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出售其受让地块上所开发建设的物业之前,开发商拥有该受让地块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和其上各类物业的所有权。[12]当开发商分散出售其受让地块上所开发建设的物业时,开发商个人的整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物业的所有权将被拆零。从理论上讲,如果开发商将地块上所建的所有建筑物都出售完毕,那么,该地块上的其他附属性物业的所有权以及该地块的整体使用权也都会随着地上建筑物的转移而转移,并且,出售前开发商所有的产权应等于出售后所有购买者的产权之和。
假定所开发地块上的全部建筑物的所有权为Rdb,其他附属物业的所有权为Rds,地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为Rdl,开发商在未拆零出售其所有的建筑物以前拥有的产权为Rd,则有:
当地块上所有建筑物被拆零并全部出售给n个购买者以后,假定第i个购买者所有的产权为Ri,则存在:
由于附属物业和土地使用权依附于建筑物的所有权,当购买者i购买了建筑物的部分所有权Rib以后,他同时拥有附属物业的部分所有权Ris和部分土地使用权Ril,且存在:
由式(7-13)和式(7-14)可知:(www.xing528.com)
式(7-15)中的∑Rib是《物权法》中规定的购房者或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的总和,而∑Ris和∑Ril分别对应购房者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式(7-15)给出了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产权关系的理论模型。该模型表明,当开发商出售完其所开发(即所拥有)的住宅小区内的所有房屋以后,开发商所有的物业整体产权全部转移给了购房者或业主。
问题是:当开发商将其所有的整体产权转移给众多购房者或业主时,面临着产权分割或区分问题。当然,开发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每一位购房者所拥有的产权,社会也可以通过法律如《物权法》统一安排购房者所拥有的产权。目前正在实施的《物权法》将购房者所拥有的产权称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该名称已遇争议[13],但其中的关键词“区分”所表达的意义是明确的。在开发商将整体产权移交给单个购房者或业主时,客观存在着一个如何分割或区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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