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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截面上财产用途的产权与外部性潜在影响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未知用途的外部性并不会引发外部性问题。当物品出售者不计较交易后的物品所发现的新用途及其所产生的正外部性时,外部性问题不存在。人们普遍认同并遵守的交易规则已经成功抑制了未知用途的“外部性问题”。与交易时未发现的用途一样,即使忽略了一些产权,也不会直接产生外部性,仅可能存在“潜在外部性”和“潜在的外部性问题”。

横截面上财产用途的产权与外部性潜在影响

财产用途分为已知用途和未知用途两类。人们可以界定已知用途的产权,但难以界定未知用途的产权。而是否将已知的用途都界定其产权也存在变数,因此,已知用途的产权也可能有部分处于未界定状态。现有研究表明,未界定的产权产生外部性,而已界定的产权不会产生外部性。其实,无论是已界定的产权还是未界定的产权都会产生潜在外部性。

(1)未界定财产用途产生的潜在外部性

交易发生的前提是一方承认了另一方对物品的所有权,另一方同时承认对方对其货币的所有权。换言之,交易是在一定时空中产权已经确立并被清晰界定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未界定的物品用途有两种存在形式:一是在界定阶段尚未发现的用途;另一是在界定阶段相对次要或非常微小的用途。

由于认清物品(或资源)的每一种用途是需要成本的,有时是很高的成本(巴泽尔,1997),因此,在一定的时空中,一种物品(资源)总有一些用途没有被发现。当把物品(资源)的所有用途看作一组完整的权利束时,人们所认识到的物品的用途是不完整的,对应的产权束也是不完整的。尽管如此,没有人愿意在交易时为这些物品或资源的未知用途(产权)提前买单。卖者只能按照该物品的现有用途或现有产权含量进行要价,买者也只会按该物品的现有用途或现有产权含量出价。当科斯把交易看作是产权的交易时,实际上他所面对的是已经界定了的产权的交易,甚或是交易双方都能意识到的产权的交易[30],而不是完整的产权交易

既然物品都可能存在着未知的用途,那么,该用途必然会产生外部性吗?现有理论认为,交易时那些未发现的用途(未界定产权)有可能形成外部性,但它是一种交易后才会出现的外部性,换言之,它是物品的新用途发现以后才有可能产生的外部性。如果交易以后没有发现物品的新用途或新价值,则外部性不存在。实际上,即使交易以后发现了新用途,如果该用途与已知用途(交易时的用途)具有同等效益,当这两个用途互斥时,也不会产生外部性。因此,未知用途即便产生外部性也是一种可能的潜在外部性,未知用途或未界定用途的产权必然产生外部性的命题并不成立。只有当新用途的收益带来了增量收益时,未界定的用途产权才可能产生外部性。以玉米交易为例。当交易当事人将玉米作为食物交易时,交易价格P只反映玉米作为食物的供需均衡。当技术使玉米能作为较低成本的炼油原料时,作为食物所进行的玉米交易产生外部性。假定与油的均衡价格对应的可承担的玉米价格为P1,当P1-P>0时,P1-P就构成了作为食物交易的玉米交易的外部性。

一般情况下,未知用途的外部性并不会引发外部性问题。大多数人似乎原谅了人类较弱的未来预知力。对一般的农产品交易者而言,要求他们在进行农产品交易时预期到技术的发展对农产品用途的改变是不可能的,要求他们在交易时通过清晰界定所有用途的产权以将后期的外部性内部化也是不可思议的。好在大多数交易者并不计较后期可能会出现的外部性,否则,交易很难进行,市场经济也不会存在。当物品出售者不计较交易后的物品所发现的新用途及其所产生的正外部性时,外部性问题不存在。这种情形在现实中很普遍,当一个人卖出了某公司的股票以后,假定某项技术或某种新的市场需求使该公司的某项资源价值大增,购买了该股票者获得了先前未预期的高收益。股票出售者并不会去寻找他原有股票的购买者以重新交易。当然,如果情况相反,买者也不会去找卖者。市场之所以能成为公认的市场,原因就在于大家都遵守这样一个规则:银货两清,互不相欠。如果为了消除或内部化并不存在外部性问题的外部性而期望更改已经存在并被广泛接受的交易规则,只能把它看作是某种智力游戏。人们普遍认同并遵守的交易规则已经成功抑制了未知用途的“外部性问题”。

