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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与施特劳斯:探讨韦伯方法论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米塞斯和施特劳斯是我很感兴趣的两位学者。先让我们来到那唯一一处可以把米塞斯和施特劳斯联系起来的文献中。但是,仅仅这一个观点上的不同,能让我们了解米塞斯和施特劳斯在思想上的差异吗?施特劳斯在《自然正义与历史》的第二章里探讨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和价值的问题,并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思想进行了批判。而在《理论与历史》的第299页,米塞斯则似乎是在替韦伯做出某种回应。

米塞斯与施特劳斯:探讨韦伯方法论

米塞斯(Ludwyh von Myses)和施特劳斯(Leo Strauss)是我很感兴趣的两位学者。和其他读者一样,粗一看,会觉得这两位学者有许多共同点,比如对历史主义思想的批判,对社会科学的憧憬。但是,这两位德语国家的学者却很少有交集。有人或许会说这是因为他们分别处于不同的领域,但是这样说,显然就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如果考虑到德语国家学术界的讨论氛围,就不应该做出如此简单的解释(想想,米塞斯还仔细阅读过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弗吉尼亚大学保罗·坎托(Paul Cantor)教授对米塞斯和施特劳斯的思想都很熟悉,他提示我,施特劳斯终其一身,从未在自己的著作中提到过米塞斯,而米塞斯也只在晚年的那本《理论与历史》中提到了施特劳斯;另外,他们曾经在一次有关反相对主义会议上碰面,关系显得并不融洽。这些信息说明了,他们在思想上其实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探索这种差异正是本文的兴趣所在。

先让我们来到那唯一一处可以把米塞斯和施特劳斯联系起来的文献中。在《理论与历史》的第299页,米塞斯提到了施特劳斯那本著名的《自然正义与历史》(中译本译成《自然权利与历史》),他所针对的是施特劳斯在他这本著作的第二章中对韦伯(Max Weber)的批判。施特劳斯在他的作品中认为,当人们提到“压力集团”和“卖淫”,人们已经做出了价值判断,由此他认为,历史是不能脱离价值判断的。[2]米塞斯则站在维护韦伯的立场上,认为:“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术语所指的现象是由价值判断构成的”,“如果只是使用这样的术语,或者指称这样的现象,无论其中暗含着怎样的含义,都并不是在进行价值判断”。[3]在这种只言片语的交锋中,我们只看到了米塞斯和施特劳斯涉及历史和价值判断问题上所持有的不同观点,即施特劳斯认为历史不能不进行价值判断,而米塞斯则认为,价值判断不是历史需要承担的任务。但是,仅仅这一个观点上的不同,能让我们了解米塞斯和施特劳斯在思想上的差异吗?显然不能。为了探索他们思想上的区别,我们还是要深入到他们这次只言片语的交锋背后。施特劳斯在《自然正义与历史》的第二章里探讨了社会科学研究中事实和价值的问题,并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思想进行了批判。而在《理论与历史》的第299页,米塞斯则似乎是在替韦伯做出某种回应。那么我们不妨仔细了解一下韦伯的社会科学思想,看看韦伯怎么处理历史、理论和价值判断等这些问题,并以此为参照,看看米塞斯和施特劳斯究竟有什么不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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