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徒困境”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困境,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所导致的个人选择困境以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境况。就“囚徒困境”而言,如果允许两囚犯交流、协商,困境就不一定存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慈善行动的结果已经表明,自愿行动会提供一些公共物品,只是提供的数量与有效率的数量不符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对结果的改善是可以期待的。
(1)公平分摊和货币返还制度
道斯(Dawes,1986)通过实验对比了公平分摊和货币返还两种制度[10]对集体物品供给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公平分摊情况下的捐款人明显要多于货币返还保证下的捐款人数,前者为77%,后者仅为43%。一般认为,货币返还制度使人感到他人在返回货币的保证下或许会倾向于捐款从而增加了自己“搭便车”的激励,而公平分摊制度则从相反的方向减少了其他人不捐款的可能性。实际上,在公平分摊制度下,已经排除了“搭便车”的可能。当捐款收益存在时,每一个享有收益者都必须支付相同的金额,无论已经支付还是没有支付。人们意识到,在集体收益为正时,没有人能够“搭便车”。同时意识到,在捐款没有收益时,捐款不能返回,故存在捐款风险。公平分摊制度中没有设置风险防范机制,但它允许捐款人可以通过延迟捐款方式而自行规避风险。于是,23%的受试者选择了风险规避。在货币返还制度下,没有不许“搭便车”的规定,但存在风险防范机制。当存在集体收益时,每一个集体成员无论是否付费都可以均享收益,因此,人们具有“搭便车”的激励。当不存在集体收益时,捐款者可拿回其捐款,捐款风险为零。货币返还制度的实验结果似乎表明,相对于投资风险而言,人们更看重公平以及是否存在“搭便车”机会。在实验中,大多数人(57%)通过不参与来抵制货币返还制度下可能出现的收益分配不公。[11]另一方面,公平分摊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货币返回制度更多地体现了参与者的自愿。这两项制度实验给出了如下启示:对具有集体正收益的集体行动而言,制度强制是必要的,它在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有效抑制了“搭便车”行为;而意在规避参与者风险的制度则有可能给出“搭便车”机会,从而导致集体行动力量的缺乏。
(2)俱乐部制度
布坎南认为,对于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介于私人物品和纯粹公共物品之间的物品(故称俱乐部物品)可通过组建各种各样的俱乐部来提供。不同的俱乐部可提供不同的产品,同一俱乐部也可提供几种产品。俱乐部有三个特征:第一,只有想得到这种物品并愿为之付费的人才能加入俱乐部,并且它能以相当低的成本排斥他人。第二,非纯粹公共物品存在拥挤现象,仅有有限的会员有加入某一俱乐部的激励。第三,当会员人数超过有效的成员规模时,形成新的俱乐部是有效率的。第三特征是第二特征的必然结果。因为拥挤现象限制了参与者的人数,更多的参与者只能加入另外的俱乐部。如果没有人数的限制,拥挤会降低参与者的收益,从而减少加入俱乐部的激励。最大化个人效用是个人加入俱乐部的激励。图9-2给出了有效的俱乐部的规模。
图9-2 有效的俱乐部规模
图9-2表明,有效的俱乐部规模N*是下降的边际服务成本与上升的边际拥挤成本相等时的会员人数。这里,假定了每一个会员都是相似的,他们对拥挤成本有相同的主观评价,并都会将N*视为有效的俱乐部规模。当然,有效的俱乐部规模还受到服务水平的影响。当服务水平增加或可用资源量增大时,有效的俱乐部规模会随之增大。但它最终还会反映在拥挤成本上。当服务水平提高时,拥挤成本会降低。布坎南同时揭示了最优会员规模和服务水平的机制。在史蒂文斯(1999)159看来,现在的问题是,俱乐部是否令社会满意?俱乐部的定价政策对促进效率是否是必要的?一个私人的保安公司,不仅为会员提供了安全防卫,也降低了对非会员的危害,从而补充了公共执法机构的努力。但也有可能因会员得到了更好的保护而将犯罪转移给非会员。(www.xing528.com)
