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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与实践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外转移的行动结果就是外部性。这种经济是一种关于私人匮乏、市场功能及偶尔会出现的外部性的经济。更深入的研究显示,经济是一种对多余费用的全面承担,这种费用或者具有集体消费的性质,或者是私人负担的费用。布坎南等称这种类型的外部性是帕累托无关外部性[13]。达尔曼认为已使用的外部性概念除了说明存在着分析上可证明的市场失灵以外,缺乏任何确定的内容。

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概念与实践

萨缪尔森(2004)认为,外部性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和收益。按萨氏的观点,市场边界是区分主效应和副效应(即外部性)的边界,一个企业或一个人的行动结果(成本或收益)未经过市场交易而在市场外转移给了他人,外部性就出现了。市场外转移的行动结果就是外部性。传统观点认为,外部性是一些其他直接行动的无意的副效应(布罗姆利,1996),该定义将有意的副效应排除在外部性之外[12]。而一般的认识是: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分。正外部性是指一个人为自己利益而进行活动的同时给别人也带来了收益。负外部性是指一个人为自己利益而进行的活动给别人带来了损害,或增加了别人的成本。

传统方法是以马歇尔—埃奇沃思—庇古经济为代表,对一个个体行为者就私人物品进行竞争的情景展开的描述。在对私人物品的竞争性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因某种商品不足而引起对其他商品的需求,从而引发了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的协调问题。对企业的投入也存在这种情况。这种经济是一种关于私人匮乏、市场功能及偶尔会出现的外部性的经济(布罗姆利,1996)。这时,对外部性的认识仅仅认为它是“偶尔出现”的。既然外部性是偶尔出现的,那么对它所产生的多余费用的承担也就是“偶尔”的。偶尔承担一点其他行动的费用,或许在当时不会对个体生活带来显著影响,也不会在社会上产生普遍影响。因此,庇古倾向于把这种费用承担看作是行为的偏差,认为通过税收和补贴就可以矫正这种行为的后果。庇古的解决办法要求在外部性的两个利益相关者外有一个权力机构——即通常所称的政府来进行协调。

更深入的研究显示,经济是一种对多余费用的全面承担,这种费用或者具有集体消费的性质,或者是私人负担的费用。科斯(Coase,1960)反对庇古对侵害行为的严格征税办法,认为它没有考虑总体社会效果。科斯从总体社会效果角度指出:要承认外部性费用的双重性,有必要建立一个双方都可在其中进行讨价还价的局势。当然,这个讨价还价的过程还需要有明确的权利结构作为前提。作为市场解决方法的讨价还价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独立于此种方法、涉及稀缺资源初始配置的一些关系,与这些关系关联的费用并不能通过市场力量使之内部化。因此,按照科斯的论述,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在两者竞争性使用中达不成任何交易,维持现状不变;另一是双方达成交易,受害方支付一笔钱给侵害方(即侵害方有权侵害的情形),或侵害方对受害方给予补偿(侵害方无权侵害的情形),以便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多余”费用。

现实世界中无处不在,甚至不断增多的外部性,让更多的经济学家反思庇古和科斯的传统解决办法。布罗姆利认为,科斯预言的第一种结果在现实中更为常见。原因或者是因为他们没有尝试,或者是因为他们尝试失败。布罗姆利的真正含义是: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的存在影响了现实中的个人交易。布坎南等(Buchanan et al,1962)称这种类型的外部性是帕累托无关外部性[13]。德姆塞茨(Demsetz,1967)进一步指出,没有谈判的结果本身是最优的,而且现状的结构是帕累托最优。

一个现状没有被改变可以称其为帕累托最优,但这个最优似乎又不同于我们一般性的理解,否则这样的结论就确实剥夺了帕累托最优的任何政策相关性[14]。达尔曼(Dahlman,1979)把不能超越特定现状的结果看作是交易费用的函数。认为交易费用产生了偏离可得到的最优结果的外部性,而外部性的相关性只能在交易费用的存在中寻找,不存在能产生帕累托相关外部性的交易费用,因为这些费用必须存在于可得到的最优结果的模型中。达尔曼认为已使用的外部性概念除了说明存在着分析上可证明的市场失灵以外,缺乏任何确定的内容。相反,只包含着对政府的作用和对市场建立互利交换能力的规范性判断。进一步认为,通过建立一个本质得到界定、运行正常的一般均衡系统,引进无处不在的外部性并让瓦尔拉斯拍卖者产生一个新的均衡价格矢量,就可以得出一个标准结论,即外部性阻止了帕累托最优的达成。(www.xing528.com)

从科斯给出的外部性的市场解决办法到达尔曼对交易费用的强调,本质上具有一贯性:外部性的解决与交易费用有关。而解决的结果,无论用什么方法,似乎还不能简单地以帕累托最优原理来检验。达尔曼的意见是:“如果我们在描述经济行为者追求他们个人财富最大化的限制条件中包括了交易费用,那我们就描述了一种可得到的最优,而且这是我们在判断最优和福利问题时应该注意的。”(Dahlman,1979)

张五常(2000)认为外部性概念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当每一种行为都有效应时,使用外部性概念容易引起混乱。由于各种分类和理论互不相同,随意性很大,且都是特例,故由外部性概念产生的各种理论就不可能是有用的。张五常似乎倾向于把外部性作为一项资源,因为他宁可把注意力集中在利益各方对资源竞争达成契约的性质上。按他的解释,共同费用(即由外部性引出的费用)持续存在的原因是缺乏排他性权利。而排他性权利缺乏又有两种可能的原因:一是描述并实施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太高以致不存在达成契约的意愿[15];二是排他性权利不合法。

杨小凯(2000)等人接受了张五常对外部性理论的质疑。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就不存在外部性,或者说外部性概念没有意义。传统的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交易成本问题,即节省界定产权的外生交易成本与节省产权界定不清引起的内在交易成本之间的两难冲突问题。主张用内生交易费用与外生交易费用来替代外部性概念,或者说把外部性内部化。

既然外部性概念模糊不清,以合约理论取代外部性理论更加符合真实世界(张五常,2000)。新近的研究倾向于:通过完善个人间的合约来处置外部性问题(Gomes,2005;Jehie et al,1995a,1995b;Segal,1999)。外部性与产权、交易费用的关系研究依然在继续(Thomas,1971;Antonio,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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