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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制度协调:实现和谐发展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们期待制度能够有效地协调客观存在的交叉或叠合所引致的冲突。在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配合与支持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我们不难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的一项制度期望,即通过构建一种隐含的“层级制”或上下级关系去理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以协调或避免他们工作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

冲突与制度协调:实现和谐发展

交叉和叠合意味着合作,也可能蕴含着冲突。当人们合作时,交叉或叠合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当人们不愿合作时,客观存在的交叉和叠合又会引发冲突。

人们期待制度能够有效地协调客观存在的交叉或叠合所引致的冲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23]该规定的内容有三个层级。一是常识性的“配合执法”要求。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支持相关居民委员会(意指与业主委员会具有交叉和叠合的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工作。二是接受“指导和监督”。在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配合与支持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三是要“告知”并“认真听取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将其依法从事的本职工作[24]情况如集体决定的事项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

作为目前协调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关系的唯一政策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由居民委员会直接、全面地领导业主委员会,但其中的内涵还是让人感到了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或“不对等”关系。就“配合与支持”层级而言,既然业主委员会要配合并支持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那么,作为一个对等的安排,居民委员会也应该配合并支持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物业管理条例》虽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的配合和支持,但并没有提及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的配合与支持。如果说“配合与支持”中体现了更多的“平等”意味,那么,“指导与监督”中则更多地体现了上下级关系。在第二个层级里,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由于接受指导和监督的内容并不清晰[25],现实中“被指导和监督”的范围有可能被放大。实际上,即便是“业主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的配合与支持”这件事,“指导”是必要的,“监督”便已经多余了。如果接受指导和监督的内容包括“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的本职工作”,那么,居民委员会就成为业主委员会十足的“上级”了。第三个层级似乎否定了这种极端情形,仅要求业主委员会将其依法从事的本职工作[26]告知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他们的建议,而不是在“本职工作”方面接受“指导和监督”。(www.xing528.com)

我们不难看出《物业管理条例》的一项制度期望,即通过构建一种隐含的“层级制”或上下级关系去理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以协调或避免他们工作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冲突和矛盾。问题是,这种隐含的上下级关系,既不能被业主委员会所接受,也不能被居民委员会所接受。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冲突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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