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本性与集体制度的协同作用

本性与集体制度的协同作用

时间:2023-05-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是集体性的,而本性是个体性的。当集体制度意向与个人本性意愿一致时,本性将驱使个人的思想、行为接受或极力推荐这样的制度。与本性相一致的制度是实施成本较小的制度,相反则会遭遇较高甚至很高的交易成本。对本善者而言,某种制度是合适的;而对本恶者而言,另一种制度或许更为合适。文化、知识和制度构成了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约束结构。

本性与集体制度的协同作用

交易成本为零时,完全开放的竞争性市场是有效率的。因为竞争性市场会将产品成本保持在一个适当低的水平上,并且把物品分配给那些拥有最高边际价值的人。在有效率的市场中,经济效率和财政平衡[1]的二元目标都能够实现。然而,现实中的交易成本客观存在。人们不仅需要界定交易对象的产权,而且还要支付信息成本,并为交易价格的确立付出时间和精力。将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进行综合分析的时候,一些先前被错误理解或被认为是无效率的制度安排或许会被给予比较积极的评价(Willamson,1985)。新制度经济学家关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可能对制度评价产生不同影响的论断,实际上是在提示我们,制度的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实施的环境。同样一项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甚或不同的群体中实施会有不同的效果,而不同的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间实施或许会产生相近的效果。制度虽不是万能的,但与环境相适应的制度产生的效果是巨大的,正如制度经济学家所言:制度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列出诸如由文化、传统和知识等要素所构成的制度环境,但我们往往忽视了人的本性在制度环境中所扮演的角色。当制度作为集体行动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康芒斯,1962)的一种工具时,该工具的使用效果显然与其作用的对象有直接关系,正如刀斧作用于不同材质的对象时产生不同的效果一样。个人作为制度的作用对象,其特征尤其是人的本性对制度的效果会产生影响。人的本性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起点,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支配、控制着人的思想和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制度作为引导社会中人的行为的一种工具,似乎与人的本性扮演着相同的角色。制度是集体性的,而本性是个体性的。当集体制度意向与个人本性意愿一致时,本性将驱使个人的思想、行为接受或极力推荐这样的制度。与本性相一致的制度是实施成本较小的制度,相反则会遭遇较高甚至很高的交易成本。

人类生活丰富多彩。丰富多彩的生活表象,在一定程度上映射了人的本性,同时又在更大程度上掩饰了人的本性。任何一种与人的行为相关的理论,包括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教育学、语言文学等社会科学理论,甚或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理论,都基于人的本性假定或人的行为假定。如果假定“性本善”,那么其推论便形成了一种基于“性本善”的理论;相反,其推论便是基于“性本恶”的理论。对本善者而言,某种制度是合适的;而对本恶者而言,另一种制度或许更为合适。

制度作为人类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保证人类集体或社会活动有效性的一种工具。对自利的个人而言,即使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武力或许便成为人们交互过程中一种常见的或隐含的“制度”。今天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全部)以文明的方式取代了武力,协商已成为国际事务交往或解决争端的一种常见方式,一系列的国际组织和公约已经相继出现。然而,这些进展并不能说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国家与国家利益之间已具有完全一致性,相反,它似乎彰显着一定程度的利益对抗。在奥尔森看来,“除非集体内个人的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强制,或者存在某些特别的手段使个人参与他们共有利益的行动中,理性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采取行动以取得他们共有的或集体的利益”(Olson,1965)。而奥尔森所怀疑的传统观点却认为,形成集体的目的在于增进其共同利益,集体规模越大,效率越高。在亚里士多德(1965)看来:“人类无论个别而言或合为城邦的集体而言,都应就具备善性而又配以那些足以佐成善行善政的必需事物,从而立身立国以营善德的生活。”这个观点虽然是古代思想家的一种个人与集体目标的理想,但它本身并没有说明个人与集体目标的完全一致。它似乎在提示我们,集体目标与少数人的目标很可能并不一致。到了20世纪中期,社会科学家充分认识到,个人目标与集体目标之间的关系或许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www.xing528.com)

今天的生物学知识已明确告诉我们:人类的主要行为由遗传所引导(Wilson,1975)。道金斯通过《自私的基因》(2012)阐述了人类自私的生物学本源。如果自私是人的生物性遗传,那么,从源头上改变人的自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自私并不是绝对的“恶”,有些理论家看来,自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因,是繁荣的前提(曼德维尔,2002)。真正的问题是,如何协调自私所引发的冲突?如何实现自利者共有财富的最大化?阿克塞尔罗德通过著名的计算机竞赛实验给出了自利者之间合作的对策(阿克塞尔罗德,2007),并进一步地认识到了合作的复杂性(阿克塞尔罗德,2008)。

亚里士多德(1965)指出:“思想为人们行为的先导。”基因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的思想,但环境包括文化、制度以及人的知识无疑将影响人的思维方式。如果将合作作为一个有益于参与者的目标,除了运用制度工具以外,重视文化和知识的普及、扩充将有益于目标的实现。已有的文化和知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制度环境,当制度欲影响人们的行为时,制度与文化和知识的融合是必要的。文化、知识和制度构成了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约束结构。由于文化、知识的不同,不同个人的思想不会完全一致。当个人之间存在思想差异时,如果人们的思想志趣(目的)相一致,那么仅存在思维节奏或路径上的差异。显然,调整思想志趣的制度和思维路径的制度也会有所不同。

自住房商品化、市场化以来,在我国城镇特定区位上的不可移动的同一住宅区,为不同单位、不同职业的城镇居民、进城农民提供了栖居的场所,进而形成了以住房为纽带的业主群体。换言之,无论你的职业是什么、你的职位有多高、你的收入有多少,在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自由买卖的制度下,如果你购买了某一住宅区内的房屋,你便和其他购买者形成了一个以不可移动的物业为纽带的业主集体。这个集体具有共同拥有住宅区各类物业的权利,同时具有维护住宅区内各类物业的责任。在这个集体里,既有业主个人的权益,也有业主集体的权益,而个人权益与集体权益之间的冲突也时常显现。由于业主个人权益源自其所购物业的产权,又依赖于物业服务交易的质量和业主间的财政平衡,于是,业主个人的权益便成了出售物业的开发商、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和购买物业及其服务的其他业主的行为的函数。在开发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他们的权益分布有可能通过市场,也有可能通过业主的集体行动得以完成。市场和集体行动的结果便是他们之间的权益分布结果。我们期望这个结果是效率的,也是公平的。于是,我们期望市场和集体行动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公平的。有效而公平的市场和集体行动需要合适的机制和制度保障。在缺乏合适的机制和制度保障的情形下,市场和集体行动的效率和公平难以实现。我们进一步期望有合适的机制、制度和适宜的实施方式来协调物业相关者的市场或集体行为,以提高市场效率,同时促进业主集体行为的公平,最终实现物业相关者的权益均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