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产权与交易成本优化: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产权与交易成本优化: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它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最重要的扩展是增加了产权结构和交易成本约束。产权的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威廉姆森也把交易成本归结为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按威廉姆森的见解,如果上述三个因素不同时出现,交易成本就不会存在。诺思认为交易成本由产权转让过程中

产权与交易成本优化:如何降低交易成本?

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6],他以所有制和所有权理论解释了产权关系及其运动。马克思所给出的产权(所有权)定义是:一种以私人间的排他性来界定“所有”的、可以进行市场交易的,并在交易过程中不断增值的财产权。马克思的产权定义具有五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产权等同于所有权;第二,产权属于上层建筑法权性质的权利,对应于所有制而有别于所有制;第三,产权是指排他性的、可交易的,具有资本属性的权利;第四,产权是动态的生产关系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权利;第五,产权是广义的,包含一系列关于资产权利在内的权利束。

在现实生活中,产权运动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其认识并未统一。近20年来的西方经济学论著中,一提产权理论,几乎都要谈“科斯定理”[7],以及产权学派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产权理论。产权学派主要致力于产权、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关系研究(Furubotn et al,1974),他们探讨了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以及权利在经济交易中的作用(Alchain,1950,1965,1969;Demsetz,1967)。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它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最重要的扩展是增加了产权结构和交易成本约束。扩展后的分析方法被广泛应用于分析传统的市场交易、组织内部的交易和各种各样的经济体系内的交易。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所关注的是权利分配对效率的影响。20世纪60年代初,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了权利界定和权利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从而引起了众多经济学者对产权问题的重新与广泛的关注。阿尔钦、登姆塞茨和张五常等人随后的研究给出了更为丰富的产权空间。

西方学者对产权问题广泛关注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使产权定义多样化,产权概念也变成了一个难以理解的概念(Bromley,1988,1991;Libecap,2004;Ryan,1998)。当一些学者交互使用所有权、财产和产权,而另一些学者将所有权作为一系列依附于所有者财产系列用途的特别权利时,便存在术语使用上的混乱。

《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是:产权亦称财产所有权,是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或之上的完全权利。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用尽权、消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8]。佩乔维奇等人详尽阐述了产权即所有权的观点。《新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分别定义了产权(property)和所有权(ownership),认为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产权是“政府所认可的或者规定的个人与客体之间的关系”[9]。产权即物权,它有别于所有权,具有比所有权更宽泛的内容。这种观点是许多法学家和法经济学家的观点。巴塞尔认为产权不仅包括人对物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更广泛的人的各类权利的集合,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阿尔钦的定义是: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10]。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的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其主要功能之一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11]。张五常认为:一个产权的基本内容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12]

当很难给产权一个统一、全面而具有精确解释的定义时,人们根据研究需要从特定角度对产权给出不一致的解释也是可以理解的。不同学者关于产权概念的不同认识,一方面源于他们对产权范畴本身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讨论产权时给出了不同的前提条件。虽然存在不同的产权定义,但对产权认识的共性是存在的。第一,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第二,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第三,产权是一组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出一种结构形态。

从实用观点出发,产权方法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以预期的方式去影响资源的配置与使用。由于对预期方式缺乏把握,故不可能有确定的产权安排与经济活动水平和特征之间的关系式出现。然而,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产权与经济选择之间的系统关系确实存在。交易和生产中都包含着合约安排,它们对完成物品和服务的交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们允许产权束存在。当其他条件不变时,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所包含的权利束。例如,一个人对一栋房屋的产权束中包含有排斥在它附近建设化工厂的权利,该房屋的交换价值就较大。资源中所包含的产权必然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一般的财产关系制度的变迁必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通过对行为的这种效应,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的构成和收入的分配等等[13]。阿尔钦明确指出: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14]

交易成本,也称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交易成本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核心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教授在《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开篇以简单而惊人的语句表述了他的发现:如果价格机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那么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为了回答这一问题,科斯认为“创建企业成为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似乎在于:存在着利用价格机制的成本”(Coase,1937)。这一成本可以归纳为许多因素:发现价格的成本以及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成本。(www.xing528.com)

最早使用“交易成本”术语的是埃罗,他声称“市场失灵并不是绝对的;最好能考虑一个更广泛的范畴——交易成本的范畴,交易成本通常妨碍——在特殊情况下则阻止了——市场的形成”。这种成本就是“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Arrow,1969)。威廉姆森也把交易成本归结为利用经济制度的成本。他认为,交易成本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交易成本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受限制的理性思考、机会主义以及资产特殊性(威廉姆森,1985)。按威廉姆森的见解,如果上述三个因素不同时出现,交易成本就不会存在。诺思认为交易成本由产权转让过程中两个阶段的费用组成,第一阶段包括交换没发生时界定和管理独占权的费用;第二阶段是就权利交换和转让的契约进行谈判和行使而引起的费用(诺思,1994)。还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有四个主要变量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多少,一是在交换中衡量物品和服务的价值属性或代理人绩效的费用;二是市场规模;三是实施;四是意识形态(詹姆斯等,2000)。思拉恩·埃格特森认为:交易成本是个人交换他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费用(思拉恩·埃格特森,1996)。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及强制合同执行的费用,与生产费用不同,是履行一个合同的费用(Matthew,1986)。由于交易与信息相关联,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与索取有关交易的信息费用相联系。在完全信息假定下,信息无需成本,所有经济当事人都知道欺骗与偷窃的后果,交易的最后结果是确定的。现实世界中,信息是有成本的,交易费用时刻存在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将交易成本分为信息搜寻成本、协调成本和策略成本,并认为契约不确定性决定了交易成本,而信息不对称是契约不确定性的源泉(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000)。