除了一定时点上因人类知识的有限性而存在资源的未发现用途以外,有时人们也忽略了资源的一些已知的、相对次要的用途,而使他们的产权也处于未界定状态。此类未界定的用途(产权)有可能产生外部性,并有可能引发外部性问题,但它们都是“潜在的”。巴泽尔用一个例子表述了忽略的用途会引发争端的观点。设想在某租赁交易的地块上有几棵小树,其价值在交易当期不足以在租赁合同中订明(价值很小),故在用地交易时对它已忽略不计。如果这几棵小树在租期内的若干年后有了某种高价值的用途,则交易双方会为此而出现争执(巴泽尔,1997),外部性及外部性问题出现。在这个例子中,纠纷之所以会出现,一方面是由于未界定土地上小树的产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小树价值的提升。也可以说,未界定的产权及其价值后来的提升引发了外部性。当然,关键还在于未界定产权的小树的价值提升。如果没有小树的某种高价值的用途在后期的新发现,未界定的产权也不会产生外部性。外部性是未界定的产权在后期价值新发现的结果。与交易时未发现的用途一样,即使忽略了一些产权,也不会直接产生外部性,仅可能存在“潜在外部性”和“潜在的外部性问题”。(www.xing528.com)

无论是人们实在不知还有哪些用途,还是人们有意忽略了一些次要的用途,导致这些用途的产权没有在交易时界定,但在交易的那个时空中,实施交易的产权仍然是清晰界定了的。将后期有可能出现或实际出现的新用途产权的争执或外部性问题归结为交易时的产权不清晰,不但不能清晰问题,而且有可能模糊已经清晰了的并被实践一直支持的市场理论。人们不能用今天的知识苛求人们过去的行为,也不能用未来的知识来要求人们今天的行为。过去的行为已成定局,完善或修正都是后来的事,新知识给了人们这个能力。同样,将产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出现的外部性问题归结为交易时的产权未清晰界定是有待商榷的,至少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在交易的产权未确立以前,资源的未知用途至多也仅产生一种可能的潜在外部性。由于交易未发生,未确立的资源的产权仅与其用途的发现有关,而与该资源的价值或价格无关。考虑仅有某一个人发现了某种未被利用的物品的新用途的情形。在此情形下,他可以悄悄收集该物品而不会受到他人干预。他通过自我劳动(而不是,也不用通过市场交易行为获取该资源的产权)获得该物品新用途的收益,从而拥有该物品的实际所有权。在他人都不知情时,这个人的行为不会引发外部性问题。这似乎是一种远古的行为,但今天依然存在,而且还会继续下去。因为新的资源在不断被发现,而资源的新用途也在不断地被发现。只有在人们共同意识到某种资源具有某种用途时,该用途的产权界定才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或许基于该用途上的产权竞争才因此开始。[31]

(2)已界定的用途也可能产生潜在外部性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使已界定的产权可能引发先前人们未预期的收益变化,从而产生外部性或外部性问题。当社会成员认可的某人拥有某项权利时,通常对其拥有的产权有一个收益预期。当实际发生的收益远高于人们的收益预期时,超预期的巨大收益会给他人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和相对购买力的减弱,从而形成已界定产权行使的外部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产权人的产权行使行为没有超出先期界定的范围,其他人也会想方设法去改变已经界定的产权。当然,这种外部性的出现也是先期产权界定以后的事。在产权初始界定的横截面上,大大超出预期的收益并没有出现,外部性也不会出现。外部性出现在产权界定的两个横截面之间。相对于前一个横截面,此外部性具有潜在外部性的性质;相对于后一个横截面,它是被内部化了的外部性。[32]

完全界定了的产权不仅会面临财产价值的提升,也有可能面临财产价值的下降。与财产所有权受限制一样,完全明确的行动权虽然消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外部性,但并没有消除外部性的消除成本。换言之,完全明确了的产权安排,有可能使财产所有者承担了外部性内部化的成本,从而降低了其财产的价值。假定卖地者详细列举了建房和房屋使用过程中的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形,包括邻居的各种可能的干预,则买地建房者将会意识到在建房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要额外支付成本。假定由此增加的建房和房屋使用成本为C,则购地者在完全市场情形下的出价将减少C。因此,如果在未完全描述建房用地上建房行动时的地价为Pd,则在完全描述了建房用地上的建房行动后的地价为Pd-C,Pd-C<Pd。或许,我们既可以用“财产使用过程中产生外部性”的财产价格来反映财产的价值,也可以用“财产使用过程中不产生外部性”的财产价格来反映财产的价值,但其结果并不相同。与其说清晰界定了的产权的行动描述降低了财产的价值,不如说它回归了财产的价值。因为在不存在产权的行使行动描述的状态下,产权的行使行为产生了外部性。在其他人为之买单的情况下,财产的价值偏离了其固有价值,即不产生负外部性时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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