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对AEO制度的立法与互认,使其成为推动国际贸易便利化的重要筹码。我国将AEO制度作为AA类企业的设定标准引入到新的《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的做法,在落实环节上尚需从《海关法》等较高法律规范中明确AA类企业的权利义务。同时,我国海关也应适应国际化海关便利通关的大环境,制定更为详尽的AA类企业认证标准与便利化通关优惠措施;可以效仿欧盟制定《企业分类通关指南》,对我国AA类企业的相关优惠措施予以明确;借助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推行我国AEO制度的国际互认。我国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国际通用证书,如ISO、TAPA及C-TPAT等取代境外设置区域性贸易壁垒的AEO制度中的部分标准,而且可通过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进一步增强我国AEO制度在国际物流供应链环节的互认与影响,避免因各国间AEO制度分类与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引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2.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便捷通关。上海自贸区洋山港区2014年2月21日先行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继成功实施“一机双屏、信息共享”、上海海关与检验检疫共推口岸通关单无纸化试点之后的又一轮新探索。因此,应以此为契机,以企业需求为中心,对原有所有网上服务进行评审、归纳和总结,设计运行相关口岸部门、外贸管理部门共享使用的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的“单一自动系统”,形成区内跨部门的贸易、运输、加工、仓储等业务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区内口岸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满足海关、税务、检验检疫等口岸相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的需求,实现企业向一个部门或一个信息系统申报即完成所有口岸通关手续,进一步提高上海自贸区内口岸通关便利化程度。
3.明晰自贸区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使其成为重要的贸易保护措施。2014年4月24日,由17万张“LG笑脸”引发的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第一案宣判,引发了外界对区内知识产权边境执法保护的关注,对立法明确授权海关在上海自贸区内开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提出了迫切要求。一方面要完善侵权货物禁止或限制出入上海自贸区的法律授权。应规定海关有权对进入、离开区域的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监管,并根据侵权严重程度决定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这就必然使得边境保护扩展适用于货物的转运环节。为了避免区域内外的转运程序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规则,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边境保护适用于转运程序中,而不分货物处于区域内外。另一方面要完善对上海自贸区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海关监管的法律授权。货物进入区域后,会在区域内进行一系列的商业或工业行为。因此,海关对知识产权的监管不能仅局限于“进”与“出”的点上,必须将监管扩展于货物存在于区域内的整个期间。(www.xing528.com)
4.创新海关监管制度,适应国际贸易发展需求。上海自贸区的海关监管创新应坚持“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实行电子围网管理,推行通关无纸化、低风险快速放行;探索境外货物进入区内凭进口舱单先行入区、再分步办理进境申报手续的制度创新。同时,对口岸出口货物则实行先报关、先进港;对区内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进出境备案清单比对、企业账册管理、电子信息联网等监管制度。区内保税储存不设储存期限,简化区内货物流转流程,允许分送集报、自行运输;实现区内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货物的高效便捷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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