注的,是组织最有可能影响和控制的。基于此,研究认为,应将建设性偏差的主体确定为组织成员。(2)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是行为主体所采取行为的作用对象,它可以是人,亦可以是物,但必须隶属于组织。(3)行为性质。对行为性质的确定,首先,需要考虑行为的意识水平或自觉性,即建设性偏差行为必须是组织成员有意识采取的,是故意的、自主决定的行为。其次,偏差意味着偏离某些标准,我们必须确定一个适宜的标准以确定组织成员某项有意识的行为是否违背规范。本研究将规范定义限制在那些组织内居于主导地位的管理联盟所信奉的规范上,而不是那些为组织内其他群体或亚文化所信奉的规范。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违反组织内的主流规范通常会被视为是对组织有害的,也是组织最有兴趣去控制的,即便这种违反在客观上有益于组织;主流规范是为组织内大多数成员所共同信奉的,而不是为一部分少数族群的人所独享的。最后,行为意图是以提高组织和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违背组织内居于主导地位的管理联盟所信奉的规范的情况下,不论是否会为组织带来积极影响,其行为的出发点都是员工“高尚”的动机(王弘钰、崔智淞,2018)。
综上所述,建设性偏差行为是在偏差行为的研究基础上发展而来,建设性偏差行为的亲社会意图是区分两种行为的关键,而行为偏离的标准应与偏差行为相关研究结果相符。笔者认为可以将组织中的建设性偏差行为定义为:组织成员为了提升组织或其利益相关者的福祉,有意采取的违背组织重要主流规范(包括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的行为。它反映了员工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面临的一种选择困境:一方面,组织规范被认为与组织的目标是一致的,因而需要遵循;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境下,违反组织规范事实上对组织有益并能够提升组织的有效性(何立、李锐、凌文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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