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主要代言人,居民委员会是政府设置的社区基层组织。因此,如果让居民委员会来管业主委员会似乎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利。从现实来看,一方面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因人员所限,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力度不大;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两者职责有交叉重叠之处。已存在的业主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争议,表明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未达到理想水平。
《物权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主要代言人,居民委员会是政府设置的社区基层组织。从法律上讲,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有各自的职责范围,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全体居民的公共利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代表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由居民委员会来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因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在于,一个没有财产,不是财产权利主体;一个有财产,是财产权利主体。因此,如果让居民委员会来管业主委员会似乎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理清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二者关系显得十分必要。(https://www.xing528.com)
从现实来看,一方面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因人员所限,对成立业主委员会指导力度不大;另一方面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两者职责有交叉重叠之处。居民委员会是一个对上负责、具有行政化特征的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依靠业主自己的资源和自己的选择运行的业主自治组织。于是有人主张采取“谁付费、谁负责”的原则,但实际中不可能所有的组织设计都采取这一标准。已存在的业主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争议,表明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未达到理想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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