俱乐部生产什么、如何生产或许并不总是公平、正义和平等的。这意味着俱乐部运作过程中或许存在着公平、正义和平等问题。就取得会员资格而言,存在积极和消极两种方式。积极方式表现为希望与他人交往,消极方式则表现为希望排斥某些人的加入,即不希望与某些人交往。积极与消极的区分似乎在于个人的态度。人们态度是什么或人们希望得到什么取决于人们对公平的看法。取得会员资格或许有益健康、或者有明显优越感,它取决于一个人的价值观。俱乐部物品的定价也是一项既涉及公平又涉及效率的问题。如果不仅要确保会员的效率,也要确保他人的效率,有效俱乐部定价政策(定价政策、产出政策和关于会员资格政策)就必须满足三个条件(Sandler et al,1980)。一是“供给”条件,需要提供的劳动和资本,直到会员从减少的拥挤成本中所获得的边际收益总和等于供给的边际成本时达到均衡。二是“费用”和“使用”条件,一个有效率的服务费用,将使会员由使用得到的边际收益等于强加给其他会员的拥挤成本。一辆消防车正在执行任务,他人便无法使用,因而应对任何消防要求征收服务费。有效俱乐部定价政策的第三个条件是“会员资格条件”,在从新会员获得的新收益(他人成本的减少)等于他使用服务而强加其他会员的拥挤成本之前,都应该增加新会员。
复杂一些的思考是,如果会员有不同的偏好和收入,受保护的财产在数量和价值上就会有区别。有些会员就会比其他会员有更高的使用率。在使用相同消防资源支付相同费用情况下,会员之间的会员资格成本(相对于其使用量)就会不同,这决定于会员的特征。因此,有异质会员的俱乐部很可能采用两套定价方案(史蒂文斯,1999)160。如果会员异质性的表现不是简单的A、B二分法,而是分布于A→B上,那么定价方案会不会有更多种呢?在定价方案随着异质性的变化而变化时,意味着不同特征的会员对同一种服务有不同的价格。假定Ri为反映异质性会员的异质特征的指标,则成员i的价格方程为:
式(9-5)中P为同一种服务出售给异质性会员的价格。K为以C为依据的定价系数。K=C/R,C为提供服务的总成本,而R为每一个会员一致性指标Ri之和,即:
如果能够清晰而准确地确立每一个会员在异质性系列中的位置,依据式(9-5)和式(9-6)可以确立每个会员对同一服务的不同出价。问题可能出在反映需求特征的指标(或异质性指标)的计量上。当财产作为反映会员的消防使用率指标时,指标虽是唯一的,但确立并不容易。如果会员有意隐藏其财产,要认清此财产的真实数量便是困难的。在双方就财产量有分歧时,会员不会轻易接受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当服务的偏好是属于心理或精神方面的感受时,异质性的计量更为困难。
在一个住宅小区里,物业服务包括安保服务、环境服务、房屋维修服务等,不同的服务对应着不同的业主特征,统一定价肯定不合适,进行分类定价或许更为必要。在蒂布特(Tiebout,1956)看来,人们会根据对不同社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偏好,“用脚投票”选择他们的社区。由于存在许多社区,相应存在有不同公共服务构成的公共服务束。其中每束公共服务按某一“税率”出售,该税率反映了生产的成本和使用者人数(见人数分摊费用)。流动的消费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偏好、生产成本和人口规模,在公共服务束(社区)之间进行选择。社区本身就是俱乐部,消费者的进入和退出不受强制,社区之间的竞争使服务和它的使用者以最低成本相匹配。该模型称为蒂布特模型。保守主义经济学家喜欢这个模型,因为它减少了对政府强制的需要。具有相同志趣的人被吸引到相同的社区,而不必强制他们对自己不喜欢的服务纳税。
尽管公共服务对人们有重要性,但在影响人们迁移的决策方面,模型的实际重要性并不清楚(Zodrow,1983)。许多经济学家认为,该模型的假定过于苛刻,尤其是独立于居住地区的收入支持家庭消费的假定(实际上,居住地区的经济收入不同,家庭消费也不同,迁移受到地区经济不同的限制)。如果人们迁移只是为了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那么他们的收入会大大下降。当然,也有人愿意接受收入的下降,把它作为支付诸如户外休闲和风景区这类环境产品的价格(Stevens,1980)。美国在70年代出现了大量从城市到农村的迁移(之后又恢复了从农村到城市的常规模式),因此,也有大量迹象表明模型在起作用(Brown et al,1980)。消费者的自愿迁移或社区提供各种公共服务,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政府的强制性征税和支出。只要一个人不想要人行道,但又拒绝迁入没有人行道的小镇时,我们就面临通过集体选择实施强制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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