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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探析

更新时间:2025-01-0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韦伯把社会科学定义为一种经验科学,它要对“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进行探索,这“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注意力集中在个别现象上,他说,社会科学兴趣的出发点就是“个体性的形象”。但是这种做法,韦伯显然是不能接受的。韦伯并不是要完全否定理论的意义,他只是认为,必须首先确定个体性社会现实所涉及的价值,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运用理论。

韦伯把社会科学定义为一种经验科学,它要对“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进行探索,这“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4]人类行为都是在确立某一目的的前提下,采取一定的手段,这不管对于个人、集体还是由人而产生的某种文化都是如此。

从“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中,韦伯引出了价值的问题。在目的给定的前提下,人们可以考虑某些手段是否能达到这个给定的目的;也可以对目的的设定做出这样的判断,如果通过任何手段都达不到目的,那么这个目的的设定也是没有意义的。此外,通过某种手段会达到某一目的,但是在获得人们所希求的这个目的的同时,也会造成一些后果,而这是人们所不希望看到的,所以,“有责任心的人在行动时的自我思考,就不能忽略对行为的目的和后果做出权衡”。正是要做出这样的权衡,所以价值的问题出现了。有希求的人“根据自己的良知和自己的世界观,在有关的各种价值之间做出权衡和选择”,这是他的一项任务,但是这项任务“不再是科学的一种可能任务”。权衡本身是有希求者所要做的事情,但是社会科学工作者进行研究却不能为这些有希求者的权衡提供什么标准,韦伯认为“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教给某人他应当做什么,而是只能教给他能够做什么,以及——在具体条件下——他想要做什么”。对于价值的判断,这种权衡,在历史上表现出了多样性的特点。价值和价值之间又频繁冲突,而只有在这种冲突和争斗中,价值才能求得存在。所以在韦伯的眼里,价值是相对性的,他所说的终极价值,是一个复数形式,也就是说终极价值不只是一个。经验科学的基础是历史材料,但是从历史材料中我们无法得出什么价值是正确的,什么价值是不正确的。所以,韦伯认为价值判断是信仰的事情,但肯定不是“经验科学的对象”。[5]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是一场文化事件,它由宗教信仰等文化选择所决定。在科学研究中,价值只是指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某种价值观,它本身也是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接触到的经验对象。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工作者不能对价值有所判断,但是可以把研究中研究对象的——某个人或者某类人的——价值取向作为材料进行考察。

图Ⅰ-1 1894年的马克斯·韦伯

在对“价值判断”和“经验知识”作出区分以后,韦伯才可以对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进行讨论,因为在韦伯眼里,“社会科学领域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绝对有效的知识,即对经验现实的思维整理。”[6]而当这种讨论进行下去,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问题才能得到阐述。

韦伯把社会科学理解为一种“现实的科学”。我们要从两方面理解这种现实的特性,“一方面是在其现今表现形式中的个别现象的联系和文化意义,另一方面是它在历史上称其为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原因”。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韦伯的注意力集中在个别现象上,他说,社会科学兴趣的出发点就是“个体性的形象”。但是个体是丰富多样的,而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个体在样式上呈现出一种无限性。通俗地说,历史材料是无限的,所以要对个体对象有所认识,也只能对“现实的一个有限的部分”形成科学的理解。而理解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历史归纳法,二是发现内在经验的直观自明性,通过这两种方法所得出的公式,“可以整理无论多么巨大数字的类似事件”。但是通过这些方法得出的公式或理论,也可能在某些个案上不能得到成功的运用,也就是说在演绎这些理论的时候,所得出的公式或理论仍然可能无法理解这个个案中存在的状况。很显然,韦伯对理论的运用是十分谨慎的,他能认可归纳法,但是对演绎法有着一种戒心。[7]

为什么韦伯会有这样的戒心呢?因为当时的学者特别强调从几条基本的原理或者一个学说体系中演绎出现实,这样就把理论的地位置于现实之上,也就是我们在研究近现代哲学时所遇到的“本质先于现象”,特别是,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人们希望社会科学向自然科学一样,可以通过几个简化了的概念和原理来说明社会现实。但是这种做法,韦伯显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他觉得社会文化都是具有个体性的,身处其中的人们只有认识个体性的文化现实,才能对具体的文化现实提出政策主张。况且,社会现实本身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有着本质的区别。韦伯说:

我们把致力于认识生命现象的文化意义的那些学科称为“文化科学”。但是,一个文化现象之形成的意义以及这种意义的理由,却不能从任何规律概念的哪怕是最完善的体系出发来得出、论证和阐明,因为它是以文化现象与价值理念为前提条件的。[8]

所以,个体的社会现实只有和价值观念结合起来,才能对我们有意义。我们之前说过,对个体对象的认识只能是对“现实的一个有限部分”的科学理解。实际上,对这个有限部分的理解,只有同价值理念相联系才能显示其重要性。韦伯并不是要完全否定理论的意义,他只是认为,必须首先确定个体性社会现实所涉及的价值,在这个前提下才能运用理论。对他来说,思维对现实进行整理有两种方式,一是把现实同赋予其重要性的价值理念联系起来,二是根据规律对现实进行分析,而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逻辑联系。比如,对于货币交换的研究,人们要首先确定货币交换的文化意义何在,这是一个价值问题。可能对于一个以追求物质繁盛为第一要义的社会来说,货币交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对于一个神权统治下的社会来说,货币交换就不那么受人重视。在确定了货币交换背后的价值取向以后,货币交换在市场中的技术问题则是接下来要讨论的对象,这个问题就与理论规律有关了。(www.xing528.com)

