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理论假定个人按照理性行为以最大化其利益。在这样的假定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会产生冲突,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必然的冲突。对于这个必然的冲突,经济学家称其为“搭便车”、“集体行动问题”或“囚徒困境”,并就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
在某些经济学家看来,尽管一个集团拥有共同利益,但它的成员也未必采取集体行动,必须解决“搭便车”或“集体行动问题”(史蒂文斯,1999)[124]。奥尔森(Olson,1965)认为“除非集体内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强制,或者存在某些特别的手段使个人参与他们共有利益的行动中,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取得他们共有的或集体的利益”。他的集体行动观点,现在已成为了众所周知的“零贡献命题”(Ostrom,2000)。奥尔森所怀疑的传统观点却认为,形成集体的目的在于增进共同利益,集体规模越大,效率越高;如果存在共同利益,小规模未必就好。奥尔森把传统观点倒了过来,认为集体越大,个人提供集体物品的消极性越强,“搭便车”的潜能也就越大。“集体越大,离集体物品的最优供给越远,甚至获得最低限度集体物品的可能性都极低。简言之,集体越大,推进其共同利益的可能性越小。”(Olson,1965)原因有二:一是因为集体内成员数目越大,其组织成本越高;二是因为许多集体行动的收益是不排他和不可分的。在集体能得到净收益之前,必须跨越“组织成本”这道门槛。如果他或她能在其他人参与的集体行为中“搭便车”,那么,不参与集体行动将是更好的选择。
在奥尔森的著作出版以后,哈丁(Hardin,1971)的研究表明:对那些个人贡献影响不显著的潜在集团而言,“集体行动问题”的逻辑与“囚徒困境”相同。在一个集团中,当个人的贡献对集团具有显著影响时,结果就不那么清楚了。哈丁的研究结论为人们重新思考奥尔森的逻辑提出了激励。泰勒(Taylor,1987)和哈丁(Hardin,1982)对奥尔森关于集团规模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负效应描述给出了质疑。哈丁认为,分歧不在于集团规模的扩大而引起的组织成本的上升方面,而在于集团规模扩大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变化的事情(Hardin,1982)。例如,在存在“拥挤”时,人数增多,各成员所得会减少。有意思的是,自哈丁之后,“囚徒困境”以及其他的社会困境,已被看作“集体行动问题”的标准表示法(Lichbach,1996)。
虽然奥尔森强调了大集体中激励的重要性,然而,更一般化的问题或许涉及信息和机会主义。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过高的信息成本将阻止大集体的合作(组织问题)。人们并不清楚集体的真实行动情况和净利的分配情况(激励问题),对集体行动监控的任务和政策的贡献容易被淹没(“搭便车”问题)。依据个人理性假定,个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发现并把握机会以分享(他们自己的公共领域)共有或集体资源。于是,对这类个人活动的监管就变成了一个组织的责任,从而加大了集体的运营或组织成本[20]。在一个集体中,尤其在一个大集体中,奥尔森的集体行动或不行动的逻辑的背面是寻租的逻辑,即通过机会主义行为(behaviour)寻求或征用经济“租(rent)”的价值。一个特别利益集团寻租行为的特征性结果是:一个有限的、可识别的数目的个人得到了大量的好处,而分摊或称“强加”在大量不可识别的公众身上的成本却很小。对公众中的每一个人而言,由于其个人损失微乎其微,故他或她没有激励去代表后者的利益或存在动员其他人去维护后者的利益(Olson,1965,1982,2000;Pennington,2000)。也许寻租小组成员的所得比大量的公众的全部损失要少,但以此为由对寻租行为进行效率性的劝阻似乎是可笑的。当选民必须监测政客和国营部门官僚的行动时,寻租问题或许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混合物。假定通过政府向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了大量的投入,要获取投入及其结果的相关准确信息的费用也非常之高,公众很少有监测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对他们进行剥削的机会(Tullock,1989,1993)。