至今为止,交易成本已成为一个非常宽泛、尚未形成共识的概念。然而,对交易成本概念的学术争论,丝毫没有影响交易成本在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性。对古典经济分析中忽略的这一部分成本的考察及其对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是对古典经济理论的重要发展。本书接受张五常有关交易成本的观点,即交易成本是所有在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不仅包括形成和执行合约的成本(包括搜寻市场交易信息的成本),而且还包括界定和监察专有权利的成本(包括颁布法律这类制度安排的成本),是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以外的所有耗散(张五常,2000)。尽管科斯就该定义提出了看法,认为如此定义会引发“某种混乱”[15]。作者认为,该定义虽不甚清晰,但对交易成本的定性是可以接受的。

谈产权和交易成本,离不开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神奇而又模糊的解释力,吸引了众多经济学家的注意。诺贝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教授斯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次使用了“科斯定理”一词。在该书中,其内容被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将等于社会成本”(Stigler,1966)。由于科斯本人并没有对科斯定理做一般性的定义,如何理解科斯定理已成为近年来的一个时髦问题。关于科斯定理的正确、错误,还是同义反复的争论一直在持续。考特将争论结果归纳为三种观点,并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中作为对“科斯定理”词条的三种解释:第一,从效率的角度看,只要法定权利可以自由交换,那么它们的初始配置便无关紧要;第二,从效率的角度看,只要交易的成本为零,那么法定权利的初始配置便无关紧要;第三,从效率的角度看,只要法定权利可在完全竞争[16]性市场上交换,那么它们的初始配置便无关紧要。这三种解释实质上都在说明如何保证法律的效率。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合著的《法和经济学》(1994)一书中给出了规范的科斯定理和实证的科斯定理[17]。美国斯坦福大学保罗·密尔格罗姆教授于1992年在与约翰·罗伯特合写的《经济、组织和管理》一书中从组织理论角度给出的科斯定理是:如果谈判各方达成一个对他们来说是有效的协议,如果他们的偏好不陷落于财富效应,那么,他们一致同意从事的创造价值的活动,将不取决于谈判开始时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也不取决于每一方拥有什么资产。相反,仅有效率单独决定活动选择,其他因素只能决定成本和收益如何分配(Milgrom et al,1992)。他们认为,科斯定理是研究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交易成本的基础。张五常(2000)说:“如果科斯必须有一个定理,那么,我将他概括为以下三种说法。第一种是他在1959年‘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出现的……‘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这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说法,有时被称作无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申出来的。其表述如下:如果产权被明确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科斯定理的第二种表述声称,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并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或经济效率)将能够实现。”

科斯本人始终未对科斯定理下定义,这或许与没有哪一个定义能概括他丰富而又复杂的思想有关。科斯在对张五常论文《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评述(科斯等,1999)中,也就张五常所论及的科斯定理谈了看法。他首先表明,对他来说,使这个命题具体化是乏味的,而它所表现的冲突就更加复杂了。他认为,科斯定理与经济学所通常使用的命题一样是可以信赖的。“既然它仅仅是经济学中最著名的定理之一,即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应用到使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这个命题的转换性表述是:权利将由那些认为他们最有价值的人获得。该命题的假定是:权利安排没有成本。 “一旦采用了交易成本解释……如果我们能够理解在经济制度中所发生的事情,整个问题的性质就变化了。……无论交易成本有多大,它们的存在总是导致希望能够采用降低交易成本的交易制度,不管这种减少的数量何时会超过采用另一种交易制度所遭受的损失。”

尽管科斯定理是在交易成本为零假定下给出的结论,但其真正意义则在于提示人们离开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任何表面化的解释与批判都有可能使我们的认识偏离现实的客观存在。科斯自己也认为,交易成本概念是他一生的主要贡献。威廉姆森等人以此为基础发展了“交易成本经济学”。

至于科斯定理的规范性含义,我们倾向于认为:要有清晰的产权以及自由的与低成本的交易。如果对一项资产没有明确的产权安排,那么就没有人有保护和增加资产价值的激励。如果资产的产权不能进行自由交易,那么资产将不能流动到使其具有最大价值的人手中,资源的有效配置将不会出现。在交易成本存在的现实世界中,资产价值最大化的产权转让协议难以实现,至多也不过是某种约束效率,低交易成本便成为现实世界有效率结构的一个必要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产权的事前分配是重要的。至于如何进行产权分配,以分配成本最低作为选择标准或许是合适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