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焦税务部门的税收法律完善与制度创新。我国可通过《立法法》的修订解决实施促进投资税收政策(主要关于分期缴纳所得税,在纳税时间上给予的税收优惠问题)与贸易税收政策(税额上给予减免税的待遇问题)的税收立法问题;解决国务院将上海自贸区内税收权力的制定权(但不包括税收立法权)转授权给上海市政府的改革探索问题。与此同时,通过“税法的行政侧面”与税收创新来实现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资源的有效配置的目的;探索金融监管权与税收执法权相结合的税收监管权创新;通过税收透明创新税收监督权;通过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纳税人信用体系实现税收执法创新;创新税收司法权,即尝试在上海自贸区法院内部专设应对国际税收问题的税务法庭,在税务诉讼方面探索快速处理金额不大的税务争议案件,保护部分纳税人权益。
2.完善海关选择性征税制度。按照《总体方案》,我国有必要在上海自贸区内进一步明晰选择性征收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一是确定园区征管的基本原则。宜采用扩大解释,参照美国海关做法不区分加工形态,而引入园区总价格(Total zone value)和应税价格(Dutiable value)两个基本概念,强化“买方”与“卖方”的地位,以维系“出区计征”标准,同时参照欧盟自由区制度将保税仓库(Customs Warehouses)与园区内具保税功能的仓库(Free Warehouses)区分开来,并对有关货物的海关识别身份(Customs Status)进行定位。二是拓展园区内加工产品核销的途径,同时允许部分制成品转移到可以享受减免海关收税的部门或行业。三是将选择征税的条件和程序标准化。在区内企业资信的等级上,将成交价格环节的认定标准多元化,让估价及汇率纳入纳税人选择范围;同时明确境内最近出厂价格或未受关联关系影响的境内相同、类似货物的最近销售价格,以及为结转出区而发生的零售或拍卖价格,作为估价的法定标准。四是在“一线放开、二线监管”下明确区内纳税人保管完整价格信息的义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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