沿着哈丁和奥尔森的分析,今天的许多学者使用博弈论的收益矩阵讨论了集体行动可能的结果。许多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者注意到了人们在社会中的现实行为与理性的集体行动理论之间存在差异,有许多的人在通过投票进行集体决定,有许多的人在如实缴税,还有许多的人加入了志愿者协会,等等。大量的调查结果已显示,不同年龄的个体和志愿者组织,他们以合作的方式共同获取着贸易的好处、提供共有风险防护、创建并强制执行着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则(Ostrom,2000)。为了解释这些社会现象,在大多数经济学家[21]认为个人决定模型要求存在“客观的”成本和收益的情况下,运用范例的社会学家则认为模型要真正基于主观期望效用的心理模式之上。奥普(Opp,1986,1988)认为,主观模型不是重复的,因为测量态度的全面、可靠的技术已经存在。相对于“客观的”成本和收益模型,主观效用模型似乎更具有现实解释力。(www.xing528.com)
集体行动和制裁系统的一般化问题已被赫卡索思(Heckathorn,1988,1990,1991)在一个出自奥利夫(Oliver,1980)和柯尔曼(Coleman,1988)的一个正式的复杂模型里讨论过。赫卡索思特意考察了存在一个外部的(external)中心代理人或机构在小组内施行集体制裁的情形。在该情形下,只要任何一个小组成员有背叛(defect)行为,小组内的全体成员都要收到惩罚。结果表明,来自外部的集体制裁对集体行动是有效率的,如果缺乏这样的制裁系统,小组内的成员将选择背叛而不是合作。问题在于:这种来自外部的制裁是否会导致小组内成员在彼此间再实施内部制裁以强迫小组内的他人合作?或者,是否会导致小组内的成员联合起来强力反抗或抵制外部的中心代理人?
大量的集体行动模型基于这样一个假定:每个人的行动倾向是已经行动的其他人人数的直接函数。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78)的模型。格兰诺维特使用了恒定的集团规模,并认为每个人在参与集体行动之前会考虑已参与者的数目,从而形成个人是否参与集体行动的一个临界点或门槛(thresholds)。对热切参与的人而言,这个门槛为0%;对不会参与者而言,这个门槛为100%。基于阿克洛夫(Akerlof,1980)社会习惯模型和谢林(Schelling,1978)分离挑选模型,奈勒(Naylor,1990)发现了一个从参与者的纯粹数量上预言集体行为的一个不同取向模型。该模型认为,个体从“与参与人数呈比例”的参与中获取了一些基于名誉的好处(非原生的制裁)。同时认为,如果小组成员是同质的,唯一稳定的平衡是“一致同意”和“零参与”;而在异质性的小组里,个体参与的临界点会降低。奈勒(Naylor,1990)认为,如果“参与”和“不参与”引发了规范激励,当参与者过半数时,所有特定的个体都将参与,而在道德规范水平不一致时,结果会是多种均衡。
集体行动模型中的新发展大多是围绕集体内个体间的相互依赖问题而展开的。已涌现的结果显露出了个体间复杂的相互作用以防止简单概念化。虽然缺乏确信其结论的足够信息,但某些结论性的观点已经显现。首先,有关个人决定过程、相互依赖和协调机制的相当不同的假设模型倾向于产生临界点和间断性的预言以及集体内劳动分工的预言,而“临界点”现象对集体行动而言似乎具有地方性。其次,集团(小组)的异质性程度总是在改变着结果,但是它的作用似乎因人而异。有时它促进了行动,有时它又限制了行动。更深入的研究,或许需要尽力去理解异质性人群的集体行为。
今天的学者,在承认奥尔森在集体动员和“集体行动问题”上的标志性贡献后,已在不同的方向上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众多的集体行动模型。在这些模型中,“理性行动者”仍有它的位置,但适应性强的学习者、随机的决定做出者和愿意依靠仅有其自己知晓的理由做特殊贡献者等也受到了关注。所有这些单个的、有独特个性的行动者,研究者已通过协调他们行动的不同方法呈现在我们面前。不同的理论家已经工作在不同的协调机制上面。至今为止,我们仍没有能力脱离这些不同的分析界面以取得统一的研究形式或格局,我们也不能统一协调机制之间的相互依赖和集体行动的其他一些重要特征,特别是生产函数(particularly production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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