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税率不变的前提下,统筹调节税制结构,改革个人所得税,谋划以财产税和消费税税制为主要形式的调节体系。
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改革,遵循的原则应当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大体相等。在对分类综合所得税进行制度设计时,把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连续性、经常性、专业性的收入纳入综合申报的范围;对于非经常性、非专业性的所得,如资本利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依旧进行分项征收。在课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为避免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在政策设计中应充分体现与旧税制的有效衔接,在原有税收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渐进式”的改革(刘依依,2015)。
进一步推进房产税的改革。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应该充分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即多财产者多纳税。尽管我国在上海、重庆两地实行的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我国将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产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的大趋势是肯定的,并且还要逐渐对存量房征收。在计税依据上应选择市场价值而不是房产原值,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作用。(www.xing528.com)
完善消费税税制。尽管2016年9月财税主管部门对消费税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整,只对高档化妆品征税,消费行为矫正力度还不够,消费税还有继续调整的空间。应增加高档服务性消费的消费税,如高尔夫球、会所消费等。
尽快创造条件开征遗产、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死后遗留的财产,它是一种针对财产转移行为征收的累进税。赠与税则是作为一种遗产税的补充而出现的,通过征收赠与税能够很好地规避财产持有人在死前将财产进行馈赠而不缴纳遗产税的风险。一般来说,遗产税起征点较高,这是因为遗产税主要针对少部分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征税对象涵盖了财产持有者动产、不动产、有形、无形全部资产,税率则多为超额累进税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