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顺法制总体保障思路。尽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称《总体方案》)作为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法律界限,为相关立法活动基础法意的概括与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提供了总依据,但从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两个方面来分别考量,其《总体方案》的法律效力是否高于地方性法规,在理论上存疑。因此,笔者建议以可复制、可推广的立法经验为契机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订工作,从而理顺《总体方案》的法律层级问题。与此同时,要加强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支持上海自贸区在服务业扩大开发、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方面深化改革的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2.解决监管机构的法律授权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统一的协调监管机构,需负责制定管理上海自贸区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但考虑到现行体制问题,要统一协调金融、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各管理部门,故仅依靠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管理办法》第4条的规定,将管委会仅仅定义为地方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准立法权、准司法权与准行政权将受到极大限制。因此,笔者建议借鉴美国经验,由国务院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或全国人大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或者授权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同时,授权上海市政府会同相关部委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条例》及其相关办事机构的管理细则,对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的性质、定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其机构设置、权限、职责予以详细规定,为上海自贸区的管理运行提供依据和保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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