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授权的经营者(AEO)制度。欧盟AEO制度的运用,无疑在其自由区内形成无国际法约束的对外国贸易经营者的隐形壁垒。一方面,AEO制度在欧盟成员国关境内被国内法化以后,为其申请者的身份、行业、条件设定了准入门槛;另一方面AEO制度也因资格认证授权的苛刻条件而成为全球跨国企业与资本集团量身定制的VIP通关制度。享受AEO制度的企业可在欧盟自由区出区享有一个综合性担保或免于担保,使用专用关封,免于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要求,享受铁路、集装箱、空运、海运、管道运输货物的专门简化程序;或享受入区即时申报数据手续简化、提前通知查验等便利措施。
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际层面:欧盟以高层次立法将电子海关与单一窗口建设固化在《现代化海关法典》中,并定于2020年12月31日实现其自由区内以海关为主体的电子环境建设。为了按期实现目标,欧盟委员会和参与国不断加强系统研发,以确保其沟通与信息交换的实现。国内层面:以法国自由区内“国际贸易程序去实质化”项目为代表,其在2013年2月率先在各成员国之间实现了海关与贸易经营者之间的系统运行,并相继建立电子授权、电子退税等系统,实现在经授权下的海关与税务、海关与商界等沟通与信息交互。尽管法国成功完成了去实质化工作,但为解决B2B(金融、税务等其他业务平台)、B2G(政府与商界)、G2G(政府与政府)之间的法律衔接与利益再分配等问题,其通过制定明确的、短期的战略计划作为实现目标的手段,值得各国效仿。
3.严格的海关知识产权边境执法保护。以欧盟现行有效的立法为例,海关知识产权的严格执法原则所适用的通关程序范围详记于2003年《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条例》中;同时,在欧洲法院的判例中,将海关执法范围扩及于暂时过境、通运、转运等过程中存在的侵权行为。通过这样的方式确保其自由区的海关监管范围可以覆盖主要侵权货物流通来源,使得关境内外货物流通中不存在边境保护的盲点。(www.xing528.com)
欧盟如此立法源于其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自由区内侵权现象的严重性。欧盟认为特殊区域内边境侵权行为已经成为其边境侵权的主要方式,而且其转运程序下的海关查获侵权批次虽然不多,但每批的货物量很大。转运程序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占边境侵权货物总量的42%。而多数转运、复出口行为都发生在特殊区域内。这已成为与进口侵权并行的一种边境侵权方式,也成为欧盟边境执法的重点。
4.创新的海关监管模式。美国对外贸易区的总体思路遵循“知情守法”原则开展,即海关和对外贸易区参与方应共同承担责任。其对外贸易区的海关监管方式自1986年便由现场查验(On-site Supervision)创新为审计稽查(Audit Inspection)形式。具体而言,海关将充分相信对外贸易区内经营人、使用人均有自律能力,通过对货物的审计核查制度,将逐单逐票的海关监管模式改变为以对外贸易园区经营人及使用人自律管理为主体、以海关不定期审计核查为保障的方式进行的监管。海关在区内不再派设常驻官员,以一段时期内的抽查监管方式取代了原来在某一个时间节点上的监管,以严格的审计执法来平衡货物自由流动可能出现的管理风险。同时,在监管手段上实行全程计算机控制,降低对外贸易区货物进出手续的办理时间,促使行政管理效率成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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