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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公平:内涵及相互关系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要求在分配过程中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我们认为,必须在严格界定效率与公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强调二者的统一而不是对立。国内外一些学者通过定量研究论证了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次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

效率与公平:内涵及相互关系

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要求在分配过程中妥善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学术界对此有“效率优先论”“公平优先论”和“效率公平并重论”。我们认为,必须在严格界定效率与公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强调二者的统一而不是对立。

1.效率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将效率定义为劳动生产率,即“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2]。它可以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的相对减少,或者说,表现为劳动过程的主观因素的量比它的客观因素的量相对减少”;二是表现为“能缩短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的劳动时间,从而使较小量的劳动获得生产较大量使用价值的能力”。

西方主流经济学以要素价值论为基础,将效率定义为全要素生产率,即一个系统的总产出量与全部生产要素真实投入量之比,测算公式为:全要素生产率=产出总量/全部资源投入量。较高的全要素生产率的实现路径是帕累托改进,目标状态是帕累托最优状态。帕累托最优状态下,商品在全体消费者之间和全体生产者之间同时实现最优配置,在消费者之间、生产者之间资源相互交换后,全体消费者实现效用最大化,所有生产者实现产量最大化。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指出,效率意味着“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意味着“人们所愿购买的范围内”的“多多益善”。

可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效率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种效率观都说明了效率与产量成正相关关系(虞剑英、胡碧玉,2007),都包含投入与产出的对比。但是,前者的投入仅包括“劳动”,后者的投入则包括资本、劳动、土地等各种投入。

2.公平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论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平等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这种不平等表现在两个维度上:收入维度上主要是“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支出维度上主要是劳动者家庭经济负担的差别,如“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

在西方经济学中,公平有很多不同的概念。萨缪尔森将这些概念分为三类:政治权利的平等,包括投票权、陪审团制度、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经济机会的公平,包括同样的比赛规则、同等的受教育、训练和工作机会等;经济结果的公平,即同等的消费水平。罗尔斯主张,社会要首先坚持公平的机会平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这里的公平的机会平等是指机会公平平等,包括受教育机会平等与各种有利的机会向才干和资质才能开放两个方面。罗尔斯还要求限制由父母遗传性获得的体能智能及其潜力等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生的影响,要求社会关注天赋低的人的平等诉求,按平等的方向在收入和财富方面给予补偿,使得弱势群体获得与效率原则一致的利益补偿(程镝、贾中海,2015)。奥肯(1987)认为平等包括权利平等、经济均等和机会均等三个方面。权利平等包括政治权利、法律权利、公民权利、生存权利等基本权利的平等;经济平等包括财富和收入分配上的平等,主要是指收入平等。(www.xing528.com)

可见,公平的核心是经济公平,即利益分配公正合理。在实践中,按照经济过程可以将经济公平分为三个阶段:起点公平,又称机会公平,是指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取得资源、信息的机会上、参与竞争的资格或条件上、享受的权利和权益上都是平等的;过程公平,又称规则公平,即市场主体面对的是无歧视的制度和市场秩序,不存在对某些群体有利或不利的特殊规则;结果公平,即初次分配应在与人们的能力、贡献相适应的基础上表现出适当的差距,报酬或收入与投入或代价成比例(虞剑英、胡碧玉,2007),再分配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经济利益格局基本公平。结果公平是经济公平的重心,在过程公平的前提下,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之间构成一个良性循环(孔伟艳,2008)。

3.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本质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这也是多数学者(信长星,2008)的观点。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性表现在:效率与公平的概念与判别标准有很大区别,过分追求效率往往会牺牲必要的公平,过分追求公平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将公平从交换领域引入到生产领域,认为生产条件分配的不公平决定了生产成果分配的不公平,只有生产消灭私有制、按劳分配进一步变成按需分配,才能实现公平,在此之前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始终存在。国内外部分学者强调两者的对立性,有的认为收入平等与效率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交替关系,指出“我们无法在按市场效率生产馅饼的同时又完全按公平的原则去进行分配”(奥肯,1987);有的指出“发展本身并不能解决收入和财富的分配问题”(蔡昉,2005)。

效率与公平的同一性表现在: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公平是实现效率的前提,为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基本保证;效率是保证公平的基础,为公平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证。在西方经济学的话语体系中,一种资源的任何重新配置都不可能使任何一个人效用增加而不使另一个人效用减少的帕累托效率是最公平的效率,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公平竞争、公平交换是最有效率的公平。奥肯肯定了效率与权利平等的同一性,认为权利平等会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进步(陈树文,2008)。国内多数学者(范一飞,1989;蔡昉,2005)认为,公平与效率存在正相关关系,效率的提高会促进更高层次公平的实现,而公平的实现本身就体现对效率的促进。

国内外一些学者通过定量研究论证了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Kuznets(1995)提出了著名的倒“U”型假说,国内外学者对他的观点既有支持(Galor,Tsiddon,1996;郭熙保,2002),又有不支持(Gottschalk,Smeeding,1997;李实、李婷,2010)。有学者在坚持效率与公平对立统一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收入分配体制(卫兴华、张宇,2008)。

效率与公平的优先次序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抉择(奥肯,1987)。抉择的依据就是社会的主要矛盾,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即主要矛盾转化为次要矛盾,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孔伟艳,2008)。在收入平等问题成为主要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平;在经济效率问题成为主要矛盾时,应当优先考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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