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设立的条件和范围不同。居民委员会设立的条件是要有一定数量的城市居民聚居,“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决定”[13]。业主委员会设立的条件相对简单,只需要满足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条件,经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即可产生。在“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14]的基础上,一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委员会的辖区范围。
第二,委员的来源不同。居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会议是由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每户派代表或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15]共同召开的会议。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是只能由业主参与的会议。居民和业主会议分别产生了居民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居民和业主容易区分的情形下,两个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过程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权利来源不同。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自治权来自宪法。[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将自治权分为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居民委员会就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之一。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公共事务的管理协调和自治机构,其自治权来自物权。物权决定了业主的权利,进而决定了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第四,工作责任和职能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该规定所明确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大会的关系,类似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有关党的委员会与党员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居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能是:①进行法律政策宣传、对居民进行履行义务和爱护公共财产的教育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②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③维护居民合法权益、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④调解民间纠纷;⑤协助维护社会治安;⑥协助政府或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和青少年教育;⑦开展社区服务内容等。这些职能不仅仅只有自治职能,还包括了行政、社会和自治等三方面事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①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②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③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④监督管理公约的实施;⑤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几乎全部来自业主大会的授权,具有完全自治属性。比较两者的工作职责可以发现,居民委员会事务包括了基层政府工作的所有方面,而业委会的工作主要围绕着业主自治事务展开。(www.xing528.com)
第五,投票权分配依据不同。同一居民委员会辖区的居民形成了居民集体,而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形成了业主集体。作为两个自治性的居民和业主集体,它们集体事务的决策大多采用了投票决策方式,如投票选举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然而,投票权的分配依据并不相同。在居民集体中,每一个居民都具有相同权重的选票。但在业主集体里,并不是每一个业主都有相同权重的选票。一个业主的投票权权重,既取决于业主本身,又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居民的投票权的分配依据仅取决于居民身份。[17]
第六,起源不同。虽然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民众的自治组织,但它们分别属于行政主导型和市场自发型的组织。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居民委员会就已建立。地方政府不仅是居民委员会的倡导者、组织者,而且为它的组织运行提供了行政事业编制和持续的经费支持。居民委员会已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自治型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的产物,是住房作为私人商品进行交易的结果。在住房作为一种商品交易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发挥交易物的功能和提升其价值,交易中的一方或双方有意识地给出了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并且组织实施。
还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区别有:①居民委员会可以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但业主委员会只能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不能自行决定问题;②居民委员会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但业主委员会未被授权;③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则由业主自行解决;④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成员的生活补贴等,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大多数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开展义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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