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安排下,一旦购房者决定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他个人就已经同意接受了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1]。当单个的购房者逐渐形成购房者集体,最终形成业主集体以后,是否同意接受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就成了一个集体决策问题。业主集体决策的方式是投票。投票决策的依据是投票规则,业主集体用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开发商的物业服务的依据是业主投票规则。
作为制度安排的业主投票规则,对业主能否同意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产生制度性影响。当制度规定每一个购房者必须接受开发商拟定的临时业主公约时,相当于规定了对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的一致同意规则,业主个人和集体在这个阶段必须同意接受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投票规则,包括按“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分配投票权重的双重计算规则以及决定物业服务事项的“简单多数”和“超多数”的决定规则,为业主不同意开发商主导物业服务等议题给出了一个“通过”标准。
购房者个人在投资阶段同意接受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并不意味着同意接受开发商主导的实际供给的物业服务。当业主在实际供给的物业服务中净收益为负时,业主不会同意接受开发商实际供给的物业服务。在单个(或少数)业主不能用投票决策方式改变开发商主导的物业服务格局情形下,单个业主会以私人方式包括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改变自身的负收益状态,同时表示不接受开发商主导的物业实际服务。(www.xing528.com)
开发商可以改变业主的负收益态度。在物业服务收益不变时,如果开发商采取措施降低业主的履约成本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的净收益就会提高。改变业主负收益状态的另一种方式,是业主集体利用投票方式否决开发商主导的物业实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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