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是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自己的选择反过来又影响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时的决策问题和均衡问题。博弈论要回答的问题是:决策主体的行为在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双方所采取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之间的均衡问题。博弈论的核心问题是:决策主体的一方采取行动后,参与博弈的其他人将会采取什么行动,以及参与者为取得最佳效果应采取怎样的对策。一个完整的博弈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博弈的参加者,即博弈过程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个人和组织;第二,博弈信息,即博弈者所掌握的对选择策略有帮助的情报资料;第三,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第四,博弈的次序,即博弈参加者做出策略选择的先后;第五,博弈方的收益,即各博弈方做出决策选择后的所得和所失。
从分析方法上看,博弈论改变了传统经济分析中的那种以个人孤立决策为基础的分析方法,而侧重于经济活动中多个利益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分析,从而使经济分析更接近于经济系统的本质。
根据博弈者之间是否能够通过某种契约的约束采取合作,可以将博弈论划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强调团体的理性、有效性、公正、公平。而非合作博弈强调的是个人理性、个人最优决策,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益的,也可能是无效益的。合作博弈区别于非合作博弈的主要特征在于,合作博弈所研究的行动参与人的行为在相互作用时,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而非合作博弈所研究的行动参与人的行为在相互作用时,不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合作博弈强调通过有效磋商达到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后,合作各方可以建立一个利益平衡机制,使得合作中获益较少的成员确信暂时的利益受损可以从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补偿,而获益较多的成员会自愿在某些方面为其他成员的利益做一定的让步。也就是说,从长远看,一种稳定的经济合作会使所有合作成员分得相对公平的收益。
非合作博弈建立在个人理性之上,也就是说,个体的行为始终是以实现自身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并且博弈的参与人之间没有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来限制博弈者的行为,只是强调个人的理性。
现代博弈论的成果集中体现在非合作博弈方面。从参与人行动的顺序可以将非合作博弈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从对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和支付函数的知识可以将其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这样可以得到四种不同类型的博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1950年和1951年纳什的两篇关于非合作博弈的重要论文,彻底改变了人们对竞争和市场的看法。他论述了非合作博弈及其均衡解,并证明了均衡解的存在性,即著名的“纳什均衡”,从而揭示了博弈均衡与经济均衡的内在联系,奠定了现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石。纳什均衡是一个典型的非合作博弈问题。“囚徒困境”是该问题最经典的例子。
“囚徒困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两个嫌疑犯(A和B)作案后被警察抓住,隔离审讯,警方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如果两人都坦白则各判8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放出去,不坦白的判10年;如果都不坦白则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在这个例子里,博弈的参加者就是两个嫌疑犯A和B,他们每个人都有两个策略即坦白和不坦白,判决的年数就是他们的收益。可能出现的四种情况(A和B均坦白或均不坦白、A坦白B不坦白或者B坦白A不坦白)是博弈的结果。在此,两个嫌疑犯A和B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坦白或抵赖。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双方都只被判1年。由于两人处于隔离情况下无法串供,每一个人都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他们选择了坦白。因为坦白交代可以期望得到最好的解决办法——释放,但前提是同伙抵赖,显然要比自己抵赖要坐10年牢好得多。这种策略是损人利己的策略。不仅如此,坦白还有更多的好处。如果对方坦白了而自己抵赖了,那自己就得坐10年牢,太不划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选择坦白,即使两人同时坦白,至多也只判8年,总比被判10年好。结果,两人合理的选择是坦白,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略(抵赖)和结局(各被判1年)就不会出现。这样两人都选择坦白的策略以及因此被判8年的结局被称为“纳什均衡”,也叫非合作均衡。因为每一方在选择策略时都没有“共谋”(串供),他们只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策略,而不考虑社会福利或任何其他对手的利益。也就是说,这种策略组合由所有局中人的最佳策略组合构成,没有人会主动改变自己的策略以便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www.xing528.com)
“囚徒的两难选择”诠释了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各人追求利己行为而导致的最终结局是一个“纳什均衡”,也是对所有人都不利的结局。他们两人都是在“坦白”与“不坦白”的策略选择上首先想到自己,这样他们必然要服刑8年。只有他们都首先替对方着想时,或者相互合谋(串供)时,才可以得到最短时间的监禁结果。因此,从“纳什均衡”中我们可以悟出一条真理:合作是有利的“利己策略”。但它必须符合以下黄金律:按照你愿意别人对你的方式来对别人,但只有他们也按同样方式行事才行,也就是中国人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前提是“人所不欲,勿施于我”。
困境的另一种解释是:特定的制度下才有困境出现。对于自利者而言,他们希望取得合作收益,同时希望出现公平收益。因此,促进合作的制度和公平分配的制度才是重要的。
“纳什均衡”对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它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提出挑战。按照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全社会达到利他的效果。在他的《国富论》中有这样一句名言:“通过追求(个人的)自身利益,他常常会比其实际上想做的那样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从“纳什均衡”我们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的一个悖论:从利己目的出发,结果损人不利己,既不利己也不利他。两个囚徒的命运就是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纳什均衡”提出的悖论实际上动摇了西方经济学的基石。
其次,“纳什均衡”是对合作博弈理论的重大发展。“纳什均衡”是一种非合作博弈均衡,在现实中非合作的情况要比合作情况普遍,所以“纳什均衡”是对冯·诺依曼和摩根斯特恩的合作博弈理论的重大发展,甚至可以说是一场革命。
合作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它的复杂性虽被认识,但人们对为什么合作、如何维系合作等一些基本的合作问题仍没有充分的认识。博弈理论虽然讨论了合作问题,并且探讨了那些能改变博弈者报酬的特定策略,但它所假定的且赖以成立的清晰、明确而简单的世界与真实的、复杂世界之间仍存在着巨大差距。博弈论模型与新古典模型一样,采用了个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假定。实际生活中,人类行为显然比这种简单的假定所涵盖的内容复杂得多。总体看来,人的本性(本能)、惯例、文化传统、社会规范等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及其实施机制等都对人类行为尤其是合作行为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处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不同语言、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环境中的人而言,他们的意识和行为对各种可能影响因素的敏感性会有所不同。同样环境中的不同个人对影响其意识和行动的因素的敏感性也存在差异。不同时段的同一个人对影响其意识和行动的因素的敏感性还有可能不同。因此,希望用一个统一的模式解决人类共有的合作问题是不可能的,一个可能的、具有普适性的原则或许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时而变。
对自利的人而言,合作是一种自利性选择。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验证了合作对合作者的好处。合作本身就是一种理性选择。之所以有人不合作,并不是因为他不自利,而是因为他不会自利。关键问题是,缺乏知识者并不知道合作对他个人私利增长的至关重要性。对于这种人,通过权威影响或制度强制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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