之所以能对现实的那个“有限部分”进行科学的理解,因为这个部分“与我们探讨现实所借助的文化价值理念相关”。在对无限多的个别现象进行归纳后,只有这些方面才是值得认识的,因为在我们看来,它们“具有一种普遍的文化意义”,“只有它们才是因果说明的对象”。但是,韦伯又说,这种“因果问题并不是一个规律的问题,而是具体的因果联系的问题”。一会儿说,我们在对数量巨大的个别现象进行归纳后,所得出的某些方面具有普遍的文化意义,一会儿又说,对它们所进行的因果推演又是具体的。这种表面上的矛盾,我们又应该怎么理解呢?我想,韦伯的意思是说,在对数量巨大的个别现象进行归纳后,我们发现,这些现象中,都有某些部分可以与一种特定的、具体的价值相联系,为了把这部分现象归属于某个原因而采取的因果推演,因为这种价值的具体性,所以也是具体的。如果我们真能发现某种唯一的、普世的价值标准,那么可能由此而出现的因果推演也就会具有普遍性,但在韦伯看来,现实并非如此。在这里,他所理解的普遍性是一种有限的普遍性,是一种基于“类”概念的普遍性,也就是说,在这一类现象中,某些方面因为和具体的价值相联系,所以具有普遍性。但实际上,“规律‘越普遍’,越抽象,它们对在因果上归属个体性的现象的需求所提供的东西也就越少,从而间接地理解文化事件的意义提供的东西也就越少”。[9]

在韦伯看来,把经验的科学还原为“规律”,如果以此作为科学工作的理想目的,“那么对文化事件进行的‘客观’研究是没有意义的”。“对社会规律的认识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在他看来,社会现实先于理论规律,对于人们来说,也比后者更重要。那么,在社会科学中,理论的意义到底何在呢?

抽象的理论(特别是经济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幅理想画卷,“这一理想画卷把历史生活的某些联系和事件统一成为设想出来的、联系得天衣无缝的体系”。对这幅画卷的构思把现实中的某些要素进行了强化,使得它们具有了“自在乌托邦的性质”,即便如此,“对现实中被发现或者被猜测为在某种程度上起作用的地方”,我们可以通过“利用一个理想类型(Idealtypus)”进行说明和解释。在理论中,理想类型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它要为假设的形成指明方向”,二是“它要为描述提供清晰的表达手段”。[10]那么我们又如何才能获得这些“理想类型”呢?

韦伯在涉及“理想类型”的时候,提到了“发生学”这个词。历史学家在阅读了大量的历史材料之后,他们会得到一些有助于描述历史的概念,随着他们所阅读的历史材料继续增加,这些概念会越加清晰,越加具有确定性,而且可以被全面地运用到历史材料之中,这个概念就成为了“理想类型”。所谓“发生学”,指的是“理想类型”是历史学家在工作中,总结和归纳浩繁的历史材料而从这些历史现实中自行得出的一种描述手段,理想类型的产生不应受历史学家任何的先入之见(历史学家持有的价值判断)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即便理想类型的形成来源于历史资料中所体现的社会现实,由理想类型构成的“理想画卷”,“并不是历史现实,也根本不是‘真正的’现实,它也根本不适宜于把现实作为样本归入其中的图式,而是只具有纯理想的界限概念的意义”。[11]也就是说,理想类型虽然对研究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但也只是研究工作的参考。另外,理想类型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历史学家阅读材料的继续增多,他或许感觉已有的理想类型并不能适应新的材料,他会对之加以修改,或者以新的理想类型取而代之。

韦伯还特别强调,理想类型应避免价值判断。他说:“科学自我监控的基本义务和避免受骗的唯一手段,就是严格地区分逻辑上以比较的方式把现实与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联系起来,和从理想出发对现实做出评价性的判断”。[12]在这里有两层意思。首先,理想类型只是在科学研究上具有意义,它在实践上是不具有意义的,如果把理想类型运用于实践中,它就成了“模范的典型”,它就“不再是纯逻辑的辅助手段,不再是用来对现实进行比较性衡量的概念,而是对它做出评价性判断由以出发的理想”。[13]这样的情况在学术研究中非常多见,比如基督教学说和马克思主义学说都具有类似的特点。其次,“理想类型”涉及价值,但它本身只能被运用于逻辑论证中。比如妓院,它当然与人们的某些价值取向相关,即并不认为肉体交易是不道德的,或者肉体的愉悦是值得人们追求的,所以妓院这个理想类型与某种价值有关,但是这个理想类型的存在,只是为了说明人们为了追求这个特定的价值而采取的手段。

通过以上对韦伯社会科学思想的简介,我们知道,韦伯虽然强调社会科学理论的重要意义,但是他认为对于社会科学来说,理论并不反映社会现实,在地位上低于个体性的现实;社会科学理论不能涉及价值判断,研究者必须保持价值中立,才能通过对历史材料的归纳,在现实材料中找到具有指导意义的理想类型。对于米塞斯来说,他虽然接受韦伯对价值中立的看法,但是他却无法容忍,韦伯把历史现实置于理论之上,他认为理论本身具有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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