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类合作问题的论述由来已久。霍布斯和卢梭都假定,开始的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在这个状态里,人们为了求利、求安全和求名誉而不断地争战,人们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之中,人们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霍布斯,1997)94。在这个状态里,存在着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人在该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除非人类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卢梭,2003)18。为了摆脱或改善人类自然状态的困境,霍布斯在假定个人自然权利[1]之后给出了人类自然合作行为[2]的2条戒律(自然律)和11项规则(自然法)(霍布斯,1997)97。在霍布斯看来,如果没有一个“利维坦”[3],人类合作将是不可能产生的,因此,一个强权的政府对于合作是必要的。卢梭虽然不同意霍布斯的君主专制主张,但认为通过自由人的公意签立契约建立国家、形成政府并在政府的治理下实现合作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假定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会在某种外在强制力量和社会安排下为实现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然而,除了接受霍布斯的“利维坦”和卢梭的“人民主权者”专制统治以外,还存在其他路径形成人类合作之秩序吗?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能否自发生成和自然增长?如果能,其自发生成和自然增长的外在条件和社会机制又是什么?回答这些问题,最终要涉及合作的原初发生机制和维系机理。[4]
在对个人行为给出理性假定的前提下,博弈论学者梅里尔·弗勒德(Merrill Flood)和梅尔文·德雷希尔(Melvin Dresher)在1950年发现了“囚徒困境”[5],奥尔森在1965年给出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哈丁(Hardin,1971)的研究表明:对那些个人贡献影响不显著的潜在集团而言,集体行动问题的逻辑与囚徒困境相同。于是,自利的个人能否自愿参与集体行动和进行合作又成了争议的焦点。(www.xing528.com)
基于社会中或人类发展史上的众多可见的合作行为,人们有理由怀疑奥尔森的观点,甚至怀疑经济学中有关人的理性行为假定的真实性。尽管科普作家理查德·道金斯出版了《自私的基因》,阐述了人类自私的生物遗传性,但人们为什么会合作,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人们会合作等问题仍是今天理论探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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