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经济学家对决定规则水平与讨价还价成本之间关系的认识只说明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在一致性同意规则情形下,当业主意识到有人会利用“要挟”手段或者对某项议题坚决持反对观点时,业主间的讨价还价成本会降低,甚至为零。
以住宅小区游泳池的维护为例。假定:
①需要决定的议题是游泳池维护问题,议题中费用分摊方案合理公正;
②议题的决议形成成本为零;
③每一个业主在该项目实施中的期望净收益均为Ri;
④投票决定规则为一致同意规则;
⑤有且只有一个业主j明确反对对游泳池进行维护,即否决该议题。
由于每个业主的净收益为Ri>0,故每个业主所能承担的最高讨价还价成本Ci=Ri。在假定④下,如果其他业主为了实施该项目都愿意与j讨价还价,则其他业主所能承受的最高讨价还价成本(包括对不同意业主同意时的补偿)C为:
式(11-12)中N为集体总人数,C是其他业主所能承受的最高讨价还价成本,也是一致同意规则下讨价还价成本的一个极限值。
当C=(N-1)Ri时,如果j依然反对,则议题仍然不能通过。此时,其他业主在该项目议题上的净收益为-(N-1)Ri,j以外的每个业主的净收益为-Ri。(www.xing528.com)
如果j以外的每个业主意识到j的反对态度很坚决,其理性做法是:一开始就放弃与j的讨价还价,即讨价还价成本为零。此时,j和j以外的每个业主的净收益均为0>-Ri。
当然,对j的损益状态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当j在讨价还价中的成本Cj为-[0,Ri)时,即存在∣Cj∣<Ri时,那么,对业主集体的每一位业主而言,做反对者似乎是合适的。但由于j的净收益依然为负,j以外的每个业主的理性做法依然是一开始就主动放弃与j的讨价还价。讨价还价成本为零,所有业主的净收益也为零。
如果Cj取值区间为-[Ri,(N-1)Ri],即做一名反对者并不比其他人有更少的损失甚至是其他人损失的(N-1)倍,那么,做反对者是不合适的。此时,业主集体内将没有反对者,一致同意规则下业主间的讨价还价成本也为零,所有业主的净收益为Ri。
j在讨价还价中的目标净收益是:Rj>Ri。为实现该目标,j要尽量降低与其他业主的讨价还价成本Cj并能够获取其他业主的转移支付。假定j用很低的成本在小区里贴了一则告示:当其他业主给j提供Kj(N-1)Ri的转移支付收益(0≤Kj≤1)时,j将同意该项议题,并不参加任何其他的讨价还价活动。此时,j的讨价还价成本几乎为零。当其他业主要就此告示进行协商时,每一个其他业主的协商与讨价还价成本将大于零,记为Ti>0。显然,当KjRi+Ti>Ri时,其他业主不会接受j的条件。对j而言,通过“要挟”以实现其收益最大化的条件是:
反对者通过“要挟”可获得的净收益极大值为:
式(11-14)中Rjmax为j的净收益极大值,此时,j以外成员的净收益为零。当然,j以外成员不会同意接受j的目标收益极大化状态。因为此时他们的净收益与不参与讨价还价而不实施该项目时一致。只要j以外成员并不都希望j获得Rjmax或Rj>Ri,它们的理性选择依然是不参与讨价还价,故讨价还价成本仍为零。
由此可见,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因为要挟问题的合法存在,作为一个反对者似乎是理性的。而当集体内所有成员都意识到其结果的时候,谁也不会参与讨价还价。因此,各种状态下的讨价还价成本均为零。讨价还价成本为零并不意味着一致同意规则一定是优化规则。只有在做一名反对者并不比其他人有更少的损失甚至是其他人损失的(N-1)倍时,讨价还价成本为零,业主净收益为Ri,一致同意规则才是优化规则。而其他情形下,一致同意规则的结果是:讨价还价成本为零,业主收益也为零。
该结论意味着:当不能用强制手段明确规定并使得做一名反对者将承担更多损失时,一致同意规则并不能形成任何集体决议,因此,即使讨价还价成本为零时,一致同意规则也不会被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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